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接待代表來訪及辦理代表建議的暫行辦法

1999年1月26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接待代表來訪及辦理代表建議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26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為進一步做好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對代表來訪的接待及代表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更好地為人大代表履行職責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負責接待代表來訪的日常工作,依據接待代表來訪的年度安排和來訪代表反映的問題,由常委會有關組成人員或廳、委、室有關負責人共同接待。
二、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根據建議內容和部分職責,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提出擬辦意見,送值班或主管的常委會副主任閱批後轉有關部門辦理。
三、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不含涉及公安、司法方面的案件),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由其交有關部門辦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四、代表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市公安局、司法局涉及案件方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內務司法辦公室交有關部門辦理並答覆代表。
五、代表對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轉給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辦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六、承辦部門接到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轉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後,應抓緊研究辦理,辦理結果報告要及時送給人事代表選舉工委一式三份備案,以便了解、掌握辦理情況。
七、承辦部門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要有單位領導的審核簽字加蓋公章,簽復的內容要具體,格式要規範,要有代表對辦理結果簽署的意見。
八、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要加強對轉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進行檢查,對超過辦理時限的代表建議要進行催辦,加大督辦力度,切實保證代表建議的辦復意見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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