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
  • 屬性:辦法
規定,要求,

規定

《辦法》規定,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時封存犯罪記錄,並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生效判決、裁定由二審法院作出的,應當通知下級法院封存犯罪記錄。對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送達《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時,應告知其具有免除犯罪記錄報告義務的權利;對其請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但未予封存的,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申請封存,該法院應當作出是否封存的決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及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居委會等人員和單位,應當告知其履行保密義務。

要求

《辦法》要求,對擬封存的犯罪記錄和卷宗材料,應當裝訂成冊,封面加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印章等明顯標識,並建立專門檔案庫,實行專門管理。對於相關的電子檔案應指派專人管理,可在信息系統中設定專門板塊或嚴格設定系統登入密碼予以封存。在分案審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封存;在分案審理同案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披露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內容。未分案審理的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全案封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