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不斷發生的緊迫現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為更好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最高檢近日制定印發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突出強調檢察機關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要切實履行好五項職責,建立完善好三項制度機制,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利用各檢察工作環節和訴訟階段,全方位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
一、嚴厲懲處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對成年人性侵害、拐賣、綁架、遺棄、傷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犯罪,堅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發揮法律威懾和震懾作用,堅決斬斷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同時,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怠於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方面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依法嚴懲侵吞、挪用、違法發放未成年人專項救助、救濟資金等貪污犯罪,對國家工作人員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應當採取措施而未採取措施,導致未成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及時查辦,保證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福利政策落實到位。
二、努力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參與權、知情權等各項訴訟權利,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利,避免在辦案中造成“二次傷害”。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有條件的地方檢察機關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建立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同時,要注重加強與司法、民政、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繫和協作,推動落實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身體康復、心理疏導、轉移安置、技能培訓、經濟幫扶等綜合救助工作,努力幫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復正常的生活和學習。
三、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貫徹國家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堅持依法對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訴少監禁”,落實專業化辦理、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社會調查、親情會見、附條件不起訴、社會觀護、幫扶教育、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保護制度,最大限度促進涉罪未成年人悔過自新、回歸社會。對於因年齡原因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與公安機關以及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組織等加強協調、配合,通過加強管教、社會觀護等措施,預防再犯罪。
四、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優勢。強化對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偵查和刑事審判、刑事附帶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堅決監督糾正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漏捕漏訴、重罪輕判等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促進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的工作加強法律監督,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
五、積極參與犯罪預防和普法宣傳工作。結合辦案注意查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方面存在的隱患,通過檢察建議等形式,督促相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動有關部門更加重視對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乞討兒童、正在服刑人員的子女等重點未成年人群體的保護,努力營造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環境;建立“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廣泛開展以案釋法、法制講座、法制進社區、進學校、進幼稚園、進農村、進家庭等宣講活動,培育尊重未成年人權益的文化,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建立檢察機關內部保護未成年人聯動機制。未檢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線索時,應當及時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予以查處,並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保護未成年人善後工作;各部門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務犯罪偵查等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無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發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漏洞和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並協助未檢部門介入干預,防止在檢察環節存在保護真空。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職務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等,上級檢察院要加大對下業務指導和案件督辦。
七、推動完善政法機關銜接配合以及與政府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跨部門合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工作評價標準、法律援助、社會調查、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同步錄音錄像、逮捕必要性證據收集與移送、合適成年人選聘、分案起訴、觀護幫教、犯罪記錄封存等需要配合的制度機制上相互銜接,形成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體系;積極與政府各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加強聯繫,推動建立跨部門合作的長效機制,促進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的緊密銜接,形成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救助困境兒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以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
八、推動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藉助社會專業力量的長效機制。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主動與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機構連結,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將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心理疏導、觀護幫教、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等工作,交由專業社會力量承擔,提高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專業水平,逐步建立司法藉助社會專業力量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