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17年9月1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國家機關保護
第五章 社會保護
第六章 對特殊群體的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學校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家庭和成年公民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責任,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應當受到特殊、優先保護。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體育、衛生計生、工商、網信、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相關工作制度;
(三)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教育和救助工作;
(四)建立12355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台,受理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求助、投訴、舉報、建議和諮詢,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風險評估機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工作隊伍建設;
(七)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表彰、獎勵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的建議;
(八)做好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依法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用於未成年人保護事業。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保證其必要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保障其充分的休息和娛樂時間,培養其良好的生活與學習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禁止溺嬰或者以其他方式殘害嬰兒,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第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科學的教育和監護方法,可以接受家長學校或者親職教育專業機構的指導,根據未成年人不同階段的生理和心理狀況,對未成年人進行健康、法治、道德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養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監護,不得使其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委託給無看護能力者看護;不得使其處於容易觸電、溺水、高空墜落等場所。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駕駛座位,不得將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單獨留在車內;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使用
兒童安全座椅。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
機動輪椅車。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採取適當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告知其本人並聽取意見。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受其監護的適齡未成年人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得迫使或者放任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適齡未成年人因身體狀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報經所在區教育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飲酒、沉迷網路、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進行教育、糾正;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矯治;發現國中階段的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可以申請將其送入專門學校學習。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尊重和維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按照規定接收適齡未成年人入學,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學校與家庭共同做好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的返校工作。
教師、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幼稚園保育員應當接受職業培訓,取得崗位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實施素質教育,嚴格執行課程計畫,注重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積極探索和改進教育方法,不得增加學生課業負擔。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學生成績排名。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法治教育,保證法治教育課時,普及基本法律知識,培養法治觀念,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學校應當幫助學生樹立和強化生命安全意識,教育學生尊重和珍愛生命,遠離毒品,防範溺水。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防範性侵犯教育,增強其防範性侵犯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設定心理輔導室,配備專兼職心理輔導教師或者心理健康輔導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對有行為偏差、
心理障礙的學生,應當及時與其監護人溝通,並給予心理輔導。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網路安全和網路文明教育,幫助其形成良好的上網習慣,自覺抵制網路不良信息。
學校網際網路上網場所應當採取安全過濾措施,防止學生接觸網路不良信息。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通過開放教學、教師定期家訪、召開座談會和組織社區活動等形式,聽取家長、學生和社區的意見,改進和完善教育、教學方法。
學校通過開辦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入學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集中進行學前培訓,普及科學的親職教育知識和方式方法;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家長委員會,設立家校溝通平台,制定家校互動計畫,及時討論、協商、通報與學校活動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定期組織學生進行體檢,了解其身體健康狀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並妥善保管。學生健康檔案應當經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簽字確認。
學生患有心臟病、哮喘、癲癇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過敏等
特異體質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告知學校。學校在開展體育鍛鍊和戶外活動時,應當給予相應照顧。
第二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落實安全工作制度,加強對校舍、校車、校服、食品藥品、飲用水、宿舍用品及其他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並向家長、學生和教職員工公開相關安全信息,保障其知情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發現學生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予以批評教育,視情節給予處分,並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校園欺凌的預防治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建立校園欺凌的預防、處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調查、掌握學生的情況,及時開展學生心理健康諮詢和疏導,預防校園欺凌行為的發生。
學校應當及時制止校園欺凌行為,通知學生家長,並根據情節輕重對侵害者予以教育和處理;對可能構成校園治安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安全教育列入教學計畫,制定針對各種災害、
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每學期不少於一次。
學校、幼稚園應當安裝安全視頻設施,有條件的,與公安機關實施聯網監控。
學校、幼稚園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體育、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採取安全措施。發生突發事件和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應當優先保護學生的安全,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學校、幼稚園應當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願參加
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稚園及其教職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侮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二)泄露、出賣學生個人以及家庭信息;
(三)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剪彩、奠基等商業性活動以及與其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其他活動;
(四)推銷或者變相推銷教輔材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參與有償家教、捐款捐物、購買商品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侵害學生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稚園發現校園及其周邊出現下列活動,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台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一)違章擺攤設點;
(二)出售可能對學生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食品、藥品、文具、玩具、音像製品、書刊雜誌等物品;
(三)提供可能對學生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服務;
(四)侵占、破壞學校場地、校舍和其他設施設備或者移作他用;
(五)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氣、廢水、廢渣或者製造噪音污染;
(六)其他妨礙、擾亂學校、幼稚園正常秩序或者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第四章 國家機關保護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
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未成年人保護、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學校、幼稚園建設的財政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教育規劃用地,有計畫地建設適合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活動的設施和場所。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採取購買社會服務、依法減免有關稅費等方式扶持民辦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教育評估體系並定期進行考核,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指標。
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組織成立由教育部門、學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基層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和家長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事件。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的監管,定期檢查、評估和指導幼稚園的保育、教育工作,協助衛生部門檢查、指導幼稚園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幼稚園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及時制止、查處擾亂校園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路段的交通管理,設定學校標誌牌和相應的交通標誌標線;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
人行橫道線,設定提示標誌或者
人行橫道信號燈。
公安機關接到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衛生防疫和醫療機構應當保證未成年人享受計畫免疫和初級保健,積極預防、治療未成年人的各種疾病。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健全未成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採取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完成義務教育後未繼續就學的未成年人提供職業培訓信息,為其參加培訓提供便利,幫助其就業創業。
第三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幼稚園周邊食品、餐飲經營者的日常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社會文化場所的監督管理。
文化、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遊戲產品、廣播影視節目、出版物等文化產品的監督管理,對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毒品、邪教、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內容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公安、網信、文化、工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信息內容以及手機運營商、
網路運營商、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淨化網路環境;建立健全對違規經營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和查處機制,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採取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的工作方式,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依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八條 對被刑事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依法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並根據其生理、心理特點,採取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管理類別不張榜公布,矯正檔案保密。
第五章 社會保護
第四十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捐助款物支持未成年人保護事業。
第四十一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開展各種有益活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十二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親職教育指導,組建和培訓親職教育指導隊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未成年人在課餘和閒暇時間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
第四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對電梯、旋轉門、捷運站台等容易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或者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標明注意事項,並定期進行維護。
第四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行經學校、幼稚園門前路段,應當減速行駛,必要時應當停車讓行。
第四十七條 學校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開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設施或者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設定“禁止未成年人入內”的明顯標誌和監督電話,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舉報。
第四十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網路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註冊,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用戶,並妥善保存用戶註冊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網路信息內容、網路遊戲、網路提供時間進行技術規範和改造。
網路服務提供者製作、發布、傳播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應當進行瀏覽前提示。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路信息的監管,發現未成年人接觸網路不良信息或者接到相關投訴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立即停止信息傳播、保存相關證據、刪除不良內容並上報網信、文化、公安等部門。
視頻直播網站聘請未成年人擔任主播或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註冊通道,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提供菸酒。
禁止在學校、幼稚園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閱覽室和未成年人活動的其他室內場所吸菸、飲酒。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毆打或者虐待未成年人,不得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參加營利性和其他不利於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動。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台報告,由其轉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隱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傳輸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報刊、書籍、廣播、電視、新媒體上披露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單位、照片、圖像、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資料;報導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時,應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從業人員進行報導,不得直接採訪未成年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和微信等即時通訊軟體記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經其本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拆、查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直接或者通過監護人向侵權人所在單位、侵權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台投訴或者請求保護。
第六章 對特殊群體的保護
第五十五條 本市加強對下列未成年人特殊群體的保護:
(一)殘疾未成年人;
(二)外來務工人員隨遷的未成年子女;
(三)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
(四)棄嬰(兒)、被拐賣未成年人。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未成年人在康復、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未成年人福利事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已滿十六周歲有勞動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並統籌規劃,優先在部分普通學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及專業人員,指定其招收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五十八條 適齡殘疾未成年人能夠適應普通學校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就近到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未成年人能夠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學習、生活需要特別支持的,根據身體狀況就近到教育部門在一定區域內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未成年人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進入
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未成年人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並納入學籍管理。
第五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計生、民政部門和
殘疾人聯合會,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復、社會工作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
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可以接受教育部門的委託,對適齡殘疾未成年人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提出入學、轉學建議;對殘疾人義務教育問題提供諮詢,提出建議。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保障其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六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服刑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人代為監護,並為其生活、教育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未成年人單獨居住或者生活無著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台報告。
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委託有監護能力的人實施監護;無符合條件的受託監護人的,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棄嬰(兒)、被拐賣未成年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發現棄嬰(兒)、被拐賣未成年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性措施,並查找監護人。查找不到的,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學校、幼稚園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稚園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第六十六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由文化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化、公安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職責或者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或者對提出申訴、檢舉、控告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武漢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的《
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建議的說明
11月28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條例進一步釐清共青團、婦聯、法院、檢察院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二、針對各方面高度關注的虐待幼童問題,建議條例嚴格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的準入管理,強化有關部門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嚴格幼兒教師資質審查,將幼兒教師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終身禁止從事相應職業。
三、針對頻發的校園性侵事件,建議條例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建立健全預防性侵未成年人機制,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事件的發生。
四、建議條例強化家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對於失職家長,有關部門應當進行干預,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
五、建議政府加大對幼稚園、學校建設的投入,進一步提高幼稚園、學校的場地、場所以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標準。
以上說明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議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批准。
報請批准的請示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經2017年9月1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報請批准。
批准條例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