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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婁底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城市用於停放車輛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配套建設以及在道路以外臨時占地設定的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車輛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行業行政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制定以及規劃實施的管理工作。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或者調整相關停車場服務收費標準。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與道路連線的公共停車場出入口設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調整、取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停車場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
第五條 市政府應加大對公共停車場的用地保障,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劃撥方式供地。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開辦臨時公共停車場。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遵循以配建停車場為主,獨立建設停車場為輔,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擴建應當根據遠期發展的需要,堅持規劃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實施的原則,同步規劃、建設停車場。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要求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市政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發展政策和年度建設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土地儲備管理部門報經批准,可以在政府儲備土地上設立臨時公共停車場;利用政府儲備土地設立臨時公共停車場的,可以採用競爭性方式確定代建、代管單位。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樞紐、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幼稚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醫院、商業街區、住宅區、集貿市場、公園、旅遊景點、大中型工廠、大中型商場、賓館、飯店以及會展、休閒娛樂、商務辦公等場所,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及交通需求狀況,制定各類功能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協調和平衡城鄉規劃編制中的停車設施規劃,落實並安排停車設施用地。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批准不得改變用途。改變場所功能,已配建的停車場達不到場所功能改變後的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應當按改變場所功能後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配建的停車場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需要配套建設充電樁、照明、通訊、供水、排水、通風、消防等設施,並按照停車場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設定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公共停車場符合廣告設定規劃和標準的,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可以設定廣告位。
第十三條 建築物需配建停車場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竣工驗收意見抄送市市政行政管理、交通運輸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
為社會提供公共停車服務的項目,鼓勵建設節約土地資源的地下停車場、空間立體式停車場。建設地下停車場的,可以根據省、市有關規定享受計算容積率、建築規模和計收土地價款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配建停車場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達不到停車場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鼓勵按照平戰結合的方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場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結合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作為停車場使用的,可以計入停車場配建指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作為停車場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連線城市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應當加強管理維護,不得影響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護效能。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行管理經營單位。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
第十七條 從事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應當在停車場開放20日前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名稱、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收到的信息錄入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智慧型平台。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標示統一的停車場標誌牌,標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稱、服務時間,收費停車場還應當標明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
(二)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立體機械式停車設備的操作人員須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三)對進出車輛進行查驗登記,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四)保持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清晰和完整,場地整潔,通道暢通;
(五)確保停車收費設施、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信息化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護;
(六)根據需要安裝或建設照明、通風、消防、排水、監控等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轉;
(七)採取必要措施控制機動車停放過程中廢氣、噪聲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八)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
(九)禁止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十)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十一)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6個月;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車;
(二)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三)正確使用和愛護場內設備;
(四)按規定支付停車服務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市場監管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居住小區在滿足本單位或本居住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將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向社會開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車服務費,並按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因舉行重大活動,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周邊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臨時向社會公眾開放,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政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制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原則上不超過停車泊位總量的15%,且應逐年縮減。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配合。
第二十四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編制應當遵循以下準則:
(一)符合本市停車場發展規劃和發展政策;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和城市停車泊位總量控制要求;
(三)不影響道路通行且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無障礙通道;
(二)道路交叉口、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出入口兩側50米、
公共運輸站點前後15米範圍內;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及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區域和路段。
第二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代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經營的單位根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可在人行道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停車泊位、擅自撤除停車泊位或者設定障礙物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道路交通通行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及時調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道路設定的臨時停車泊位,屬於國有資源,由市市政管理部門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代行經營管理權單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道路和停車場建設維護。
第二十九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管理人員佩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標識;
(二)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
(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四)不得將停車泊位出租給單位和個人作為專用停車泊位;
(五)在設立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同側設定包含路段名稱、停車泊位數、收費標準及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的公示牌;
(六)根據需求配備專門管理人員或者自動收費系統。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準停車型在停車位線內按標示停車方向停放,按規定交納停車服務費,並遵守有關管理制度。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第三十一條 因城市重大活動、節假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疏導交通等需要臨時占用、暫停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告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管理單位。
第五章 停車場智慧型化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全市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智慧型平台。停車設施要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GPS等技術,對數據採集、停車誘導、智慧型停車、收費管理等進行綜合開發,建設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平台,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管理服務的最最佳化。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單位為全市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智慧型平台的建設管理單位,要向社會公布全市停車泊位使用情況、收費標準等信息數據,並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享。
第三十三條 全市停車信息應納入停車智慧型平台統一管理。中大型商場、酒店餐飲、文化娛樂場所等公共停車場、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優先採用電子計費管理模式,並按照停車場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車信息平台實時準確上傳泊位使用情況等有關數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配建、增建的停車場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每車位每日1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定、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障礙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每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或者不出具統一規範票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職權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政行政管理、價格主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問責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3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婁底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婁底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我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秩序,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要,切實解決中心城區停車難、亂停車問題,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續發展,市政府2019年11月11日出台了《婁底市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出台本辦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我市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由於我市停車場所的規劃和建設相對滯後,停車泊位嚴重短缺,“亂停車、停車難”問題成為困擾民眾出行的難題,也影響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制約了城市可持續發展。為了加快停車場建設,規範停車經營管理工作,營造科學合理的停車秩序,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市特出台《婁底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二、主要制定依據
制定本辦法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依法收費。
三、關於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條,主要涉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和停車場定義,明確市、縣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加強停車信息化管理和行業管理;第二章規劃建設,規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工作要求、停車場土地取得方式、公共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建設以及路內停車泊位設定、居住區停車位增設的相關要求;第三章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管理,規定了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前應當滿足相關要求、公共停車場開放經營報告制度、停車場價格管理、停車場管理規範、停車行為規範等;第四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明確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編制應當遵循的原則,大型活動停車管理要求、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第五章停車場智慧型化信息管理,明確了婁底市停車信息應納入停車智慧型平台統一管理等;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第七章附則。
(一)關於本辦法適用範圍。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二)確立停車場建設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明確了停車場的規劃建設遵循以配建停車場為主,獨立建設停車場為輔,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擴建應當根據遠期發展的需要,堅持規劃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實施的原則,同步規劃、建設停車場。
(三)鼓勵按照平戰結合的方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
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航空和交通樞紐、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幼稚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醫院、商業街區、住宅區、集貿市場、公園、旅遊景點、大中型工廠、大中型商場、賓館、飯店以及會展、休閒娛樂、商務辦公等場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結合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作為停車場使用的,可以計入停車場配建指標。
(四)關於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編制應當遵循的準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的原則作出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準停車型在停車位線內按標示停車方向停放,按規定交納停車服務費,並遵守有關管理制度。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同時,第三十一條規定因城市重大活動、節假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疏導交通等需要臨時占用、暫停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告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全市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智慧型平台。停車設施要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GPS等技術,對數據採集、停車誘導、智慧型停車、收費管理等進行綜合開發,建設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平台,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管理服務的最最佳化。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單位為全市智慧型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智慧型平台的建設管理單位,要向社會公布全市停車泊位使用情況、收費標準等信息數據,並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享。全市停車信息應納入停車智慧型平台統一管理。中大型商場、酒店餐飲、文化娛樂場所等公共停車場、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優先採用電子計費管理模式,並按照停車場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車信息平台實時準確上傳泊位使用情況等有關數據。
(六)建立停車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第三十八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政行政管理、價格主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四、關於辦法實施日期
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