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

附條件不起訴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並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條件不起訴
  • 外文名:conditional non prosecution
  • 又稱為:暫緩起訴、緩予起訴、暫緩不起訴
  • 時間: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
  • 符合:訴訟經濟、程式分流的目的
概念,發展,外國,中國,形成過程,法律規定,適用條件,考驗期,附帶處分,撤銷,救濟,影響作用,法律規定,價值,案例,

概念

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為暫緩起訴、緩予起訴、暫緩不起訴等,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後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是以起訴便宜主義為基礎的,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屬於不起訴的一種形式。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有助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矯正,促使其儘快、順利地回歸社會,有助於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同時也符合訴訟經濟、程式分流的目的。

發展

外國

從國外的立法看,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適用範圍是不斷擴大的。例如在美國,附條件不起訴一般稱為審前分流(Pre-trial diversion),它最早適用於未成年人,以後逐漸擴大到其他特殊人群。根據1975年《美國問罪前程式模範法典》及《檢察官指南》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主要適用於非暴力犯罪,具體包括欺詐罪(占26%)、盜竊罪(占25%)、聯邦成文法犯罪(如涉及國家公園和娛樂設施的犯罪、妨礙郵政罪等,占11%)、挪用罪(占10%)等,這四種犯罪占審前分流適用案件的72%。
在德國,其《刑事訴訟法典》第153a條規定,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檢察院可以對輕罪暫時不予提起公訴。可見,德國法律規定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適用範圍為輕罪案件。但是,在德國司法實踐中,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範圍遠遠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尤其是在針對經濟、稅收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訴訟中,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已經超出了“輕罪”的條件限制,而擴大到中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案件。
在日本,其《刑事訴訟法》第248條只是對起訴猶豫籠統地規定為:“根據犯人的性格、年齡、境遇、犯罪的輕重及情節和犯罪後的情況,沒有必要追究犯罪時,可以不提起公訴。”日本起訴猶豫的範圍就是檢察官的自由裁量範圍,根據現行法律,其範圍是一切刑事案件。由此可見,國外的立法經驗表明,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適用範圍可以根據本國的國情來確定,由小到大。筆者認為,借鑑國外的立法經驗,我國在開始確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時,為了穩妥起見,應當確定較小的案件適用範圍,待取得豐富經驗後,再擴大到較廣的範圍。從目前我國各地的試點情況看,各地檢察機關一般都將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於未成年人的輕微犯罪案件,經過多年的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也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在此基礎上,我國在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時,可以適當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適用範圍。

中國

在中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條“從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體來說,中國實踐關於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
第一,初步探索階段。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之前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不起訴處理,設立一定的考驗期。
第二,發展推廣階段。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後各地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2009年至2012年,案件適用範圍也從未成年人犯罪擴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學生等特殊人群的輕微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暫緩不起訴決定,而是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設立一定的考驗期限。該階段的特點是在上一階段個別地方檢察院探索的基礎上,各地檢察機關紛紛制定相應的規定,並進行大規模的探索試點工作。
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擬定了中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方案,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寫入法律。

形成過程

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條“從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體來說,我國實踐關於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初步探索階段。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之前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不起訴處理,設立一定的考驗期。如1992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對、名涉嫌盜竊的16歲的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起訴;2000年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起訴;2001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的輕微犯罪設定一定的考察期,期滿不予起訴;2002年3月,蘇州滄浪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涉嫌盜竊的在校未成年學生,決定暫緩起訴,考察期為半年;2003年1月,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涉嫌盜竊的大學生決定暫緩不起訴,確定“幫教實施方案”和為期5個月的考察期;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區公安局、區婦聯、區團委聯合簽署實行暫緩起訴制度協定書,標誌著犯罪未成年人的暫緩起訴制度首次在北京實施;2005年5月30日,山西省榆社縣檢察院對兩名16歲少年搶劫的案件作出暫緩不起訴決定,確定了一年的考驗期限,由公安局、檢察院、學校、家長共同簽訂幫教考察協定書,該案後被媒體稱之為“中國‘暫緩起訴首例命案’”;2007年8日,遼寧省盤錦市雙台子區檢察院對一名涉嫌敲詐勒索的高二學生作出暫緩起訴決定,考驗期為一年,在考驗期間內,該學生在高考中以優異的成績被瀋陽某大學錄取,2008年10月16日,雙台子區檢察院邀請區政法委、區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學校教師等各界代表,召開案件終結聽證會,同年11月11日,雙台子區檢察院最終作出對其不起訴的決定。
發展推廣階段。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後各地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2009年至今,案件適用範圍也從未成年人犯罪擴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學生等特殊人群的輕微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暫緩不起訴決定,而是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設立一定的考驗期限。該階段的特點是在上一階段個別地方檢察院探索的基礎上,各地檢察機關紛紛制定相應的規定,並進行大規模的探索試點工作。如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江蘇省、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等省市,都正在進行附條件不起訴改革探索。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1/3以上的省市正在進行附條件不起訴改革試點工作。如2010年7月1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通過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試行)》,要求全省各級檢察院從2010年8月1日起按照此規定進行試點。
從各地的改革試點情況看,附條件不起訴在化解社會矛盾、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支持,因而成為我國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關於在立法中如何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理論界和實務界尚未達成共識。各地檢察院在改革探索過程中,對涉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有關問題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前,探索了公開聽證程式;河南省信陽市檢察院對附條件不起訴的範圍和所附條件進行了探索;山東平陰縣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作出後,引入了人民監督員對其進行監督;四川廣安市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後,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建立了幫教基地;南京市浦口區為了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進行有效的考察監督,成立了“大學生預防犯罪中心”的幫教組織等。這些改革探索所提出或設計的多個改革方案,對合理構建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為了適應國內犯罪情況的新變化和國際社會對輕微犯罪處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發展趨勢,我國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並在該司法政策的指導下正在進行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其目的在於建立和完善有關的訴訟制度,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人權保障不充分等突出問題。在司法改革中,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各地檢察機關正在探索附條件不起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擬定了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方案,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寫入法律。

法律規定

適用條件

根據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並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第三,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第四,程式條件,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考驗期

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附帶處分

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撤銷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罪需要追訴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救濟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要求複議、提請覆核;被害人可以申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影響作用

該項條款的出台,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們遠離犯罪重歸社會。
此項制度並非檢方“侵犯”審判機關定罪權而作出的終局性決定,而是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進行多層次細分使之更趨完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覆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價值

1、符合恢復性司法的目的,有利於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和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2、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案例

李天一輪姦案
2013年2月22日,網友王豐-SCMP微博爆料稱“著名軍旅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輪姦婦女被北京市海淀警方帶走”。同一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雙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強姦女子一事進行了通報。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區一酒吧內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於2月20日,將涉案人員李某等五人抓獲,現該五人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
李雙江與李天一李雙江與李天一
北京佑天律師事務所的馬國華律師表示,輪姦婦女一般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其中會根據犯罪情節進行量刑,若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刑罰,若受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也會加重刑罰。
李天一1996年出生,尚未滿18歲。馬國華律師介紹,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最多可減輕30%的量刑。從法律上講,李天一不構成累犯,但因他曾因尋釁滋事被勞教,且勞教獲釋後不滿一年屬於“構成有前科”,這將會成為對他加重量刑的根據。
馬律師表示,今年實施的新刑訴法有一項新規定——附條件不起訴,這條規定適用於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認罪、悔罪表現,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對其將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馬律師稱,如果李天一涉嫌輪姦罪名屬實,即便他不滿18周歲,但該案屬於惡性案件,所以不適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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