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是經2018年2月28日深圳市政府六屆一百一十一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
- 施行:2018年5月1日
- 通過:六屆一百一十一次常務會議修訂
- 市長 :陳如桂
概要,全文,解讀,
概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6號
《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一百一十一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8年3月16日
全文
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資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臨時停放機動車的道路停車位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道路停車設施)的規劃、設定、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設施屬於道路交通公共設施,是指依據本辦法規定在供公眾出行且已納入市政設施管理的道路紅線範圍內設定的道路停車位、停車管理設備及停車收費、標誌、標線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放的機動車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車及微型、輕型貨車,其他機動車的道路臨時停放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及道路停車設施的規劃、設定和管理,並委託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具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與道路停車設施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道路停車違法行為,並可以委託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實施與道路停車違法行為相關的行政處罰。
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市場監管、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車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劃和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範,設定或者撤除道路停車設施;
(二)負責道路停車設施和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繳費系統(以下簡稱繳費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三)對道路停車位內的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五)受委託實施道路停車違法行為和道路停車設施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
(六)協助開展道路停車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七)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享道路停車信息;
(八)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二章 道路停車設施規劃和設定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範,結合我市道路實際狀況,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範。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道路停車需求,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
(二)有利於道路交通調控,緩解交通擁堵;
(三)方便道路停車設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在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划過程中,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擬訂的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劃方案通過問卷調查、入口網站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設定規劃方案中涉及的道路停車設施設定點應同步在所在社區公示。公開徵集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徵集意見結束後30日內將意見採納情況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停車設施使用和管理狀況進行年度評估,並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變化和社會公眾意見,適時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車設施。經評估需要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車設施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徵求意見。
撤除道路停車設施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九條 設定道路停車設施的路段交通狀況發生變化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道路停車設施進行局部調整,調整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已設定的道路停車設施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反饋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並配合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道路停車位:
(一)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影響道路停車位使用的;
(二)因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停車位的;
(三)因工程建設需要並經批准占用道路,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停車位的;
(四)依法需要暫停使用道路停車位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車位暫停使用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設定明顯標牌向社會公布。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占用道路停車位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占用結束後及時恢復原狀;造成道路停車設施損毀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占用、變更、損毀或者撤除道路停車設施。
第三章 道路停車收費
第十三條 道路停車位實行有償使用,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應當按照批准的標準執行。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以收費標準確定的繳費時間單位計算費用;不足一個繳費時間單位的,按照一個繳費時間單位計算。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發展公共運輸、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治理交通擁堵、交通科技創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使用道路停車位停放車輛的,應當在規定的允許停放時段內停放。
在收費時段內停放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在允許停放時段以內、收費時段以外停放的,可以免費停放。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收費票據。
道路停車位的允許停放時段、收費時段等事項由市交通運輸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道路停車位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在車輛駛入道路停車位後,連續停放至駛離道路停車位時為一次停車。
收費時段內使用道路停車位的,使用人每次停車時應當啟動停車繳費流程,跨越免費停車時段連續停放至下一收費時段的,應當在下一收費時段計費前按照提示重新啟動停車繳費流程。
車輛在免費時段內停放且連續停放至收費時段的,使用人應當在收費時段計費前啟動停車繳費流程。
第十六條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可以選擇預先繳費、事後繳費等方式繳納。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規定相應的停車繳費方式、繳費流程和繳費時限等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根據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車位的實際時間,按照第十三條確定的計費標準計算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並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計算的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有異議的,可以向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提出,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處理。
第十七條 使用人選擇預先繳費方式的,應當在車輛駛入道路停車位後、規定的時間內啟動停車繳費流程,並按照擬停放時間預先繳納費用。
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間少於擬停放時間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按照第十三條第三款確定的計費標準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餘額退還使用人。
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間超過擬停放時間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車輛駛離後提示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長、補繳金額、補繳方式和法律後果等事項。使用人應當按照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的提示補繳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在使用人足額補繳費用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拒絕該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車位,並按照規定將有關記錄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十八條 使用人選擇事後繳費方式的,應當事先按照規定的方式綁定信用卡,或者選擇其他可以提供信用擔保的支付方式。
使用人選擇事後繳費方式的,應當在車輛駛入道路停車位後、規定的時間內啟動停車繳費流程。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車輛駛離後提示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長、繳費金額、繳費時間和法律後果等事項。使用人應當按照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的提示,在規定的繳費時間內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使用人逾期未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在綁定的信用卡內扣除相應數額的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因信用卡持卡人、銀行的原因導致無法成功扣費的,在使用人足額補繳費用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拒絕該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車位,並按照規定將有關記錄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一)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警車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使用道路停車位的;
(二)依據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免費使用道路停車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道路停車設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使用人在道路停車位停放車輛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次停車按照規定啟動停車繳費流程;
(二)按照規定足額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道路停車位停放;
(四)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
(五)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員、道路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六)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道路停車位的,應當立即駛離;
(七)法律法規關於道路停車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道路停車設施管理和維護,保持道路停車設施完好,方便使用。
第二十二條 設定有道路停車位的路段,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標牌,向社會公示道路停車位的設定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操作規程及其他規定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服務規範
第二十三條 道路停車管理人員應當經市交通運輸部門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
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開展行政執法的,還應當經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第二十四條 道路停車管理人員應當遵守道路停車管理規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用鎖車、設障等方式強迫使用人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二)將道路停車位提供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專用停車位;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車輛停放。
第二十五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實行智慧型化停車收費;
(二)道路停車位使用狀況等信息諮詢;
(三)向使用人提供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繳費信息提示;
(四)及時處理繳費故障;
(五)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車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公眾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理情況及時答覆投訴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道路停車位內的機動車受損或者車內財物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侵權人要求賠償,也可以根據保險契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給付保險金責任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成道路停車位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使用人在道路停車位允許停放時段以外停放車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關於違法停車的規定予以處罰;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車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啟動停車繳費流程的;
(二)未按照道路停車位標線、停車類型停放的;
(三)在道路停車位內未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的。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記錄的停車信息資料,可以作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前款規定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的證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擅自設定、占用、變更、損毀或者撤除道路停車設施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的,對單位處2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10000元罰款。
任何單位及個人損毀或者撤除道路停車設施,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規範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在路邊臨時停車逾時後,不再“補繳兩倍”停車費;臨時停車既可以選擇預先繳費,也可以綁定信用卡選擇事後繳費。昨天從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修訂後的《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取消逾時“補繳兩倍”停車費規定
我市於2015年1月1日起,在原特區內4個區正式啟動路邊停車泊位收費管理。此舉對治理交通擁堵和緩解停車難問題起到積極作用。然而逾時停放“應繳納兩倍的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的規定,也引發爭議。
此次修訂刪除了此項規定,根據“只罰不補、只補不罰”的原則,將相應條款修改為“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間超過擬停放時間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車輛駛離後提示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長、補繳金額、補繳方式和法律後果等事項。”“在使用人足額補繳費用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拒絕該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車位,並按照規定將有關記錄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新增“事後繳費”模式
2015年我市路邊停車收費管理採用的是預付費模式,隨後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推出了後付費模式,而《辦法》在修訂前並無相關規定,此次修訂則增加了相應條款,規定“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可以選擇預先繳費、事後繳費等方式繳納。”“使用人選擇事後繳費方式的,應當事先按照規定的方式綁定信用卡,或者選擇其他可以提供信用擔保的支付方式。”
未按道路順行方向停放罰款500元
小車停在路邊停車位,也按時繳了費,卻依然被貼罰單,何故?可能是車輛停放的方向不對。《辦法》對違法停車的處罰做了相應規定,如存在未按照規定啟動停車繳費流程的,未按照道路停車位標線、停車類型停放的,在道路停車位內未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