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動車輛在市區道路臨時停車規定的通告》是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和需要,特對機動車輛在市區道路臨時停車問題作如下規定。該通告是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一、在車行道右邊路緣噴劃有黃色單實線的道路右側,每日7時至22時禁止停車;在車行道右邊路緣噴劃有黃色虛線的道路右側,每日7時至12時以及16時至19時禁止停車。
二、在非禁止停車路段及非禁止停車時間內,允許機動車輛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按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邊臨時停車及裝卸貨物;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準離開車輛,貨物裝卸完畢或妨礙交通時,應迅速將車輛駛離。
三、在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及非禁止停車時間內停車,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和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採取鎖車輪或將車輛拖離現場的措施,並對違章者處以200元罰款。鎖車輪或拖車的費用,由違章者承擔。
五、本通告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