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統計執法檢查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統計執法檢查證》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規範統計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計執法檢查證》是實施統計監督檢查的合法有效證件。統計執法檢查員在進行統計監督檢查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對不出示有效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檢查和檢舉。
第三條《統計執法檢查證》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製。省統計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統計執法檢查員的培訓、考試和統計執法檢查證的發放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該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統計執法檢查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持證人員姓名、性別、工作單位;
(二)持證人員照片;
(三)證件編號;
(四)發證機關;
(五)發證日期;
(六)證件有效期限。
第五條《統計執法檢查證》的頒發對象:
(一)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人員;
(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統計機構的統計人員;
(三)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綜合統計機構的統計人員。
第六條申領《統計執法檢查證》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於職守,遵紀守法;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統計工作滿兩年並熟悉統計業務;
(四)參加統計執法檢查員資格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七條申領《統計執法檢查證》的程式:
(一)縣級以上統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名工作,逐級審核後報省統計局;
(二)省統計局組織培訓、考試,並公示考試合格人員名單;
(三)考試合格人員填寫由省統計局統一印製的《統計執法檢查員登記表》,經縣、市統計局審核蓋章後報省統計局;
(四)省統計局統一審查申領人員資格後頒發《統計執法檢查證》。
第八條省統計局建立《統計執法檢查證》管理檔案,加強對證件發放和使用的管理。
第九條統計執法檢查員應當妥善保管《統計執法檢查證》,不得塗改、轉借或故意毀損,證件遺失應當及時報告並聲明作廢。
第十條持證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證件予以收回:
(一)已辦理退(離)休手續的;
(二)越權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
(三)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四)瞞案不報,包庇統計違法行為的;
(五)因工作調離,不再從事統計監督檢查活動的;
(六)擅自轉借、塗改《統計執法檢查證》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收回證件的。
第十一條《統計執法檢查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失效,並按照規定換髮新證件。
第十二條偽造、編造統計執法檢查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4日。2002年3月5日公布的《統計執法檢查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