成都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8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發〔1993〕88號印發《成都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3條,自1993年8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1993〕8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1993年8月15日
  • 施行時間:1993年8月15日
  • 發布單位:821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1993〕88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現予發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行政執法人員及其執法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省政府25號令)和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成都市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適用的《成都市行政執法證》和《成都市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成都市行政執法證》的發放對象是: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授權或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人員。
《成都市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發放對象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
(二)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盡職盡責,秉公執法;
(三)清正廉潔,不謀私利;
(四)經過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熟悉執法範圍內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申領《成都市行政執法證》,應按系統由市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書面申請,標明行政執法類別和執法證件的數量,經市政府法制局審核同意後,由市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系統執法人員的考核和頒證工作。頒證情況,必須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案。
申領《成都市行政執法監督證》,應提出書面申請,市級部門的報市政府法制局審批;區(市)縣的由區(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批後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行使公務,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還應著裝整齊。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處罰或檢查。
第七條行政執法證件必須在使用人職權和管轄範圍內使用。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認真履行職責,按程式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八條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系統《成都市行政執法證》的使用進行監督和驗證,並作好記載。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或執法監督人員調離工作單位,或不再承擔執法、執法監督任務時,頒證機關應收回其執法證件。
遺失執法證件,遺失人應及時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經發證機關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加強對領證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對越權使用行政執法證件,或利用行政執法證件違法亂紀,以權謀私的,由執法主管部門或政府法制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沒收其行政執法證件,並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已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頒發了行業執法證件的,可不再申領《成都市行政執法證》,但其主管部門應將發證情況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案,並按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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