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由於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對封存的主體、封存的具體內容和程式以及查詢的主體、內容、程式等把握不一,導致該制度在落實中出現封存管理失范,相關部門監管失序等問題。如一些企業違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泄露等。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議、提案。為此,2021年6月,我們就此項制度落實情況開展了專項調研。
通過調研發現,絕大多數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視,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無法正常工作生活而無奈走上信訪維權道路。據司法機關統計,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80855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157962人,總計238817人,如果這么大一批罪錯未成年人因犯罪記錄失密造成就業難、入學難,可能會再次滑向犯罪深淵,使辦案環節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歸零,影響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在國家層面統一細化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統一認識,規範工作程式,促進公、檢、法、司等各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經反覆討論、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共同制定了《實施辦法》。
二、關於《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全文總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基本上解決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具體來講:
(一)封存內容力求全面。即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一是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後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應當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對於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三是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或者相關記錄封存條件的,也應當予以封存。
(二)封存措施力求有效。一是對所有的案件材料,應當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密處理,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特彆強調電子數據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並設定嚴格的查詢許可權。二是規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台對接,不得授權網路平台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三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均負有在所負責的訴訟環節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員相關未成年人隱私、信息保護規定的義務,以及規定了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後,非因法定情況,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三)查詢程式力求嚴格。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查詢主體。依法嚴格限制了單位查詢主體,沒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不予許可。對於個人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可以依申請受理。二是嚴格查詢程式,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對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申請,認真審核申請理由、依據和目的,嚴格把關,及時答覆。三是明確了出具證明的形式。即對於經查詢,確實存在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與完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人員相同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並後附統一格式。四是對於許可查詢的,應當告知查詢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範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五是規範了查詢出口。為便於工作,《實施辦法》中維持了目前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職權分別提供犯罪記錄查詢服務的做法。
(四)責任追究力求到位。一是明確了對信息不當泄漏的法律責任。第20條規定了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二是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督權。規定了檢察機關應當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和隱私、信息保護的全過程納入檢察監督範圍之內,相關部門在收到糾正意見後要及時審查和反饋。
三、部門聯動共同推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落到實處
“徒法不足以自行”,下一步,我們將以《實施辦法》為抓手,加強部門間的聯動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實。一是持續加強宣傳。促進相關部門和個人摒棄傳統的報應主義思想,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促進全社會了解、支持該制度的落實,保證輕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二是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切實增強相關職責部門和人員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和自覺性,充分掌握和正確執行此項制度。三是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進一步研究。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爭議問題及前沿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科學總結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以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適時修改完善《實施辦法》,最大限度發揮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價值。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係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我們將以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抓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嚴格落實各部門責任,努力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落實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個犯錯的孩子,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教育權和就業權等合法權益,更好地幫助罪錯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對待,順利回歸社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制定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2022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未成年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及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
第三條 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式進行封存。
第四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
對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行為,構成一罪或者一併處理的數罪,主要犯罪行為是在年滿十八歲周歲前實施的,被判處或者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對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五條 對於分案辦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應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對於未分案辦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全案卷宗封面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六條 其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案件,因辦案需要使用了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應當在相關卷宗封面標明“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七條 未成年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的案件,應當對涉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
第八條 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機關在作出案件處理決定時,應當同時向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釋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並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應當貫徹及時、有效的原則。對於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應當主動、如實地供述其犯罪記錄情況,不得迴避、隱瞞。
第十條 對於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不予公開,並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對於電子信息系統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應當加設封存標記,未經法定查詢程式,不得進行信息查詢、共享及復用。
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對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應當將刑事裁判文書、《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及時送達被告人,並同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收到上述文書後應當在三日內統籌相關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整體封存。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後,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及時送達被不起訴人,並同時送達同級公安機關,同級公安機關收到上述文書後應當在三日內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
第十三條 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刑事執行完畢後三日內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各自職權範圍內有關犯罪記錄的封存、查詢工作。
第十五條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第十六條 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查詢理由、依據和使用範圍等,查詢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公函和身份證明等材料。
經審核符合查詢條件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開具有∕無犯罪記錄證明。許可查詢的,查詢後,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登記相關查詢情況,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有關申請、審批材料、保密承諾書等一同存入卷宗歸檔保存。依法不許可查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查詢單位出具不許可查詢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對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開展重新犯罪預防工作需要申請查詢的,封存機關可以依法允許其查閱、摘抄、複製相關案卷材料和電子信息。對司法機關以外的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申請查詢的,可以根據查詢的用途、目的與實際需要告知被查詢對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被判處的罪名、刑期等信息,必要時,可以提供相關法律文書複印件。
第十七條 對於許可查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告知查詢犯罪記錄的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範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因工作原因獲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等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合適成年人等,應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違反法律規定披露被封存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封存機關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在未成年時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
(二)發現未成年時實施的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
(三)經審判監督程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第十九條 符合解除封存條件的案件,自解除封存條件成立之日起,不再受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相關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條 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以及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涉案未成年人應當封存的信息被不當公開,造成未成年人在就學、就業、生活保障等方面未受到同等待遇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相關機關、單位提出封存申請,或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對犯罪記錄應當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不當,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予以糾正。
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的糾正意見後及時審查處理。經審查無誤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經審查確實有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將糾正措施與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封存。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發布歷程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訊息,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條關於未成年人隱私和信息保護的規定,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致信息泄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會簽下發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
印發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制定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2022年5月24日
辦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未成年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及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
第三條 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式進行封存。
第四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
對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行為,構成一罪或者一併處理的數罪,主要犯罪行為是在年滿十八歲周歲前實施的,被判處或者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對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五條 對於分案辦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應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對於未分案辦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全案卷宗封面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六條 其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案件,因辦案需要使用了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應當在相關卷宗封面標明“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七條 未成年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的案件,應當對涉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
第八條 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機關在作出案件處理決定時,應當同時向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釋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並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應當貫徹及時、有效的原則。對於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應當主動、如實地供述其犯罪記錄情況,不得迴避、隱瞞。
第十條 對於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不予公開,並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對於電子信息系統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應當加設封存標記,未經法定查詢程式,不得進行信息查詢、共享及復用。
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對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應當將刑事裁判文書、《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及時送達被告人,並同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收到上述文書後應當在三日內統籌相關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整體封存。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後,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及時送達被不起訴人,並同時送達同級公安機關,同級公安機關收到上述文書後應當在三日內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
第十三條 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刑事執行完畢後三日內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各自職權範圍內有關犯罪記錄的封存、查詢工作。
第十五條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第十六條 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查詢理由、依據和使用範圍等,查詢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公函和身份證明等材料。
經審核符合查詢條件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開具有∕無犯罪記錄證明。許可查詢的,查詢後,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登記相關查詢情況,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有關申請、審批材料、保密承諾書等一同存入卷宗歸檔保存。依法不許可查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查詢單位出具不許可查詢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對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開展重新犯罪預防工作需要申請查詢的,封存機關可以依法允許其查閱、摘抄、複製相關案卷材料和電子信息。對司法機關以外的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申請查詢的,可以根據查詢的用途、目的與實際需要告知被查詢對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被判處的罪名、刑期等信息,必要時,可以提供相關法律文書複印件。
第十七條 對於許可查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告知查詢犯罪記錄的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範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因工作原因獲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等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合適成年人等,應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違反法律規定披露被封存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封存機關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在未成年時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
(二)發現未成年時實施的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
(三)經審判監督程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第十九條 符合解除封存條件的案件,自解除封存條件成立之日起,不再受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相關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條 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以及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涉案未成年人應當封存的信息被不當公開,造成未成年人在就學、就業、生活保障等方面未受到同等待遇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相關機關、單位提出封存申請,或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對犯罪記錄應當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不當,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予以糾正。
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的糾正意見後及時審查處理。經審查無誤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經審查確實有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將糾正措施與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封存。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問:我們看到,刑事訴訟法僅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而《實施辦法》在封存範圍方面列舉了很多,這樣規定是否突破了法律?檢察機關在牽頭起草《實施辦法》過程中是如何考慮的?
答:刑事訴訟法設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利於涉輕罪的失足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記錄產生的標籤效應、重新回歸社會,也有利於推動社會善治。檢察機關一直非常重視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早在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就對此項工作作出專章規定,在頂層設計層面對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各地檢察機關也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了工作程式。2021年,最高檢專門制發了犯罪記錄封存樣章,會同檔案部門對未成年人案卷的歸檔、存放、封存加以進一步規範。上述各項措施保障了檢察環節的封存效果。
但同時我們也看到,雖然各部門內部均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制度,但相互之間銜接不暢,個別規定甚至存在衝突,亟需在國家層面統一標準,因此,我們在專項調研基礎上著手起草《實施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確實發現很多問題,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對於何種材料屬於“相關犯罪記錄”並未明確。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認為未成年人違法記錄,如絕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宣告無罪、社區矯正、接受專門教育、行政處罰等不屬於“犯罪記錄”,因此不在封存範圍,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跡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認為犯罪記錄僅限於判決、不起訴等終局處理結果,而強制措施記錄、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刑罰執行文書等過程文書均不包含在封存範圍內,導致有的案件在偵查、起訴環節各種信息資料已經不當泄漏,判決作出後再進行封存為時已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適用前款規定。”因此,針對前述問題,《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及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第3條進一步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式進行封存”。對封存範圍作出這樣的細化,既是考慮到此類可能影響、降低對涉案未成年人社會評價的相關記錄被查詢、泄露問題,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並造成了嚴重不利影響,也是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體舉措。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鑒於線上系統缺乏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單獨錄入、管理及加密的設定,《實施辦法》特別規定電子檔案信息也應當封存,即第10條規定“對於電子信息系統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應當加設封存標記,未經法定查詢程式,不得進行信息查詢、共享及復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對接”。確保了對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下一步,檢察機關要認真履行好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督權,確保《實施辦法》落地見效。
需要強調的是,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應當予以特殊優先保護,但實踐中也要堅持寬嚴相濟,對罪行較輕的,著力教育感化挽救;對涉嫌嚴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訴,刑期超過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記錄。
問: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的事項較多。請問,公安機關對下一步落實《實施辦法》有什麼考慮?
答:公安部歷來高度重視犯罪記錄查詢工作。2021年12月,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通過接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數據,建成了“全國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印發了《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為準,民眾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實現“跨省通辦”,在戶籍地和居住地均可辦理,切實為民眾提供了便利。
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方面,《規定》第10條作出了專門規定,“對於個人查詢,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對於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告知函》,並載明查詢對象無犯罪記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的封存作出了進一步明確,並特彆強調既要封存辦案過程中形成的紙質材料,也要封存相關電子數據。各地公安機關將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嚴格做到“應封盡封”。同時,《實施辦法》還對涉案未成年人查詢犯罪記錄作出進一步細化,這是對《規定》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各地公安機關也將嚴格落實,切實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順利入學、就業、重新回歸社會。
問:請問為保障法院環節對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的封存效果,《實施辦法》做了哪些完善性規定?
答: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較輕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義在於,儘可能降低輕罪前科對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影響,促使其悔過自新、重回正軌。一直以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是,由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一些具體操作問題在實踐中尚存在不同認識。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實施辦法》對有關問題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 一是明確了18周歲前後實施數個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問題。即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行為,構成一罪或者一併處理的數罪,主要犯罪行為是在年滿十八歲周歲前實施的,被判處或者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對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 二是明確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問題。根據是否分案辦理分別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如果分案處理,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應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如果未分案處理,應當在全案卷宗封面標註“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 三是對成年後又實施故意犯罪應當如何處理封存的犯罪記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於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再故意犯罪,綜合考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設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況、後罪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實施辦法》的出台,必將有助於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更加全面、準確的貫徹實施,有助於該項制度重要功能的充分發揮。
問:刑事執行環節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重要環節,請問,法務部對在刑事執行環節貫徹落實《實施辦法》有什麼考慮?
答: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一直以來,法務部高度重視對犯罪未成年人隱私和信息保護工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相關工作,為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了良好法治環境。
為進一步規範刑事執行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下一步,法務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組織開展相關宣傳和培訓,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之間銜接配合,規範工作程式,確保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 一是及時全面做好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第13條對刑事執行中犯罪記錄封存內容和封存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即“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刑事執行完畢後三日內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法務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貫徹及時、有效原則,將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卷宗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依法及時封存,建立健全嚴格的保管制度,確保封存效果到位。
➤ 二是嚴格依法辦理封存犯罪記錄查詢。《實施辦法》對封存犯罪記錄查詢主體、程式及出具證明的形式等作出詳細規定,法務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嚴格審核查詢理由、依據和使用範圍的合法性,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相關查詢工作,嚴格要求保密承諾書籤訂,依法在法定時限內出具犯罪記錄證明,確保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到位。
➤ 三是強化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的落實。《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法務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落實犯罪記錄封存相關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電子檔案信息的加密保存,嚴格落實相關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對不當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確保保密責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