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統計局印發《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的通知
- 法規分類:市政府
- 頒布日期:2013-07-22
- 實施日期:2013-08-22
通知:,正文:,通知內容,
通知:
名稱: 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的通知 法規分類: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 頒布日期: 2013-07-22 實施日期: 2013-08-22 失效日期: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杭州市統計局
正文:
杭府法審告[2013]14號
杭州市統計局:
你局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的通知》(杭統〔2013〕10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75號)和《關於印發<杭州市市政府部門及區、縣(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備案暫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號)的規定,準予公布。
你局的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省三統一”編號為:ZJAC35-2013-0001,請在印製和發布該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把這個編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統計局,局機關各處室、中心:
《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統計局
2013年7月22日
通知內容
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基層統計基礎建設工作,引導基層統計調查單位牢固樹立統計誠信理念,營造統計調查單位誠信統計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浙江省統計信用等級評定辦法(暫行)》和信用杭州建設“十二五”規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現就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範圍
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經營2年以上且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四上”單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以上建築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限額以上服務業單位)。
二、統計誠信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統計機構、人員設定配備
1.明確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落實統計負責人,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統計崗位。
2.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職責和統計工作制度。
3.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調整統計人員應及時向所在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備案。
4.統計人員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按時參加統計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和統計專業年報、定期報表等會議。
5.配備統計專用的電腦和統計軟體等必備的辦公設備,有固定的辦公場地。
(二)統計資料、台賬管理
1.建立健全統計台賬制度,積極推廣套用統計電子台賬。
2.統計原始記錄或相關證明和資料完整、真實、規範。
3.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統計報表等統計資料的報送
1.及時報送統計報表等統計資料。
2.上報的統計報表等統計資料準確、完整、真實。
3.統計報表等統計資料填寫規範,指標數據邏輯嚴密。
4.及時處理數據查詢,做好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
(四)遵守統計法律及統計制度
1.統計分管領導、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自覺參加統計普法培訓。
2.配合上級統計部門的統計巡查、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稽查。
3.沒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三、統計誠信單位的評定方式
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由市、縣兩級統計部門組織實施。各區、縣(市)和杭州經濟技術開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統計局負責縣級統計誠信單位的評定工作;杭州市統計局負責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的評定工作.統計誠信單位的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
各級統計局在統計誠信單位評定工作中不得向參評單位收取費用。
(一)縣級統計誠信單位評定
各區、縣(市)和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統計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實施方案、創建標準和評定辦法,並報市統計局政策法規處備案。前幾年已開展企業統計規範化建設、統計數據誠信企業、統計工作星級企業等創建活動的區、縣(市),可以繼續延用原有創建活動的名稱;從本意見下發以後開展創建活動的區、縣(市),原則上使用“統計誠信單位”的名稱。
(二)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評定
1.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的評定採取縣級統計局推薦和市統計局評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每年評定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的數量原則上為各地“四上”單位總數的2%左右(上年度已評定的不占本年度比例);前一年度已被評定為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本年度又推薦為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的數量原則上為前一年評定總數的95%左右。
3.符合統計誠信單位基本條件並被當地縣級統計局評定為縣級統計誠信單位的可以推薦為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並填寫《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評定審批表》。市統計局對各地上報推薦對象的資料進行審核,並對推薦對象進行實地抽查,經公示後,研究確定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推薦為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
(1)二年內有受到統計行政處罰或因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被處分記錄的;
(2)報送統計資料不及時、不真實或不完整的;
(3)沒有明確統計職能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的統計崗位不明確的;
(4)沒有明確統計分管領導和統計負責人及其職責的;
(5)統計人員沒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6)設定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不規範、不真實或無相應憑據的;
(7)統計工作所需的設施不健全;
(8)其他規定的情形。
四、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的表彰和管理
(一)對第一年評定為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的單位,由市統計局發文通報表彰,並在信用杭州網和杭州統計調查信息網上載入該單位的榮譽信息;對連續二年通過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評定的單位,由市統計局發文通報表彰,頒發“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 的牌匾或證書,並向浙江省統計局推薦申報“浙江省統計信用單位”。
(二)已獲牌匾或證書的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有效期為二年,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內,可免於統計稽查(省統計部門開展的統計巡查、稽查和投訴、舉報的除外)。在評名牌、著名商標、質量獎等活動中,可予以優先考慮。
(三)已獲牌匾或證書的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單位在二年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其“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 牌匾或證書,並予以公告,且二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
1.被舉報經查實的;
2.有統計違法行為經查實的;
3.報送的統計資料不及時或不完整的;
4.設定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混亂、不真實或無相應憑據的;
5.聘請或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
6.統計從業人員未按要求參加統計繼續教育培訓的;
7.在統計誠信單位評定中弄虛作假經查實的。
(四)已獲牌匾或證書的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在二年有效期滿後再次獲得縣級統計局推薦的,可適當簡化評定程式。
五、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
各級統計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的意義,明確要求,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務求實效。要把統計誠信單位創建活動與杭州市統計調查工作先進鄉鎮(街道)考核評選、村(社區)統計調查規範化建設等統計基礎建設結合起來,認真抓好本地區統計誠信單位的創建活動,推進本地區統計基礎建設再上新台階。
本意見自2013年8月22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評定審批表。
附屬檔案
杭州市統計誠信單位評定審批表
組織機構代碼 | □□□□□□□□–□ | 法定代表人 | |||||||||
單位詳細名稱 | |||||||||||
工商登記證號 | 主要業務活動 | ||||||||||
統計分管領導 | 職務 | ||||||||||
統計負責人 | 職務 | ||||||||||
統計機構設定 | 獨立統計機構 | 有關機構中設統計崗位 | |||||||||
統計人員 | 統計從業資格證號 | ||||||||||
統計人員 | 統計從業資格證號 | ||||||||||
統計人員 | 統計從業資格證號 | ||||||||||
上一 年度 有關 統計 數據 | 工業銷售產值(千元) | ||||||||||
批發業銷售額(千元) | |||||||||||
零售業銷售額(千元) | |||||||||||
住宿餐飲業營業額(千元) | |||||||||||
建築業總產值(千元) | |||||||||||
服務業營業收入(千元) | |||||||||||
從業人員數(人) | |||||||||||
申報統計誠信 單位理由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縣級統計局 推薦意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市統計局 審核評定意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抄送:省統計局。
杭州市統計局辦公室 2013年7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