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讀》嚴格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結合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權威解讀,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有極其重要的參考價值。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刑事訴訟專門機關的職權】【嚴格遵守法律程式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第六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適用法律原則】
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原則】
第八條【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第十五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立案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 十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地區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先管轄】【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二十八條【迴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迴避】
第三 十條【決定迴避的程式】
第三十一條【迴避制度的準用規定】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辯護人的範圍】
第三十三條【委託辯護的時間】【辯護告知】
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偵查期間的辯護】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會見、通信】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卷宗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第四十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收集材料】【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出庭】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行為禁止】【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四條【訴訟代理】
第四十五條【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條【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八條【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
第五十條【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第五十一條【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二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行政執法辦案證據的使用】【證據保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
第五十四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五十五條【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七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五十八條【庭審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責任】
第六十條【證人的範圍和作證義務】
第六十一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二條【對特定犯罪中有關訴訟參與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第六十六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的法定條件】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法定義務】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
第七十一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利保障】
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對被監視居住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批准、決定與執行】
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條【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一條【異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條【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條【拘留的程式與通知家屬】
第八十四條【拘留後的訊問與釋放】
第八十五條【提請逮捕】
第八十六條【審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條【審查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八十八條【批准逮捕與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條【提請批捕及對其審查處理】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的異議】
第九十一條【逮捕的程式與通知家屬】
第九十二條【逮捕後的訊問】
第九十三條【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九十四條【強制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第九十五條【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與決定程式】
第九十六條【對不能按期結案強制措施的變更】
第九十七條【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九十八條【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一百條【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一併審判及例外】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期間及其計算】
第一百零四條【期間的耽誤及補救】
第一百零五條【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本法用語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七條【立案偵查機關】
第一百零八條【報案、舉報、控告及自首的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程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條【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立案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偵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預審】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違法偵查的申訴、控告與處理】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訊問的主體】【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訊問地點】
第一百一十七條【傳喚、拘傳訊問的地點、持續期間及權利保障】
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程式】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聾、啞犯罪嫌疑人訊問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
第一百二十一條【訊問過程錄音錄像】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的告知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詢問證人筆錄】
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六條【勘驗、檢查的主體和範圍】
第一百二十七條【犯罪現場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勘驗、檢查的手續】
第一百二十九條【屍體解剖】
第一百三十條【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勘驗、檢查筆錄製作】
第一百三十二條【復驗、複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偵查實驗】
第五節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條【搜查的主體和範圍】
第一百三十五條【協助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持證搜查與無證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搜查程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筆錄製作】
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查封、扣押的範圍及保管、封存】
第一百四十條【查封、扣押清單】
第一百四十一條【扣押郵件、電報的程式】
第一百四十二條【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程式】
第一百四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第七節鑑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鑑定的啟動】
第一百四十五條【鑑定意見的製作】【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告知鑑定意見與補充鑑定、重新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批准手續】
第一百四十九條【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長程式】
第一百五十條【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保密及獲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第一百五十一條【隱匿身份偵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五十二條【技術偵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證據的特別規定】
第九節通緝
第一百五十三條【通緝令的發布】
第十節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五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一百五十九條【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第一百六十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
第一百六十一條【撤銷案件及其處理】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檢察院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六十三條【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逮捕、拘留】
第一百六十四條【檢察院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訊問】
第一百六十五條【檢察院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檢察院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檢察院審查決定公訴】
第一百六十八條【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一百六十九條【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審查起訴程式】
第一百七十一條【證據收集合法性說明】【補充偵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式】
第一百七十三條【不起訴的情形及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與釋放被不起訴人】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七十六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七十七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八條【合議庭與獨任審判】【合議庭的組成】
第一百七十九條【合議庭評議規則】
第一百八十條【合議庭評議案件與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
第二章 第一審程式
第一節公訴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庭前審查】
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前的準備】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八十四條【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
第一百八十六條【宣讀起訴書與訊問、發問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證人出庭】【鑑定人出庭】
第一百八十八條【強制證人到庭及其例外】【對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的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出庭證人、鑑定人的發問與詢問】
第一百九十條【調查核實實物證據與未到庭證人、鑑定人的言詞證據】
第一百九十一條【庭外調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調取新證據】【申請通知專業人士出庭】
第一百九十三條【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與被告人最後陳述】
第一百九十四條【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評議與判決】
第一百九十六條【宣告判決】
第一百九十七條【判決書署名與權利告知】
第一百九十八條【延期審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庭審中補充偵查期限】
第二百條【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一條【法庭筆錄】
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限】
第二百零三條【檢察院對法庭審理的法律監督】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適用範圍】
第二百零五條【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第二百零六條 【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自訴案件的審限】
第二百零七條【自訴案件中的反訴】
第三節簡易程式
第二百零八條【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
第二百零九條【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條【簡易程式的審判組織】【公訴案件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簡易程式的法庭調查】
第二百一十二條【簡易程式的法庭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簡易程式的程式簡化及保留】
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式的審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轉化普通程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式
第二百一十六條【抗訴主體及抗訴權保障】
第二百一十七條【抗訴主體】
第二百一十八條【請求抗訴】
第二百一十九條【抗訴、抗訴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抗訴程式】
第二百二十一條【抗訴程式】
第二百二十二條【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百二十三條【二審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二審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二百二十五條【二審對一審判決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抗訴不加刑原則及其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條【違反法定訴訟程式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八條【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九條【二審對一審裁定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條【發回重審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二審法律程式適用】
第二百三十二條【二審的審限】
第二百三十三條【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與處理】
第四章 死刑覆核程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核准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死刑核准程式】
第二百三十七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核准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死刑覆核合議庭組成】
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法院覆核後的處理】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法院覆核的程式要求及最高檢察院的監督】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二百四十一條【申訴的主體和申訴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申訴應當重新審判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四十三條【提起再審的主體、方式和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條【再審法院】
第二百四十五條【再審的程式及效力】
第二百四十六條【再審中的強制措施】【中止原判決、裁定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再審的審限】
第四編 執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執行依據】
第二百四十九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執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緩期執行的處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死刑的停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二條【死刑的執行程式】
第二百五十三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程式】
第二百五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和決定程式】
第二百五十五條【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二百五十六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管制、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社區矯正】
第二百五十九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罰金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對新罪、漏罪的處理及減刑、假釋的程式】
第二百六十三條【檢察院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第二百六十四條【刑罰執行中對判決錯誤和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檢察院對執行刑罰的監督】
第五編 特別程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六十六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案方針、原則及總體要求】
第二百六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
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情況的調查】
第二百六十九條【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條【訊問、審判、詢問未成年訴訟參與人的特別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及異議】
第二百七十二條【對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條【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與不起訴決定的作出】
第二百七十四條【不公開審理及其例外】
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記錄封存】
第二百七十六條【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適用範圍】
第二百七十八條【對當事人和解的審查】【主持製作和解協定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達成和解協定案件的從寬處理】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第二百八十條【適用範圍、申請程式及保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條【對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審理程式】
第二百八十二條【裁定的作出】
第二百八十三條【本程式的終止】【沒收錯誤的返還與賠償】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
第二百八十四條【強制醫療的適用範圍】
第二百八十五條【強制醫療的決定程式】【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強制醫療的審理及訴訟權利保障】
第二百八十七條【強制醫療決定的作出及複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定期評估與強制醫療的解除程式】
第二百八十九條【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程式的監督】
附則
第二百九十條【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的偵查權】
附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12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2年3月14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12年3月8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2年3月10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