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青保委關於對違法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實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青保委關於對違法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實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青保委
  • 發布時間:2005-6-29
  • 施行時間:2005-6-29
前言,實施意見,

前言

各區縣教育局、青保辦、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為推進本市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警預防工作體系建設,規範實施對違法犯罪較輕的未成年人的考察教育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市綜治辦制定了《關於對違法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實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見》(滬綜治辦〔2005〕2號),現就本市教育系統和未成年人保護系統貫徹落實滬綜治辦〔2005〕2號檔案精神,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

一、考察教育小組組成
(一)本市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明確的考察教育對象考察教育小組由以下方面同志組成:考察教育對象所在學校分管領導和校外治安輔導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領導、作出訴前考察決定的檢察院明確的考察官、有關人民法院的考察官、監護人、居住地青保幹部和區縣、街道(鄉鎮)青保辦同志等。
(二)考察教育小組由區縣青保辦牽頭,在接到具體法律文書或司法建議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成立。
(三)考察教育小組要明確各方職責任務,明確考察階段目標要求,明確幫教工作運行辦法,明確違責追究辦法。
(四)考察教育小組成立後,區縣青保辦應將考察教育小組成員名單提交給作出考察教育決定的單位。
二、職責分工
(一)學校是做好考察教育工作的責任單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不開除、不勸退考察教育對象,若考察教育對象及其監護人提出退學申請,學校要予以阻止,並及時報告給區縣青保辦和教育局。
2、安排一名校領導和相關教師具體開展考察教育工作,並積極創造工作條件。
3、將考察教育工作納入對教師的年度工作量,對成績突出者要做好經驗總結和表彰工作。
4、考察教育對象的材料要單獨保存,不得納入考察教育對象的個人檔案。
(二)考察教育對象所在班級的班主任為學校幫教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考察教育對象的學習情況、遵紀守法、交友範圍、人際關係、情緒穩定、公益活動等記錄卡。
2、每周必須找考察教育對象談心1-2次,並作好書面記錄。
3、每周與考察教育對象的監護人聯繫一次,溝通該生在校學習、守紀、交友等具體情況,商討教育方法等,並做好書面記錄。
4、每半月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一次幫教工作。
5、每月向考察教育小組遞交一份幫教記錄卡複印件。
6、考察教育期滿前7個工作日,提供一份對考察教育對象在考察期間的總體表現情況報告,並提出進一步處理的初步意見。
(三)考察教育對象的監護人為家庭幫教的第一責任人。監護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1、每周必須找考察教育對象談心兩次以上,並做好相關記錄。
2、每周必須到考察教育對象所在學校與班主任溝通該子女在家庭、社區的學習、守紀、交友、娛樂等具體情況,商討教育方法等,並做好記錄。
3、發現子女去經營性網咖、遊戲機房、歌舞廳等場所,必須立即向學校班主任和幫教小組內的民警同志報告,並做好教育勸阻工作。
4、每半月與居住地青保幹部溝通一次孩子學習、生活等情況。
5、每月向考察教育小組遞交一份孩子情況的書面記錄複印件。
6、考察教育結束,提供一份對考察教育對象在考察期間的總體表現情況報告,並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但在考察教育小組作出的考察意見時應當迴避。
(四)校外治安輔導員是地區派出所參加考察教育工作的專門責任人。校外治安輔導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每人一份的考察教育對象的檔案資料。
2、每周與考察教育對象談心一次,並做好記錄。
3、每半月分別走訪一次考察教育對象的班主任和監護人。
4、每月向考察教育小組提供一份工作記錄複印件(需派出所蓋章)。
5、按時參加考察教育小組工作會議,並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6、及時處置考察教育對象的意外事件。
7、考察教育結束前7個工作日,提出進一步處理的初步意見。
(五)地(社)區青保老師是考察教育對象的具體聯繫人和協調人。青保老師要做好以下工作:
1、協調有關方面共同做好考察教育對象的公益勞動等工作。
2、配合學校、監護人做好對考察教育對象的談心工作。
3、必要時協調有關方面共同參與幫教工作。
4、定期參加考察教育小組工作會議。
5、每月向區縣青保辦報告考察教育對象參加公益勞動情況,
課餘閒暇時娛樂、社交情況。
6、考察教育結束前7個工作日,提出進一步處理的初步意見。
(六)區縣青保辦是考察教育工作的牽頭單位。青保辦要做好以下工作:
1、接到辦案單位開具的考察教育決定的法律文書後,在4個工作日內召集考察教育小組工作會議,明確各項職責任務、階段目標,做好會議記錄;向市青保辦備案。
2、每月召開一次考察教育小組工作會議,了解、檢查、掌握各項幫教工作進展情況,並作好書面記錄。
3、每月與法律文書開具單位溝通具體情況、商討教育辦法,接受法律文書開具單位的工作指導。
4、發現考察教育小組成員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時,要及時制止,並向其單位領導提出報告。
5、期滿前7個工作日內,必須綜合各方面意見,形成考察教育情況報告,供考察教育小組集體討論,報告和討論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分送法律文書開具單位和市青保辦。
6、召開轄區內在校生考察教育工作研討會,總結分析制訂相關預防辦法,提出工作建議。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考察教育對象在考察期內不服教育的,各相關責任人應立即書面報告考察教育小組,區縣青保辦要及時將此情況反饋給開具考察教育決定書或司法建議書的辦案單位。
(二)考察教育對象在考察期內又違法犯罪的,考察教育小組應立即報告考察教育決定書或司法建議書開具單位,同時做好個案分析和存檔工作。
(三)區縣青保辦要將考察教育材料單獨保存,不得納入考察教育對象的個人檔案。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青少年保護委員會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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