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上海女教師被舉報出軌未成年學生事件

2·16上海女教師被舉報出軌未成年學生事件

2024年2月16日上午,自稱為上海市徐匯區某中學化學老師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戶,轉發公開了多張該女教師與其高一男學生的微信聊天,稱妻子“出軌”“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

2024年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學在其官網發布通報稱,涉事教師停職。2月20日,針對網傳疑似出軌學生女教師丈夫問話筆錄流出,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處表示,此事件警方已在處理,筆錄泄露不屬實,網傳圖片不是真的,相關部門已經在查,更多信息不能透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16上海女教師被舉報出軌未成年學生事件
  • 發生時間:2024年2月16日 
  • 發生地點上海
  • 涉及學校上海市第二中學 
事件脈絡,事件經過,丈夫舉報出軌,筆錄泄露不實,事件處置,停職調查,女方報警,事件回應,事件解讀,法律法規,律師觀點,社會評論,相關事件,

事件脈絡

2024年2月21日

“涉事女教師”開直播?亳無底線,全部封號!

2024年2月20日

警方:網傳出軌女教師丈夫筆錄不屬實

2024年2月19日 15:00

學校通報:已第一時間對涉事教師予以停職

2024年2月19日 12:52

學校回應:在調查,涉事教師被停職

事件經過

丈夫舉報出軌

2024年2月16日上午,自稱為上海市徐匯區某中學化學老師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戶,實名轉發公開了多張該女教師與其16歲高一男學生的微信聊天截圖,斥責妻子“出軌”“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此事在貼吧等平台發酵後,於2月18日登上微博熱搜,引發高度關注。
2·16上海女教師被舉報出軌未成年學生事件
網傳圖片

筆錄泄露不實

2024年2月19日,疑似出軌女教師張某丈夫問詢筆錄圖片在多個社交媒體賬號上流傳。網傳圖片顯示,被問詢人是一名吳姓男子。該吳姓男子聲稱,在網上爆料張某出軌後,他已準備離婚。2月20日,上海警方表示,他們已關注到網上流傳信息,將查實真偽並處置。
2024年2月20日,針對網傳疑似出軌學生女教師丈夫問話筆錄流出,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處表示,此事件警方已在處理,筆錄泄露不屬實,網傳圖片不是真的,相關部門已經在查,更多信息不能透露。

事件處置

停職調查

2024年2月19日,上海市徐匯區教育局工作人員回應稱,此事還在調查中,“暫停(該教師)教學工作”。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學在其官網發布通報稱,學校高度重視,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調查,並已第一時間對涉事教師予以停職。後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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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學情況通報

女方報警

2024年2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涉事教師已向當地派出所反映隱私泄露相關情況,暫未立案。

事件回應

2024年2月19日上午,上海市徐匯區教育局回應南都記者稱,已經知曉此事,“現在正在調查中。”2月20日,上海市徐匯區教育局工作人員稱,涉事女教師已被停職接受調查,正處於調查階段,後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理。

事件解讀

法律法規

根據教育部《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規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包括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等,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強姦罪,但是被侵害的對象是婦女、幼女,並不包含男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侵害的對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對受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等手段。此外,猥褻兒童罪,受害人須為14歲以下,才可構成猥褻兒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散布他人隱私的,根據情節的輕重,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律師觀點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律師趙良善表示,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了強姦罪,但是被侵害的對象是婦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237條規定了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侵害的對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對受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等手段;猥褻兒童罪,不論受害人是否自願,只要受害人是兒童(即14歲以下),就可構成猥褻兒童罪。具體到本案,受害人是男學生,所以女教師不構成強姦罪或誘姦。而且據目前信息披露,女教師未對男學生實施暴力或脅迫,所以女教師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又因男學生不是兒童,所以女教師不構成猥褻兒童罪。綜上,女教師的行為尚未達到入刑條件,但會受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內部處分。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老師出軌未成年學生是否構成誘姦”,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通常情況下,誘姦是指通過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對方陷入錯誤而與其發生不正當關係。“回到老師出軌未成年學生的事情上,我們需要考慮的是,老師是否使用了欺騙、利誘等手段。”付建說,如果老師沒有使用任何手段,而是學生主動追求老師,那么這就不構成誘姦。他也提醒,作為教育工作者,應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遵守職業道德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學生的權益和尊嚴。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藍天彬律師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女老師與男學生的不正當關係,有待進一步調查、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成年女性如果和不滿十四周歲男生發生性關係,涉嫌猥褻兒童罪。而在本事件中,男生已經16歲,該女老師從法律上來看不涉嫌犯罪,但顯然是違規的,是有悖於師德師風的,是違反職業道德的。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艷律師表示,這起事件中,男學生已經16歲,女教師也不存在暴力、脅迫,因此從法律上而言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藍天彬律師認為,該女老師的丈夫將未成年男孩等人的信息擅自對外大範圍公布,涉嫌侵犯隱私權。根據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艷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此外,呂金艷律師認為,丈夫指名道姓公開聊天記錄,且傳播範圍較廣,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另外,未成年人及監護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可以要求刪除相關內容,造成損失可以要求主張賠償及賠禮道歉等。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妻子出軌是事實,但丈夫通過網路曝光引發網暴等行為有侮辱之意。在民事上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行政責任上將受到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可能構成侮辱罪
湖北武珞律師事務所的商乂濤律師。他表示,網上流傳的聊天記錄和照片來源無從考證,如是舉報人——女教師丈夫主動向社會公開,其可能涉嫌侵害女教師張某和男學生常某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假如是從其他渠道流出,則受理舉報的單位應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如最終調查結果表明該聊天記錄系偽造,或存在其他不實情形,則舉報人可能需要承擔侮辱、誹謗的刑事責任。他表示,在網傳聊天記錄屬實的前提下,張某身為其婚姻家庭中的一員,應對配偶和家庭盡到忠實義務。否則,如果主張離婚,存在過錯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自稱是上海市第二中學化學老師兼高一班主任張某丈夫的吳某,實名公開了多張張某與16歲高一男學生的微信聊天截圖,並稱妻子張某“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
“如女教師出軌16歲男學生是事實,女教師的行為涉嫌違法。”四川非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蘇廷濱律師認為,該女教師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毫達律師(四川)事務所主任、律師孫順發也認為,女教師的行為或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情節惡劣,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孫順發解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該女教師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倫理道德,且違反多項法律規定。”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侯士朝律師也表示,該女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若屬實,既突破倫理底線,又有失師德師風,並違背法律精神和有關規定。
在吳某的公開舉報信息中,明確公布出了女教師的工作單位,涉事16歲男學生的姓名和學校,以及女教師與男學生之間的聊天記錄。
3位接受採訪的律師均認為,吳某的行為的確侵犯了男學生的隱私權,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不同的是,蘇廷濱律師認為,吳某的行為還侵犯了女教師個人隱私權。
侯士朝律師則認為,吳某的行為不應認定侵犯了女教師的隱私權。他進一步解釋稱,女教師出軌是違法行為,舉報人是該女教師的丈夫,對其而言,妻子的出軌行為是嚴重侵權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女教師出軌未成年學生突破倫理底線,損害教育風氣等公共利益;並且公開女教師違法行為是舉報行為,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公開舉報有利於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和整頓。”
在關於“丈夫是否涉嫌侮辱罪”的問題上,孫順發律師表示,因為丈夫將他人的隱私公之於眾,導致他人的人格與精神承受巨大壓力,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具有與侮辱罪相同的犯罪客體,若情節嚴重,有構成侮辱罪可能。”
但蘇廷濱律師認為,丈夫的行為不涉嫌侮辱罪,“他沒有侮辱行為,僅僅是對女教師出軌行為進行公開舉報。”
“女教師丈夫的行為雖然違法,但不宜認定為犯罪。”侯士朝律師也表示,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考慮:女教師的丈夫在出軌事件中是受害者、對於女教師丈夫公布上述隱私信息而言,女教師和出軌對象有嚴重過錯在先、該出軌事件嚴重違背倫理,違背公序良俗,突破了配偶的容忍底線。
侯士朝律師介紹,與本案比較接近的一個罪名,的確是侮辱罪,但侮辱罪的成立前提要求情節嚴重,立足本案來看,並不具有情節嚴重的情形。他還建議,不應過度關注或轉發未成年學生信息,如果網友轉發此類信息應當注意對事件人物信息進行模糊處理,注意“吃瓜”須有限度。
2月19日,當事教師已被暫停工作,事件正在調查當中。涉事女教師所在的上海市第二中學發布情況通報稱,學校高度重視,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調查,並已第一時間對涉事教師予以停職,後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那么該事件中,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孫順發律師認為,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但蘇廷濱律師則認為,如果情況屬實,學校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事件的發生說明學校制度有漏洞,落實存在不足。”
目前,針對該事件的調查還在進行當中,最終事件將會走向什麼樣的結果呢?
“個人認為男學生不需擔責。”孫順發律師分析,若女教師訴求刑事手段追責,則丈夫可能被採取相應刑事強制措施;若女教師訴求民事手段追責,則女教師可提起名譽侵權訴訟,“出軌不忠是道德問題,而侵害他人隱私是法律問題,社會是一個有秩序的集體,任何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都應當在合法框架中進行,不能有理但任性”。
蘇廷濱律師認為,如女教師出軌16歲男學生是事實,那么女教師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七條,將被學校解聘,如涉嫌犯罪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女教師丈夫將與其解除婚姻關係。他進一步表示,男學生作為第三者,其與女教師的行為應受到道德譴責,但在本事件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在離婚過錯賠償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向出軌對象主張賠償責任,當事丈夫尚不能向出軌對象主張賠償責任。”侯士朝律師認為,出軌對象——男學生在此類案件中是有過錯的,確實給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帶來了傷害,破壞了他人合法婚姻,也影響了社會穩定,插足他人婚姻的該行為應當得到貶斥和否定,“所以,未來司法實踐中追究出軌對象承擔法律責任,可能會成為趨勢。”

社會評論

對女教師出軌男學生的事,有些人會覺得女教師只是私德有損,其它的也談不上觸犯什麼條例。這樣的想法不符合現代法律觀念與教育理念。教師作為學生人格塑造的重要角色,在如何處理師生關係應該有著清晰的行為邊界。但這名女教師卻放縱了自己的欲望,踐踏了自己的職業尊嚴,給自己、給男生、給自己的家庭、給社會都造成了不良影響。此事發酵後,來自方方面面無尺度的信息泄露和個人隱私曝光,會讓男學生遭到二次傷害,造成雪上加霜的疊加效應。一句話,保護未成年人的關注點不應該跑偏,任何人都沒有隨意公開未成年人隱私的權利。(潮新聞
在大眾心理中,壞人的隱私在其劣跡面前似乎是可以降權讓位的。因此,各種針對聊天記錄的分享甚至資源叫賣似乎都成了理所應當的“懲戒”,即便這已經扭曲成了一種畸形的獵奇狂歡。誠然,女教師的丈夫是不幸的,我們無法苛求他在這種關頭比平常時刻更理性,但越是在這種時刻,法治越要補位理性的角色。涉及法律問題,有對錯邏輯,而不能有強弱邏輯。不能誰處於道德優勢上,其個人就享有免於被法律追責和審視的權利,誰處於道德劣勢上誰就必須接受全方位的任意撻伐。(中國山東網 黃河時評
這種利用人性窺私慾掀起的網暴,對身處漩渦中的當事人來說,顯然意味著“社死”甚至更嚴重的後果;而對於網路空間來說,如果不及時加以遏制,則勢必會如同毒瘤般不斷蔓延,突破越來越多的倫理和法律邊界。(法治網)

相關事件

2024年2月,網傳“涉事女教師開直播,不畏流言蜚語誓要接住這潑天的富貴”,根據網傳截圖顯示,女子賬號信息關聯了“33歲”“上海·虹口”“華東師範大學”等內容,簡介為“我就是要接住這潑天的財富”,但是IP位址顯示為遼寧。2月21日上午,網信辦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未收到相關的信息,如果有發現相關的情況,他們將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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