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是2010年7月30號成立的,用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使其能在成長過程中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 時間:2010年7月30號
  • 用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
  • 條例名稱: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基本信息,條例目錄,條例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家庭保護,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四章國家機關保護,第五章社會保護,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解讀,修訂內容,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通過時間:2010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四章國家機關保護
第五章社會保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決定保護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項;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的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監督檢查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協調督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
(六)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並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七)應當履行的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協助國家機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每年九月的第三周為本省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周。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保護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責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監護,並與未成年人和受委託的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關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在委託監護前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將委託監護情況及時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影響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關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心理變化和思想道德狀況,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道德品質,傳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的知識和技能,引導未成年人參與家庭勞動、社會公益活動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勞動和活動。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證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學校的指導,掌握正確的教育和監護方法,並配合學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的義務。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設備、物品,並給予未成年人戶外活動安全的相關指引。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為:
(一)吸菸、酗酒;
(二)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三)曠課、逃學;
(四)沉迷網路;
(五)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流浪;
(六)賭博、偷竊、吸毒、販毒、賣淫、嫖娼;
(七)攜帶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
(八)毀損公共設施及其他公私財物;
(九)閱讀、觀看、收聽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迷信、恐怖內容的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十)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十一)其他不良行為。
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教唆、誘騙、脅迫、縱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二)侮辱、體罰、虐待、遺棄、買賣未成年人;
(三)允許、強迫未成年人訂婚、換親和結婚;
(四)允許、強迫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五)允許、強迫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務工;
(六)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七)因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
(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和健康的行為。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和針對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實施素質教育,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支持和引導本校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其他學生組織開展活動,並保證必要的活動經費。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執行國家關於教學制度、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的規定,執行教育主管部門關於課時和作業量的規定。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補課,加重未成年學生學習負擔,不得延長其在校學習時間,保證未成年學生娛樂、體育鍛鍊的時間和參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名次。
第十九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活動設施和場所,不得違反規定出租、出借校園內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二十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教職員工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與教育無關的活動或者與其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其他活動。確需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的重大慶典、外事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健全門衛、值班、巡邏、檢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教職員工對校園內及其周邊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定期檢查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飲食安全,改善衛生條件,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體用品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的衛生、安全標準。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定期組織自救演練。遇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聘請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對未成年學生開展法制、道德和自我保護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識和公共安全知識。
學校應當配備健康輔導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健康諮詢。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學生有針對性地進行輔導和教育,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未成年學生給予積極的關心和指導。
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生活輔導員,加強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指導和安全保護。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反映和了解未成年學生的情況。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教育、規勸,促使其返校上課。對有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如實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加強教育、管理。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其本人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並給予書面答覆。受處分的未成年學生確已悔改的,畢業時其處分記錄不載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恐嚇、歧視、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二)違反國家規定向未成年人收取費用;
(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變相索要禮品和財物;
(四)強迫、變相強迫未成年人購買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銷讀物和其他物品;
(五)為謀取經濟利益要求未成年人從事勞動;
(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未成年人,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了解和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加強與其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溝通,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國家機關保護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均衡配置教育資源,保障適齡未成年人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並根據需要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拒絕招收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違法開除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指導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學校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對留守未成年人的學習督促、生活關愛、心理疏導等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寄宿制學校建設,指導和督促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為留守未成年學生提供必要的寄宿條件。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學校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採取多種形式,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培養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科普活動場所和設施納入本地區城鄉規劃。縣(市、區)應當有綜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新建或者改建的城鎮、居民小區,應當建設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設施。
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得出租或者轉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文化體育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的,應當就近新建不低於原標準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文化、體育、科普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和設施,定時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在節假日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相關營業場所的行為。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信息內容以及手機運營商、網路運營商、網路信息提供商的監督管理,防止未成年人通過網際網路和手機接觸不健康信息。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產業的發展和文化產品的創作。
新聞出版、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教材和教輔讀物出版、發行市場的監督管理。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文化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產品。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周邊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責任民警,加強裝備配備,把校園及其周邊地區作為治安巡邏、監控的重點區域,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治安隱患,預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在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或者其周邊設立警務室或者治安報警點,幫助和支持其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五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門口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及其周邊道路設定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道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信號燈等設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未成年人接送服務工作的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有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藥品、玩具和遊樂設施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周邊提供餐飲服務和銷售食品、文具、玩具等市場的監督管理。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校內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控和營養健康指導。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生活救助工作。
民政、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實施醫療救助。
第三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和個人用工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使用童工、不執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司法機關對遺棄、傷害、虐待、拐賣、綁架未成年人和脅迫、教唆、誘騙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為辦理案件提供參考。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有關社會組織進行社會調查。
第四十二條對羈押、服刑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或者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對羈押、服刑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家庭、學校和有關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制定幫教措施,共同做好幫助、教育和矯正工作。

第五章社會保護

第四十四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四十五條未成年人集中活動或者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遊樂設施定期進行維護,並在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範圍和注意事項。對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的體育娛樂項目,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指導,確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第四十六條中國小校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學校周圍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遊藝娛樂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的標誌。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限制進入的標誌,並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對難以判斷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四十七條禁止以猥褻、調戲、侮辱或者其他方式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進行乞討、兜售商品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和其他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學校、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廣播、電視、報刊、出版社、網際網路等公共傳媒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宣傳,創作、出版、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
任何單位或者媒體出版、播映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文化產品時,對其中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觀看的,應當作出中文警示說明,並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有未成年人的場所展示;不得刊登、播放和張貼有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以及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聲訊和網路信息。
第五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斷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飲酒。
第五十一條鼓勵具有法定資質或者資格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生理、心理、法律、教育諮詢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教職員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遊藝娛樂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並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標誌,或者遊藝娛樂場所未設定未成年人限制進入標誌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根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罰;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或者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文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進行乞討、兜售商品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標誌的,由菸草專賣或者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應當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起申訴、檢舉、控告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實施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特殊教育的學校以及其他承擔未成年人教育任務的機構。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29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進行了審議,團省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草案表決稿恢復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在留守未成年人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寄宿制學校的內容,並將其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寄宿制學校建設,指導和督促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為留守未成年學生提供必要的寄宿條件”,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二、根據委員意見,草案表決稿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中的“採取舉辦家長學校、家長培訓班等形式”修改為“採取多種形式”。
三、根據委員意見,草案表決稿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
四、根據委員意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四條補充了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在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或者其周邊設立警務室的內容。
五、根據委員意見,草案表決稿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有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藥品、玩具和遊樂設施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周邊提供餐飲服務和銷售食品、文具、玩具等市場的監督管理。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校內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控和營養健康指導。”
六、根據委員意見,草案表決稿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中的“烈士紀念建築物”。
七、根據委員意見,草案表決稿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進行乞討、兜售商品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草案修改稿中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內司委就草案初審中的有關情況進行了交接。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徵求意見稿,發給全省設區的市及部分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6月21日至23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團省委到萍鄉市、宜春市及奉新縣進行了調研。6月28日至7月5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同志率領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同志赴兄弟省市進行學習考察。7月8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14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集體研究。15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20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司委、團省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21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按照上位法的體例,草案修改稿將草案的第三章“家庭保護”和第四章“學校保護”調整為第二章和第三章,將草案第二章“國家機關保護”調整為第四章。
二、根據委員意見,為了突出全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共同責任,草案修改稿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三、根據委員和基層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增加了兩項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即“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和“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分別作為第三項和第五項,刪除了草案第四項“幫助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內容。
四、根據委員和基層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將草案第七條修改為:“每年九月的第三周為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周。”
五、根據基層意見,將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並補充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傳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的知識和技能,引導未成年人參與家庭勞動、社會公益活動的內容。同時,將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單列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分項進行表述,並根據有關法律補充規定了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為。
六、有的委員提出,在家庭保護方面,要注重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因此,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為了提高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親職教育水平和監護能力,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根據基層意見,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義務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七、根據委員和基層意見,刪除了草案第二十八條。
八、根據基層意見,將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並補充了不得“允許、強迫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務工”的內容。
九、根據委員和基層意見,將草案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內容進行整合,並補充規定了“不得延長其在校學習時間,保證未成年學生娛樂、體育鍛鍊的時間和參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十、在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不是所有的學校都能做到配備專職法制輔導員、健康輔導員和生活輔導員,為了有利於法規的操作,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刪除了草案第三十七條中“配備”和“專職”的表述,同時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普及基本法律知識和公共安全知識”的內容。
十一、根據基層意見,將草案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合併,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分項進行表述,並補充了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變相索要禮品和財物、不得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規定。
十二、有的委員提出,我省每年有二百萬左右的留守未成年人,作為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加強對這些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很有必要。因此,增加了“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了解和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加強與其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溝通,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十三、在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寄宿制學校不僅僅是解決留守未成年人的問題,寄宿制學校和託管機構的設立也不是教育部門一家所能承擔的。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刪除了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教育部門應當在留守未成年人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寄宿制學校或者託管機構的規定。
十四、有的委員指出,查處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主要是文化主管部門的職責。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刪除了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同時,文化主管部門具有對網路信息進行監管的職能,因此,在該條第二款中增加了文化主管部門。
十五、根據委員意見,為了加強公安機關對校園及周邊安全的管理職責,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補充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或者其周邊設立治安報警點,幫助和支持其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的內容。
十六、根據基層意見,在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校內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控和營養健康指導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十七、根據委員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生活救助工作。”
十八、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將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司法機關對遺棄、傷害、虐待、拐賣、綁架未成年人和脅迫、教唆、誘騙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十九、根據基層意見,增加了在司法活動中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
二十、在基層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目前我省的博物館、科技館等場所難以做到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為了便於法規的操作,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依照上位法的規定,對草案第四十二條進行了修改。
二十一、根據基層意見,增加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和其他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信息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二十二、根據委員意見,在法律責任中,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草案第五十條,相應地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補充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
二十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五十九條對留守未成年人的解釋不夠恰當,考慮到目前難以對其作出準確界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將其刪除。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中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內司委的委託,現就《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到國家前途和民族未來,關係到億萬家庭的切身利益。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實施辦法的施行,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環境和物質文化條件的明顯改善以及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法律內容作了較大調整,條文從原來的56條增加到72條,其中新增加25條,對32條作了實質性修改,對11條作了文字性修改,原法中沒有改動的僅有4條。我省實施辦法從體例到內容已不符合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在十多年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踐中,我省積累了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將之在地方性法規中予以規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當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何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嚴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特別是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的發生,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綜上所述,需及時制定《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建議廢止原實施辦法。
二、起草的經過
為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省人大內司委與團省委進行了多次認真研究,達成共識。草案初稿由有關法律專家執筆起草。之後,團省委在本省12個縣(市、區)進行了問卷調查,在7個設區市進行了調研,徵求了社會各界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形成了草案建議稿。從2010年3月開始,省人大內司委會同團省委,邀請有關法律專家對草案建議稿進行了調研、論證、修改。3月上中旬,省人大內司委赴四川省、重慶市、貴州省進行了學習考察。3月中下旬,赴景德鎮市、鷹潭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廣泛聽取了教育、文化、司法、社會團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者、中國小教師和未成年學生等各方面的意見。與此同時,省人大內司委還專門徵求了委員會11個縣(市、區)人大工作聯繫點和部分法律顧問的意見。4月12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座談會,徵求和聽取了省政府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有關社會團體的意見,並專函徵求了省政府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5月10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安眾參加了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5月18日,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草案的體例和內容。草案共有7章60條,包括總則、國家機關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為了突出政府及其部門保護,專門設立了“國家機關保護”一章,對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機關和部門進行了梳理,細化了責任主體及其職責。因國家法在“司法保護”方面作了較為詳細、明確的規定,草案未再單獨設立“司法保護”一章。就草案內容而言,凡是國家法有明確規定的,草案不再重複,或者只作原則性、銜接性規定。草案將我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踐中一些成熟的、帶有普遍性的經驗,加以總結、提煉,在條文中予以體現。
(二)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機制。工作機制不健全是困擾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一個難題。為此,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機制。總則部分對各級國家機關、政府以及社會團體的責任分三個層次進行了明確,並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能。在“國家機關保護”一章中特別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人員組成、辦事機構,並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人員”,為政府協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組織保障,也將有利於解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涉及部門眾多、職責不清的問題。
(三)關於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周”。草案第七條規定:“每年九月的第二周為‘未成年人保護周’”,旨在利用每年新學年開學的第二周,集中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等各方力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力度,普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在全社會營造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良好氛圍,並以此為抓手,解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以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四)關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該比較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有關情況,以便更為公正地辦理有關案件,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草案第二十三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五)關於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不良風氣影響,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針對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足的問題,草案第十三條就建設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作了明確的要求,並規定縣(市、區)應當至少建有一所綜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第四十二條明確了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場所。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問題,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定時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在節假日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第四十四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等等,體現了“疏”與“堵”相結合的原則。
(六)關於法律責任。草案第六章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注重了與法律、行政法規等的銜接。草案對國家機關保護、學校保護和家庭保護方面的處罰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對社會保護方面的部分禁止性條款,如接納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進行乞討、兜售商品、賣藝,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等行為重點作了處罰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解讀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與義務。7月3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的出台對於我省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給留守未成年人特別關愛
我省有200萬左右的留守未成年人。《條例》對他們的保護有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責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監護,並與未成年人和受委託的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關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在委託監護前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將委託監護情況及時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條例》明確,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指導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學校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對留守未成年人的學習監督、生活關愛、心理疏導等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寄宿制學校建設,指導和督促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寄宿條件。
減輕未成年人負擔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在《條例》徵求意見過程中,不少人提出,學業負擔過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議增加減輕未成年人學業負擔的規定。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執行國家關於教學制度、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的規定,執行教育主管部門關於課時和作業量的規定。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法定節假日補課,加重未成年學生學業負擔,不得延長其在校學習時間,保證未成年學生娛樂、體育鍛鍊的時間和參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或測試,不得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名次。
《條例》還規定,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教職員工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與教育無關的活動或者與其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其他活動。
營造健康的上網環境
孩子沉迷網咖,是家長和學校深感頭疼的一個大問題。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中國小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等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的標誌。對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並給予行政處分。
但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網際網路已成為人們獲取知識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因此《條例》也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和設施,定時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國小在節假日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
讓未成年人安全成長
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的義務,應當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設備、物品,並給予未成年人戶外活動安全的相關指引。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定期組織自救演練。
《條例》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責任民警,加強裝備配備,把校園及其周邊地區作為治安巡邏、監控的重點區域,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治安隱患,預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在學校或者其周邊設立警務室或者治安報警點,幫助和支持其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修訂內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1件和修改11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1.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文化”修改為“文化和旅遊”;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等主管部門”修改為“等部門”。
2.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和城市管理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門”,第二款中的“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將三十七條中的“等主管部門”修改為“等部門”,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4.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二款中的“文化主管部門”修改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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