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並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一百零七號
  《上海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2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2月18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採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行為特徵的方式,進行分級預防、早期干預、科學矯治、綜合治理。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推進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法律、法規、規劃、計畫,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組織開展檢查、監測評估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體系;
  (四)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
  (五)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製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掌握基礎數據,建立重點個案研究和快速處置機制,保障專門工作和項目經費,整合各方資源,做好本轄區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對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干預和矯治。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矯治和安置幫教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在校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培育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衛生健康、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履行檢察職能,依法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並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審判等訴訟活動以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工作等進行監督。
  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能,依法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第七條本市完善市、區兩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依託平安上海工作協調機制,市、區兩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研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事項,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評估,提出工作建議。日常工作由同級青少年服務和權益保護辦公室具體承擔。
  第八條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建立健全長江三角洲區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聯動機制,推動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交流和合作,加強相關工作經驗和信息共享。
  第九條本市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支持體系
  第十條本市建立健全標準引領、專業保障、基層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體系,提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專業化、社會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一條市青少年服務和權益保護辦公室應當建立與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相銜接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服務管理系統,對未成年人犯罪相關信息進行識別、分析、預警,提高科學研判、分級分類干預處置的能力和水平,並依託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實現數據共享和套用。
  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禁毒委員會辦事機構、婦女聯合會等應當收集和分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信息,並及時上傳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服務管理系統。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條本市鼓勵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研究,促進研究成果的運用和轉化,建立健全相關服務規範和標準。
  市青少年服務和權益保護辦公室應當每年發布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條本市培育從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專門評估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本市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需要配備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完善專業服務網路,實施全覆蓋服務;完善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薪酬制度,健全招聘、培訓、輪崗、考核、表彰、晉升的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四條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開展預防犯罪的宣傳教育、親職教育指導、心理輔導和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等工作。專門評估機構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成效進行第三方評估。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專門評估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指派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專業評估人員等開展專業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未成年人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專業服務機構可以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罪犯、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下列司法社會服務:
  (一)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到場、心理輔導、法庭教育、社會觀護、行為矯治、被害人救助等;
  (二)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戒毒所等場所的教育矯治;
  (三)其他必要的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
  第十六條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司法社會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
  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用承諾制度,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的社區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商貿市場、企業事業單位等資源,設定至少一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務站點,為專業服務機構等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八條工會、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會力量,提供支持服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九條本市發揮12355青少年公共服務熱線及其網路平台功能,提供針對心理危機、家庭關係危機、人際交往危機、學生欺凌等容易引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專業諮詢服務。
  12355青少年公共服務熱線及其網路平台應當建立分類處置制度、完善工作流程,發現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可以轉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進行干預;可能存在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章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採取下列措施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加強對未成年人道德品質、心理健康、生活學習習慣、生命安全、防毒禁毒、自我保護、法律常識等方面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識別、防範和應對性侵害、學生欺凌、網路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等的意識和能力;
  (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並及時與學校溝通,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三)配合司法機關、教育部門、學校及相關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動接受親職教育指導,學習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監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做好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學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計畫,開展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網路安全、青春期健康、防毒禁毒、自我保護等教育教學活動,並明確一名學校負責人分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完善學生關愛機制,加強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溝通,建立心理輔導室,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為學生提供心理諮詢和輔導,及時預防、發現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第二十二條中國小校法治副校長協助所在學校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督促所在學校依法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發現所在學校隱瞞本校心理、行為異常學生的信息,或者未採取有效的幫助和管理教育措施的,應當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其改正。法治副校長對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予以訓導。鼓勵有條件的中國小校聘任校外法治輔導員。
  第二十三條中國小校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職能作用,提高保護未成年人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專業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安排專門學校教師,協助中國小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採用多種形式,運用融媒體手段和平台,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本市加強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依託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禁毒科普教育場館等場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際網路網站及相關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應當刊播公益廣告,積極宣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網際網路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上製作、複製、出版、發布、提供或者傳播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毒品、教唆犯罪、歪曲歷史、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服務和違法信息。
  本市健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專項協同機制。網信、公安、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網路犯罪工作,及時發現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教育、新聞出版、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共產主義青年團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未成年人文明用網及防止網路沉迷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未成年人的監護、就學、就業情況,組織、引導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市支持未成年人依託學校共青團、少年先鋒隊、學生聯合會、社團等學生組織開展同伴教育,平等交流、互幫互助,學習法律知識,了解未成年人犯罪風險因素,增強預防犯罪的意識和能力,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實現健康成長。
  學校應當為學生開展預防犯罪的同伴教育提供支持、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本市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平安上海建設,營造全社會共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環境,抵制吸毒販毒、網路賭博、傳播淫穢物品等容易引發未成年人犯罪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關心關愛遭受家庭暴力、監護缺失、重大家庭變故等因素影響的未成年人,以及義務教育結束後未能繼續就學或者就業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在工作中發現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應當依法辦理,並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相關部門對未成年人進行幫助和教育;必要時,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教育,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第四章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三十條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路;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網路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酒吧、棋牌室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干預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時遇到困難的,可以向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等尋求幫助;相關機構或者組織應當及時提供幫助。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實施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採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導;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
  (三)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
  (四)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五)要求接受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
  (六)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三條學校決定對未成年學生採取管理教育措施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未成年學生曠課、逃學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進行家訪,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四條本市探索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駐校或者聯繫學校工作機制,依託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站點及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協助中國小校開展道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毒品預防教育、行為矯治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實施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制止、對其進行法治教育,並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六條未成年人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未成年人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流落街頭、出入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以及曠課、逃學在校外閒逛等情形,應當及時聯繫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法取得聯繫的或者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未成年人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流落街頭、出入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等情形,公安機關、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必要時應當護送其返回住所或者寄宿的學校;無法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取得聯繫的,應當護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學校、住所地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應當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幫扶。
  第三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未成年人存在監護缺失、監護不當,或者可能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上門家訪等方式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並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干預,提供風險評估、心理諮詢等服務。
  第五章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為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未成年人,應當立即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未成年學生實施嚴重不良行為,學校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並可以由學校或者未成年學生住所地的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站點提供專業服務。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接受學生欺凌事件的舉報與申訴,及時開展調查與認定。
  學校對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採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應當及時將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理進展和處置措施通知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涉及學生隱私的,應當對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發現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各區公安機關實施上述矯治教育措施的監督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矯治教育工作,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對未成年人嚴加管教。
  第四十三條市、區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及相關案件的辦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定專門學校,完善專門學校的經費、人員、教育場所和設施等方面的保障制度。
  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專門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在教職工職稱評定和工資待遇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並為專門學校配備駐校或者聯繫學校的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
  專門學校由教育部門負責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協助。
  第四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專門教育發展規劃,開展專門學校入校和離校評估,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育管理等相關工作。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教育部門。
  第四十六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專門學校應當加強專門教育的課程建設,完善教研製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並根據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開展相應的職業教育,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專門學校的職業教育納入本市職業教育規劃。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至少一所專門學校接收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定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學校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條專門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合法權利。
  專門學校未成年學生學籍保留在原所在學校,根據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願,也可以轉入專門學校或者矯治教育後就讀的其他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籍所在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部門安排轉學。
  第六章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採用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特殊辦案制度和措施,嚴格執行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社會調查、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封存等制度。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開展未成年人社會觀護工作,並可以依託符合觀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建立社會觀護基地。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並依法指定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觀護基地幫教人員、教師或者其他合適成年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人義務,並配合開展相關矯治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少年法庭建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採用圓桌審判、法庭教育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審理案件,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人民法院開展社會調查、心理輔導、判後回訪等司法延伸服務,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第五十四條對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和戒毒,應當和成年人分別進行。
  對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和戒毒,且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和教育部門相互配合,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針對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案情、刑期、心理特點和改造表現,制定個別化矯治方案,對其加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和相應的職業教育。
  第五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安置幫教工作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接受社區矯正、刑釋解矯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刑釋解矯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和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司法行政及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落實或者解決刑釋解矯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問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通過告誡書、督促監護令、親職教育指導令等形式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
  第五十八條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業務主管部門協助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並配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充分吸收了近年來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踐成果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礎上,增加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支持保障體系,強化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專業服務,進一步織密了預防犯罪網路,增強了法規的科學性、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共8章60條,在與上位法體例保持基本一致的基礎上,增設“預防支持體系”一章,體現了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和特色。記者了解到,《條例》主要內容包括:
(一)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
《條例》立足於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構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體系。
一是明確各方職責。確定市、區政府職責分工及對街鎮的具體要求,同時明確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的職責。
二是明確分工合作的協調機制,建立完善市、區兩級預防犯罪工作協調機制。
三是拓展長三角區域合作。明確本市推動建立健全長三角區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聯動機制,開展長三角區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交流和合作。(第四條至第八條)
(二)提供專業服務,強化社會參與
《條例》明確建立完善預防支持體系,固化本市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領域的實踐經驗。
一是構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體系。強調建立標準引領、專業保障、基層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預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支持體系,著力提升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專業化、社會化、智慧型化水平。
二是強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業服務。加強相關研究和標準建設,為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支持青少年事務社工隊伍建設,並明確專業服務的內容及要求。
三是建立基層預防網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服務站點,為專業服務機構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條件。
四是發揮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作用。明確相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會力量,提供支持服務。發揮12355青少年公共服務熱線及其網路平台功能,明確分類處置及相關工作流程要求。同時,完善單位和個人的發現報告制度,發揮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社會觀護方面的作用。(第二章)
(三)堅持預防為主,構建預防犯罪的教育體系
《條例》明確了各有關方面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責任。
一是細化監護人的教育責任。強調監護人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是細化學校的教育責任。明確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學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學生關愛機制,並對學校建立心理輔導室等提出明確要求。同時,還規定了中國小校法治副校長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發揮中國小校法律顧問職能作用等要求。
三是築牢網路預防的屏障。規定有關單位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網路犯罪工作,禁止網際網路網站、相關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或傳播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服務和違法信息。
四是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明確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平安上海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關心關愛處於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同時發揮檢察機關的督促教育作用。(第三章)
(四)織密預防網路,構建分級干預體系
《條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預體系,明確對不良行為的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規定,完善重新犯罪的預防機制,做到預防連線埠前移,拓寬預防工作領域。
一是完善早期干預機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服務管理系統,要求相關單位匯總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相關信息,強化早期預防干預。同時,規定了監護人、學校、社區等方面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干預責任,完善處置制度。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務社工駐校聯校機制。
二是完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司法工作機制。提出市、區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負責未成年人犯罪及相關案件的辦理工作。同時,規定檢察院、法院應當完善專門工作機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三是突出專門學校在嚴重不良行為矯治中的作用。總結本市實踐經驗,明確專門學校入學程式,完善專門學校經費、人員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健全義務教育與職業教育相銜接的機制,提出了保證教育質量的要求,以及對專門學校學生的權益保障措施。
四是多措並舉開展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明確司法機關應當採用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特殊辦案制度和辦案舉措,通過社會觀護、合適保證人、分類矯治、安置幫教等途徑做好重新犯罪的預防。(第四章至第六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