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是天津市為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環境、促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經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分總則、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重點預防、法律責任、附則7章47條。《條例》突出了堅持家庭、學校、社會相結合,一般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 公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性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公布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修訂信息,立法背景,制定過程,調研起草,人大審議,公布施行,現行條文,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修訂信息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2022年9月27日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後,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轉型、價值取向多元化和新的不良誘因等情況的出現,未成年人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受到了重要影響,增加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機率。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在幾次天津市“人代會”上,都有市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議案或者建議。為了進一步推進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回應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關注,回答人大代表的關切,通過立法將我市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固定下來,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制定《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具有必要性。

制定過程

調研起草

2011年,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2014年,列為立法審議項目。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辦公室承擔了法規的起草工作,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團市委、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和高校等單位,通過調查問卷、傳送信函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多次於學校、社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開展立法調研,了解和掌握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實際問題。在總結天津市成熟做法並學習借鑑外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和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之後,內務司法辦公室徵求了市政府法制辦、市綜治辦、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等24個部門、16個區縣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內司委組成人員、內務司法代表專業組全體代表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專門徵求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意見,共整理了75條意見。內司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對《條例(徵求意見稿)》作出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2014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肖懷遠帶領部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我市貫徹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情況進行了視察,對立法工作提出了適應當前未成年人成長環境變化,認真回應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關注,提高條例可操作性的要求。
2014年8月26日,天津市人大內司委召開第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內司委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法律、本市實際情況和立法規範要求,已經基本成熟、可行。會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的議案》。

人大審議

第一次
2014年9月25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救助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建議在草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任主體中增加“民政部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重要的是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建議條例對此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修改為:“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廣播影視、市場監管、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三款修改為:“家庭、學校應當承擔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優勢,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信息載體不夠全面,建議在該項中增加圖書等信息載體。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六項修改為:“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收聽收看閱讀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重點預防的未成年人群體,將農村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未成年人作為重點預防對象,這樣的表述不妥,建議對重點預防未成年人群體不作這樣具體指向性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二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內容合併,修改為第二十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共青團等社會組織對親職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體,應當根據其特點和需要,在生活、就學和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法制教育和有針對性的社會矯治,預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將草案第五章“重點預防”的內容分別寫入第二、三、四章中。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草案第五章規定的重點預防,是本條例的主要特色之一,建議予以保留,同時將有關條款內容作以下調整:
1.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九條的內容合併,調整到第四章“社會預防”,作為第二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社區資源組織開展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校外和假期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困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應當通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對符合就業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業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不履行監護義務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履行監護義務。”
2.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三十條調整到第四章,作為第二十二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罰款均為定額罰款,建議對罰款數額規定相應幅度,以增加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旅館、洗浴場所的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聯繫或者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學校、圖書館、書店、旅館等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他人損失的,建議增加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對禁止網咖、酒吧接待未成年人,禁止成年人誘導未成年人吸菸、飲酒作出規定,並規定相應的處罰。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增加具體處罰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例可以不再重複。
第二次
2014年10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團市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2014年11月4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第三次
2014年11月27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五條規定的學校配備的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教育和指導中的“指導”修改為“輔導”。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五條修改為:“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和心理學知識的培訓;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輔導。”

公布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矯捷在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作報告: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天津市的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宣布:《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條文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四章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環境,促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和保護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第三條 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為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四條 本市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市和區平安建設領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本轄區內相關單位組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項工作組,明確職責分工和日常工作機構,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平安建設考核體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協同聯動體系,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和預防可能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相關規劃並組織實施,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衛生健康、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相關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
(四)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按照市和區的部署安排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項工作組,應當健全成員單位間常態化聯絡、協調和議事機制,統籌、指導成員單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養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訓等活動;
(四)淨化網路和社會文化環境;
(五)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共享機制,收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
(六)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功經驗,探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創新;
(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的其他工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項工作組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建立監測預防、發現報告、評估轉介、關愛幫扶、處置干預的聯動反應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基層治理格線員、志願者等社會力量,依託學校、社區綜合服務平台、社區矯正中心,全面掌握轄區內未成年人基本狀況,對重點未成年人群體實行動態監測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支持和指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工作,並加強監督。
第九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學科建設、專業設定、人才培養及科學研究,支持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二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預防犯罪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培養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履行下列責任:
(一)樹立優良家風,以自身的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教育影響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家庭環境;
(二)學習親職教育知識,與未成年人保持經常性的溝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學習和興趣愛好等情況,用科學的方法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養成積極進取、健康向上的品格和良好的行為習慣;
(三)學習保障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相關知識,根據未成年人成長中的生理、心理特點,特別關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給予教育和疏導,幫助未成年人解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的意識,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
(五)主動與學校聯繫和溝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況,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開展的各項教育;
(六)支持未成年人參加學校和其他單位組織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活動;
(七)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收聽收看閱讀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堅持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預防校園欺凌作為道德與法治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採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學校應當充分利用校內資源,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各種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加強與周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聯繫,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未成年人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並可以從司法和執法機關、法學教育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聘請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將預防犯罪教育計畫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的學習和品行情況,通過家長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指導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親職教育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知識。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落實校園安全管理和預防校園欺凌等責任制度,淨化校園環境,提高校園整體文明程度。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預防校園欺凌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教職工履行相關職責的責任心和工作能力。
學校應當加強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和學生會、班委會等建設,發揮其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預防校園欺凌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七條 職業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在對已滿十六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進行職業培訓時,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培訓內容。
第十八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學校、培訓機構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預防校園欺凌的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預防校園欺凌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法治進校園,利用典型案例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未成年人的監護、就學和就業情況,組織、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發揮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的作用,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青年發展促進中心、少年兒童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定期開展講座、展覽、法治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支持各級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通過志願服務隊伍和幫扶聯繫機制,對未成年人開展思想教育、法治宣傳、心理疏導和特殊幫扶。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企業、律師事務所、心理諮詢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開展道德品行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導、就業培訓、行為矯治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組織和隊伍建設,發揮其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幫助其認識不良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監督其改正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校園欺凌行為或者其他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依法及時處置,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依法採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導;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
(三)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
(四)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五)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
(六)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溝通,建立家校合作機制。學校決定對未成年學生採取管理教育措施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配合學校進行管理教育。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曠課、逃學的,學校應當及時聯繫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有關情況;無正當理由的,學校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督促其返校學習。
未成年人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或者流落街頭的,應當及時聯繫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或者流落街頭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必要時應當護送其返回住所、學校;無法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取得聯繫的,應當護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
第二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應當及時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未成年人,應當立即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並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採取措施嚴加管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矯治教育措施的實施,不得妨礙阻撓或者放任不管。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合理設定專門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
市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定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條 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的未成年人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繫,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人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人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第四十條 結束專門學校學習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對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本章規定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對未成年人進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導;對有嚴重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專業心理諮詢人員進行心理干預。
對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親屬、教師、輔導員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參與有利於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並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
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的報告可以作為辦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參考。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的,應當對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開展必要的教育。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決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後,合議庭組成人員、到庭的檢察人員以及有利於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訴訟參與人,應當共同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
第四十五條 對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
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對未成年犯加強法治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職業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相互配合,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六條 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職責:
(一)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採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開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二)為未成年人確定矯正小組,並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
(三)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通知並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
(四)對年滿十六周歲且有就業意願的未成年人,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就業指導和幫助;
(五)督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六)採取跟蹤幫教等有利於未成年人融入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項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協調聯動,完善社會化幫教體系,結合辦理的具體案件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進行法治教育,引導、幫助其回歸社會。
第四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工作的離退休人員、志願者或其他人員協助做好前款規定的安置幫教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所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勢、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建議。
第五十條 鼓勵心理諮詢機構和專業心理諮詢師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預服務。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協助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對涉罪的未成年人進行幫教。
第五十一條 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社區矯正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五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規定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職責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歧視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今日(2015年1月1日)起,《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據了解,這項新規的出台填補了本市一項立法空白,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條例單獨設立了“重點預防”一章,尤其突出了對重點未成年人群體的犯罪預防。昨日,記者採訪了條例立法專家組成員、天津市高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廳副廳長董照南,對條例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兩種案件
昨日,由團市委聯合市人大召開的《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實施動員會在天津大禮堂召開。條例重點強調了社會、學校、家庭在孩子成長中的責任,讓孩子免受傷害。
“和以往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增加。”董照南表示,從對以往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分析來看,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案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侵財案件,一個是暴力案件。侵財案件主要表現為盜竊、搶奪。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現3個特點:低齡化、暴力化、團伙化。
他們的“被害化”讓人痛心
董照南說,在接觸未成年被告人時,他們的“被害化”是讓人痛心的。因為,很多孩子在家庭中沒有得到應有的愛,在學校里被邊緣化,在社會上接觸不當的夥伴,與一些同樣不被關愛的孩子一起抱團取暖,尋找認可度,最終走向犯罪。
很多犯罪的成年人,在青少年時期都沒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沒有受到相應的教育和保護。如果他們的父母能拿出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如果社會監管能夠更加嚴謹、到位,也許他們就不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學校社會各自明確責任
“其實,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懲罰只是手段,預防才是根本。”董照南說,今天開始實施的條例就突出了對重點未成年人群體的犯罪預防。
條例的第一大亮點是步子提前,以前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多關注的是結果,條例實施後會更多地關注其犯罪的原因。第二大亮點是在預防做法上,家庭、學校、社會各自明確了責任。條例把每一個責任主體要做什麼規定得非常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很強。
“重點青少年管理”分3級預警
團市委副書記李強表示,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本市已研發了全市重點青少年群體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實行“黃、橙、紅”3級預警機制。同時,組建了市、區兩級服務隊17個。
據介紹,目前本市共有重點青少年107612人。5004名公益幫扶人為孩子們提供必要的服務,預防他們“走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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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營造健康成長環境,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本市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突出了堅持家庭、學校、社會相結合,一般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原則。
家庭 父母離異對孩子責任不能推卸
本《條例》填補了本市立法空白,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條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規定了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確的教育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等內容。此外,《條例》對父母外出務工、離異以及繼父母、養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社會
公共場所應禁止網上有害信息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居(村)委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必要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困難,不得歧視。《條例》還明確,旅館、洗浴場所的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納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住宿,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如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學校、圖書館、書店、旅館等公共場所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應當採取技術手段禁止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如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校園
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學校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課重要內容,在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和溝通。《條例》對開展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等方面也作出規定。此外,《條例》還明確,學校應當利用校內資源開展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幫助周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隱私
隱“矯治信息”應予保護
《條例》規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確實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到指定的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原學校應當為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未成年學生完成教育和矯治後,原學校應當接收其繼續學習。《條例》還明確,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對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建立矯正檔案。刑罰執行完畢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做出矯正效果評估報告,並封存矯正檔案。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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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目前有關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是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機關的職責,但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填補了本市立法空白,該條例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了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
家庭預防
言傳身教履行監護責任
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規定了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確的教育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等內容。
同時,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應當履行的具體責任。主要包括:與未成年人保持經常性的溝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學習和興趣愛好等情況,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養成積極進取、健康向上的品格;特別關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給予教育和指導;培養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遵守紀律,遵守法律、法規的習慣;主動與學校聯繫和溝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況,發現未成年人逃學、輟學的,應當及時教育勸說未成年人返校學習;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收聽收看閱讀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等。此外,《條例》對父母外出務工、離異以及繼父母、養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學校預防
每學期末開展預防犯罪教育
發布日期: 2014-12-02 00:00 作者:本報訊 (記者高羽)學校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課重要內容,在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的學習和品行情況。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和心理學知識的培訓;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輔導。應當充分利用校內資源,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各種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條例》還規定,學校應當加強與周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聯繫,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社會預防
履行共同責任 形成社會合力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居(村)委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必要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困難,不得歧視。規定了司法機關要利用典型案例,通過法制教育基地、模擬法庭等形式,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警示教育。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開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就業培訓、行為矯治等活動。
《條例》還規定了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開放和使用的內容,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有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設施。
重點預防
教育矯治行為不良者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共青團等社會組織對親職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體,應當在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法制教育和有針對性的社會矯治,預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指導。
《條例》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確實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到指定的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原學校應當為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未成年學生完成教育和矯治後,應當接收其繼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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