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猥褻罪
  • 定刑依據:刑法
定義,刑法條文,構成要件,(一)要件內容,(二)責任形式,司法認定,(一)與一般猥褻的界限,(二)“無法抗拒”的狀態定性,(三)職權、教養、從屬關係犯罪,(四)與侮辱罪的界限,(五)強姦罪的界限,常見問題,案例剖析,相關詞條,

定義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刑法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構成要件

(一)要件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1、行為主體不限於男性,婦女不僅可以成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而且可以成為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為強制猥褻妻子的主體?對此似應分清兩種情形回答。
首先,對於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部分行為,仍應認定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因為即使在具有夫妻關係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他人有目共睹的行為,明顯傷害了其妻子的性的決定權(妻子同意的除外)。對此應當沒有疑問。
其次,對於非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罪。將丈夫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分為公然與否來認定是否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是因為在具有夫妻關係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妻子的性的決定權,主要取決於是否公然這一因素,而不是認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以公然為前提。
換言之,“公然”並不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為了限制處罰範圍,在丈夫強制猥褻妻子的情況下,不得不將“公然”作為限制條件,而這一限制條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質為根據的。
2、強制猥褻的對象沒有限制,強制侮辱的對象是婦女。男子強制猥褻男子以及婦女強制猥褻男子的,也成立本罪。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人後,再針對屍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實行數罪併罰。
3、行為內容為強制猥褻、侮辱。
首先,猥褻行為具有質的規定性。猥褻他人是指針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害他人的性的決定權的行為。
“針對他人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是直接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為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為(如強行摳摸他人陰部,強行捏摸婦女乳房,強行脫光他人衣褲,強行與他人接吻、摟抱等);
二是迫使他人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為(如強迫他人為行為人或第三者手淫);
三是強迫他人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如當場強迫他人手淫、當場強迫婦女捏摸自己的乳房等);
四是強迫他人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如強迫他人觀看男性的雞姦活動,強迫婦女觀看男性陰部等)。
“具有性的意義”是指行為與性相關,而不是單純地侵害他人的名譽。人類社會的發展,在性方面形成了(廣義的)性行為非公開化、非強制性等準則。違反這些準則的行為,就是廣義的猥褻行為。“侵害他人的性的自己決定權”,是指猥褻行為違反了他人的意志,使他人對(廣義的)性行為的自己決定權受到侵害。強制猥褻行為不以公然實施為前提,即使在非公開的場所,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場,而沒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場,行為人強制實施猥褻行為的,也成立本罪。行為人在他人熟睡時將精液射在他人身體上的,應認定為強制猥褻。
網際網路的發達,使得強制猥褻的認定產生了新問題。例如,行為人以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向自己傳送他人的裸照、手淫等淫穢圖片的,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但是,行為人以脅迫手段迫使他人與自己進行淫穢視頻、裸聊之類的行為的。宜認定為強制猥褻。
其次,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具有同一性。
刑法第237條第1款明文並列規定了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並且將侮辱的對象限定為婦女,似乎意味著猥褻與侮辱是兩種不同的行為。但侮辱行為並不是獨立於猥褻行為之外的一種行為。因為猥褻行為包括了侵害他人性的決定權的一切行為,而侮辱行為不可能超出這一範圍;任何針對他人實施的與猥褻行為性質相同的侮辱行為,都必然侵害他人的性的自己決定權。由於刑法第237條第3款僅規定了“猥褻兒童”而沒有規定侮辱兒童,如果堅持區分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就必然造成以下兩種結局之一:一是猥褻兒童的是犯罪行為,但侮辱兒童的不是犯罪行為,這不合理。二是猥褻兒童的是猥褻兒童罪,侮辱兒童的成立第246條的侮辱罪,這不妥當。
《刑法修正案(九)》僅將本罪中的猥褻對象修改為“他人”,但沒有刪除侮辱婦女的規定,也沒有將作為侮辱對象的“婦女”修改為“他人”。據此,有些屬於侵害婦女性自主權的侮辱行為不能歸入猥褻行為;有些屬於侵害男性的性自主權的侮辱行為依然不能定為強制猥褻罪。顯然,從立法論上來說,這一修改存在明顯的缺陷。立法機關工作人員指出:“婦女、兒童雖然是猥褻行為的主要受害群體,但實踐中猥褻男性的情況也屢有發生,猥褻十四周歲以上男性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並不明確,對此,社會有關方面多次建議和呼籲,要求擴大猥褻罪適用範圍,包括猥褻十四周歲以上男性的行為,以同等保護男性的人身權利。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將第一款罪狀中的‘猥褻婦女’修改為‘猥褻’他人,使該條保護的對象由婦女擴大到了年滿十四周歲男性。”
“本款規定的‘侮辱婦女’,主要指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以外的,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淫穢下流、傷風敗俗的行為。例如,以多次偷剪婦女的髮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婦女等手段侮辱婦女的行為。”但是,這樣的說明不無疑問。
其一,既然要平等保護男性的人身權利,為什麼對針對男性實施的上述“侮辱”行為(如向男性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不處以相同的刑罰?
其二,多次偷剪婦女的髮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的行為,沒有侵害婦女的性自主權,不可能與強制猥褻相提並論,只能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的侮辱罪。倘若偷剪婦女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導致婦女身體裸露,當然屬於強制猥褻。
其三,行為人顯露生殖器時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強迫婦女觀看的,只是公然猥褻行為,根本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其四,“追逐、攔截”是刑法第293條明文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倘若將追逐、攔截婦女的行為認定為侮辱婦女,就意味著第293條的追逐、攔截對象僅限於男性,這顯然不合適。更為重要的是,刑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上述觀點,在公眾場所當眾追逐、攔截婦女的,就必須適用該法定刑,這顯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總之,上述觀點所歸納的“侮辱婦女”行為,要么屬於侮辱罪、尋釁治事罪的行為,要么屬於強制猥褻行為,要么不構成犯罪。因此,司法機關應當淡化“侮辱婦女”的概念,凡是屬於強制猥褻行為的,均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不屬於強制猥行為的,分別按其他犯罪處理或者不以犯罪論處。
再次,猥褻行為具有相對性。
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行為的範圍並不完全相同。例如,男子強行與婦女性交的,應認定為強姦罪;但婦女強行與男子性交的,成立強制猥褻罪;婦女與幼男性交的行為,則成立猥褻兒童罪。同樣,假如公然猥褻被刑法規定為犯罪,那么,其中的猥褻行為也包括性交。如男女自願在公共場所性交的,沒有爭議地屬於公然猥褻。再如,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包括強行與婦女接吻、摟抱的行為,但男女自願在公共場所公開接吻、摟抱的,則不屬於公然猥褻;與兒童接吻尤其是與嬰兒接吻的,在認定為猥褻行為時則應當特別慎重。又如,強行脫掉男性上衣或者摟抱男性的,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但強行脫掉婦女上衣或者摟抱婦女的,則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最後,猥褻行為還具有變易性。隨著人們的性觀念的變化,猥褻行為的外延會發生變化。在當今時代,強行拉住婦女的手,乘機拍打婦女的腿,不可能屬於強制猥褻。
4、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
換言之,對於本罪中“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應當與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做出相同的解釋。首先,兩罪的性質相同。不管是強制猥褻、侮辱罪還是強姦罪,其侵犯的法益都是他人性的自己決定權。其次,兩罪手段行為的性質相同。都是因為違背他人意志,而採取強制手段征服他人意志,迫使被害人忍辱屈從。最後,目的行為的差異也非本質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褻行為;反之某些猥褻行為本身也是暴力行為。例如,強行將手指插入婦女陰道的,其暴力行為本身就是猥褻行為。再如,乘婦女站在牆邊無法反抗時,突然強行與婦女接吻的,或者乘婦女不注意時突然觸摸婦女陰部,或者在婦女難以脫身的場所直接強行用生殖器頂擦婦女臀部,或者乘他人未注意強行剝光他人內褲、強行雞姦他人等行為,既是暴力行為,也是猥褻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既遂,而不能認為行為人僅實施了暴力行為,從而認定為強制猥褻罪的未遂,更不能認為行為人僅實施了猥褻行為,從而否認強制猥褻罪的成立。由於本罪具有強制性,所以,偷拍他人裸照、偷看他人裸體以及不具有強制性的公然猥褻行為(如露陰、公然性交等),均不成立本罪。

(二)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猥褻、侮辱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己決定權,但仍然強行實施該行為。問題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責任要素除故意外,是否還需要行為人出於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的內心傾向?傳統觀點以及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持肯定態度。要求本罪主觀上具有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的內心傾向,或許有利於區分猥褻行為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有利於區分猥褻罪與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的界限。儘管如此,本罪的成立並不需要上述內心傾向。不要求行為人出於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的傾向,是因為即使沒有這種傾向的猥褻、侮辱行為也嚴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權。事實上,完全可以從客觀上區分是否猥褻、侮辱行為,因而完全可以區分罪與非罪;完全可以區分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要求行為人出於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的傾向,會導致不當縮小或者不當擴大處罰範圍;會導致本罪與刑法第246條的侮辱罪的不平衡,而且有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之嫌。

司法認定

(一)與一般猥褻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行為區分開來,強制猥褻罪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二)“無法抗拒”的狀態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么,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三)職權、教養、從屬關係犯罪

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四)與侮辱罪的界限

強制猥褻罪的“侮辱婦女”與侮辱罪的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本罪的“侮辱婦女”,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本罪的“侮辱婦女”,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五)強姦罪的界限

廣義上的猥褻行為包括奸強行為,由於刑法對強姦行為規定了單獨的罪名,強制猥褻罪中的實行行為必須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具體而言,兩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姦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性交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對象不同
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男性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對象,這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對於姦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可見,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於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婦女實施姦淫。強姦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交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此外,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程度較強姦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達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現實中趁人不備,突然襲擊的強摸女性胸部的行為也屬於強制的方式。
4.主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是具有和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故意。強制猥褻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強姦罪有姦淫婦女的目的,而強制猥褻罪不具有姦淫的目的。

常見問題

(一)婦女可否成為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主體?
一般認為可以。首先,婦女完全可能針對婦女實施強制猥褻行為。一方面,婦女完全可能針對另一婦女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行為;另一方面,婦女也完全可能針對另一婦女實施傷害其性的羞恥心,侵害其性的自己決定權,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婦女針對婦女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同樣損害了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犯了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這是由猥褻行為的性質決定的。最後,刑法並沒有將犯罪主體限定在男子。
(二)丈夫可否成為強制猥褻妻子的主體?
對此應分情形來回答。首先,對於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部分行為,仍應認定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因為即使在具有夫妻關係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目睹的行為,明顯傷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恥心。對此應當沒有疑問。基於同樣的理由,公然強姦妻子的,也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其次,對於非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則不宜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特別要指出的是,將丈夫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分為是否公然來認定是否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是因為在具有夫妻關係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行為是否傷害了妻子的性的羞恥心,主要取決於是否公然這一因素,而不是認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以公然為前提。換言之,“公然”並不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但為了限制處罰範圍,在丈夫強制猥褻、強姦妻子的情況下,不得不將“公然”作為限制條件,而這一限制條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質為根據的。

案例剖析

案例:吳某某強制猥褻婦女二
審理法院: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汕尾中法刑一終字第9號
案件類型:刑事
1、案情介紹
2014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吳某某採用哄騙和財物引誘的手段,將少女蘇某甲誘騙至本市被告人吳某某的房間裡,先後三次對蘇某甲實施姦淫,並威脅被害人不要把事情說出去。2014年6月19日晚上7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再次把蘇某甲帶到其上述房間,脫掉蘇某甲的衣服,欲對蘇某甲實施姦淫時,被蘇某甲的胞姐蘇某乙發現制止。經診斷,受害者蘇某甲陰道口紅腫,陰道鬆通暢,處女膜不存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採用暴力的手段,多次強行與未滿十八周歲的蘇某甲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2、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陸豐市人民法院(2014)汕陸法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二、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3、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抗訴人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抗訴人吳某某抗訴所提其沒有強姦被害人蘇某甲的抗訴意見,經查,在案證據只有被害人蘇某甲的陳述指證其被抗訴人吳某某強姦,其他證據不能夠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原審認定抗訴人吳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的證據不足;抗訴人所提,理據充足,予以採納。原判審判程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
案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典型案例(2020.05.29公布)
一、嚴肅處理瞞報行為 確保強制報告制度落到實處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7日上午,某中學保全陸某某在保全室以親嘴等方式對蘇某某(女,14歲)進行猥褻。3月19日下午,又以看其飼養的小動物為誘餌,將蘇某某從學校保全室帶至其住宿的工棚內,以壓身、摸胸等方式進行強制猥褻。3月20日上午,蘇某某將被性侵一事反映給學校老師。後蘇某某姐姐、陸某某和老師三方在學校內簽訂協定,約定由陸某某所在勞務公司代為賠償人民幣3萬元,被害人家屬就此了結此事,不再追究陸某某責任。3月21日,蘇某某得知此協定後表示不滿,要求追究陸某某法律責任,遂撥打電話報警,本案由此案發。
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以強制猥褻罪對被告人陸某某提起公訴,並從嚴提出量刑建議。陸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被學校開除。
(二)發現處置
1、查明案發事實,及時救助被害人。案發後,檢察機關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配合,提出取證意見,針對涉案教師明知學生被學校保全性侵而隱瞞不報的問題,建議公安機關及時調取三方簽署的賠償協定等書證,固定涉案老師、被害人家屬等言詞證據,為後續處理追責奠定基礎。針對被害人出現創傷後心理應激反應等情況,委託專業心理諮詢師進行心理輔導,幫助蘇某某及時恢復正常學習、生活。
2、制發檢察建議,強化校園安全管理。本案中,蘇某某在校園內兩次遭受性侵,學校均未能及時發現;在得知其被性侵後,學校老師也未能按照杭州市蕭山區有關強制報告制度的要求嚴格履行報告義務,導致其未能及時得到保護救助,身心健康遭受嚴重創傷。據此,蕭山區檢察院向區教育局制發檢察建議,要求督促涉案學校依法依規查處有關人員,切實查找校園安全管理漏洞,認真分析整改;建議聯合區公安分局建立全區教職員工入職查詢機制,明確把學校工勤人員一併納入入職查詢人員範圍;要求嚴格落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強化教師群體的報告責任和對被害學生的救助義務,明確不報、瞞報、漏報等處罰規定,切實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3、督促聯動整改,推進強制報告落實。檢察建議發出後,杭州蕭山區檢察院密切跟進,督促涉案學校落實整改,對隱瞞不報的涉事教師嚴肅批評教育,並暫停對其評先評優、提職晉級,同時要求全校教職員工尤其是班主任,嚴格落實報告責任;督促區教育局組織專班深入排查全區校園安全管理問題,制定責任清單、按期整改落實,並推動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完善警校聯動機制,健全完善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制度;督促區教育局與全區學校、老師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到崗到人;聯合推廣套用“檢察監督線索舉報——杭州”支付寶小程式,進一步暢通案件線索舉報渠道。
(三)典型意義
強制報告制度作用的發揮,關鍵在於落實。本案中,杭州蕭山區檢察院針對涉案學校教師違反強制報告義務的情形,及時以檢察建議督促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嚴肅整改,對涉案教師進行嚴肅問責,確保了制度執行剛性。同時,主動對標最高檢“一號檢察建議”,以個案辦理為突破口,以強制報告落地為主抓手,積極會同公安、教育等職能部門,全面排查校園安全防範相關問題,助推完善校園安全防控機制建設,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構築起“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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