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9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最後一次修訂後的實施時間)
  • 通過時間:1990年6月12日
  • 通過會議: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〇九號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9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1990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
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六章 國家機關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成才觀,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都有責任保障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
第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團體和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活動,反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七條 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密切關注、及時發現、妥善處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受到侵害的異常情況,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牽涉多個單位職責的,由首先接到的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不得相互推諉。
第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信息。
第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等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專業服務活動,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本市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負責實施親職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接受親職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樹立正確親職教育理念,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提高親職教育能力,培育、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充分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主要包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引導、教育未成年人崇尚科學、熱愛勞動、勤儉節約、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鬥,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和法治意識;
(四)指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鼓勵、支持其參加家庭勞動、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類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交往活動,增強其自學、自理、自律和團結友愛、互助合作的能力,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六)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七)與學校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娛樂活動、體育活動和休息時間;
(八)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九)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歧視、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教唆、誘騙、脅迫、縱容和包庇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菸(含電子菸,下同)、飲酒、賭博、文身、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內容的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相關勞動,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勞作和活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同居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指導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階段和認知能力,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設備、物品。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強安全保護意識,對未成年人的交通出行、戶外活動給予安全指導和保護,避免未成年人發生交通事故、溺水、走失、動物傷害及其他意外傷害事故。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託照護的,應當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稚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稚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周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在接到被委託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稚園等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干預措施。
被委託人應當依法履行照護職責,並將未成年人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委託人和所在學校、幼稚園。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實施親職教育和撫養的責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被中止探望,暫時不能實施親職教育的除外。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對未成年學生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未成年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的全面發展。
幼稚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校長、園長是未成年人保護第一責任人,學校、幼稚園分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學校、幼稚園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未成年人保護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得拒絕接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及其教職員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對未成年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人的隱私。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保證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參加文化、娛樂、體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
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課時和作業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張榜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練習冊、習題集等教學輔助材料;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
幼稚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國小課程教育。學校、幼稚園不得違反規定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學校、幼稚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習慣。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開設法治教育課,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開展道德、法治教育,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安全保衛、場地設施、食堂配餐、校車運行、學生宿舍、文體活動等方面的管理,嚴格落實日常巡查、定期檢查、技防監控等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安全。
學校、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和措施,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
學校、幼稚園應當為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定期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體格檢查。學校應當配備心理健康輔導員,有針對性地、適時地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校園欺凌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等開展相關教育和培訓,預防校園欺凌的發生。
學校對發生的校園欺凌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騷擾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並對教職員工加強相關教育和管理。
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稚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教育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稚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學校、幼稚園及教職員工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長期無人照料、失蹤等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學校、幼稚園應當積極參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侵害未成年人權利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未成年學生,應當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給予處分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的陳述、申辯,並對申辯的內容予以答覆,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支持和幫助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和學生會等組織開展有益於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的教育和活動。
學校應當發揮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以及學生會、班委會等組織在未成年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與家長有效聯繫機制,向家長反映未成年人在校、在園的相關情況,促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發現未成年人有重大生理、心理疾病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學校、幼稚園可以採取家長會、家長課堂、家長學校等多種方式,定期組織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傳授親職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聯繫、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親職教育學習。
第三十五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託管機構等應當參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本市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定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被委託人依法履行監護或者照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被委託人有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未成年人開展課餘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為社會組織在社區開展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活動提供便利。
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暫時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相關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能力建設、心理干預、權益保護、法律服務、社會調查、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等專業優勢。
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引導公益慈善組織提供個性化、差異化、有針對性的服務。
鼓勵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託家長學校、社區家長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針對未成年人提供專場服務,鼓勵具備資源和條件的組織或者個人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科學普及、職業體驗等活動提供支持。
城市公共運輸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四十條 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旅遊景區景點等設定嬰兒護理台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在顯著位置設定提醒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並在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範圍或者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定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稚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飲酒。
第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用具、玩具和遊戲遊藝設備、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車時,應當主動避讓未成年人。
使用車輛從事接送未成年人業務的單位或者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使用車輛的安全性能,不得超出車輛限乘人數運送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與同時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個人留宿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流浪、走失、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在公安人員到達前對未成年人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 本市鼓勵創作、出版、製作、發行、展出、演出、傳播適合未成年人特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信息和其他精神文化產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產品。
第四十五條 營業場所開展營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未成年人保護規定:
(一)禁止在校園周邊違規經營音像書刊攤點,禁止制售淫穢色情、兇殺暴力非法出版物。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
(三)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
在學校、幼稚園周邊設定營業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招用未成年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脅迫或者誘騙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暴力、淫穢色情、迷信邪教、奢靡浪費、低俗惡搞等節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從事營利活動。
第四十七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建立從業查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四十八條 開展未成年人照護服務的機構和組織,應當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監督管理,提高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意識和服務能力。
第四十九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查閱、披露、干涉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製作、發布、傳播侵害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安全的信息。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照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審慎作出決定。
新聞媒體發布、轉載、傳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報導等信息,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違法披露可能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五十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路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路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意識和能力,幫助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使用網路習慣,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保障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並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新聞出版、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相關工作。
網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等部門組織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提升未成年人對網路信息的甄別能力。
網信、教育、公安、新聞出版、電信、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網路監管職責,依法懲處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五十二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以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未成年人對網路信息的分析判斷能力,提升未成年人在網路上自我防範、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教育未成年人不看、不聽、不傳播不良信息。
學校可以禁止未成年學生攜帶手機等智慧型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禁止帶入課堂。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路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路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路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智慧型終端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制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行業自律規範和團體標準,引導行業組織成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
第五十五條 學校、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等公益性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上網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避免未成年人接觸網路違法信息和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
智慧型終端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網路空間製作、發布、傳播不適宜未成年人內容的信息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網路空間製作、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網路產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權通知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等措施,也可以直接向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用戶發布、傳播不宜信息或者不良信息時,應當立即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採取措施,防止信息傳播。
第五十七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公安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監督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
家庭、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對於沉迷網路或者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人,家庭、學校、社區及其他機構專業人員應當共同配合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引導。
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應當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不得採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
第五十八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預防網路沉迷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預防網路沉迷的有關情況。
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提供的服務中設定青少年模式。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並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供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第五十九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等服務,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路活動。
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主播服務;為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主播服務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同意。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線上教育網路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路遊戲連結,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六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路侵害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網路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設定專門針對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定,並指定專人負責其個人信息保護。
信息處理者通過網路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個人信息處理者落實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由網信部門等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網路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路欺凌行為。
遭受網路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路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第六十二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慧型終端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並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六章 國家機關保護
第六十三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保障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實施;
(二)統籌協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研究解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未成年人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推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標準和制度;
(三)督促檢查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落實情況,督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重大案件處置工作;
(四)指導有關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五)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和表彰獎勵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開展親職教育知識宣傳,鼓勵和支持有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培育和發展親職教育服務,統籌建設親職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促進親職教育公共服務共享。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推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專門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普惠性托育、學前教育事業,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稚園,加大對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化、規範化建設。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稚園。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幼稚園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督促學校、幼稚園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成長社會環境治理納入平安建設,健全未成年人成長社會環境綜合治理和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健全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等反拐工作長效機制。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及其周邊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稚園等單位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秩序,及時制止、處理學校周邊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未成年人健康綜合保障,完善醫療衛生和醫療保障制度,確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保健、心理健康等服務。
第六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建設,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運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並加強管理。
鼓勵和支持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採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對暫時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有效落實政府監護職責。
民政部門對於依法需要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可以採取委託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依法需要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或者依法經收養評估後,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
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
第七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大型遊樂設施等安全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依法及時查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稚園的食堂以及集中用餐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事故依法開展調查處理。
第七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學校、幼稚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開展衛生保健工作,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加強對心理輔導員等相關人員的培訓。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和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詢問、訊問時,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在適當場所進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過程中,應當依法給予被害人特別保護。
第七十四條 本市依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相關部門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收集意見和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諮詢、幫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根據情況予以訓誡,並可以通過告誡書、督促監護令、親職教育指導令等形式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第七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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