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受理民眾來信來訪的辦法

《岳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受理民眾來信來訪的辦法》是在岳陽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受理民眾來信來訪的辦法
  • 通過時間:2003年3月25日
  • 修訂時間:2008年3月10日
辦法全文
(2003年3月25日岳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8年3月10日岳陽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為做好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使信訪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家、省《信訪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信訪工作在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一名常委會副主任主管,一名副秘書長分管。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是受理民眾來信來訪的專門機構,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統一管理,對民眾來信來訪進行接待、登記、批轉、交辦、督辦和回復;對信訪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總結和匯報;調查了解重要信訪案件;辦理上級和本級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建立和管理信訪檔案。
第二條 受理下列範圍內的民眾來信來訪:
(1)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2)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3)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方面存在的問題的建議、批評、意見,以及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⑷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經過複議、複查處理不服的申訴和控告;
⑸反映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和社會熱點、難點,需由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問題;
(6)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詢問;
(7)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的其他來信來訪。
第三條 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1)屬於對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方面的建議、批評、意見,由辦公室處理;
(2)屬於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方面的建議、批評、意見,分別轉交有關機關處理;
(3)屬於涉及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重要信訪案件,報經分管或主管領導閱批後,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處理;
(4)屬於檢舉、揭發、控告由市人大選舉和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訪案件,報經常委會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閱批後,由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處理;
(5)屬於檢舉、揭發、控告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選舉產生的省人大代表的信訪案件,報經常委會秘書長閱批後,由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處理;
(6)屬於不服司法和行政機關判決、裁決和決定的信訪申訴案件,分別轉交原審理機關複查或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7)屬於落實政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信訪案件,分別轉交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⑻屬於揭發違犯黨紀黨規問題的信訪案件,轉交紀律檢查部門處理;
(9)屬於縣(市、區)職權範圍內解決的問題,轉交有關的縣(市、區)處理;
⑽對互相推諉、投訴無門的信訪案件,可指定有關機關處理;
⑾其他來信來訪,視情況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 辦理民眾來信來訪的程式:
⑴市人大常委會的所有來信來訪,由信訪辦公室負責統一接待和辦理;
(2)對一般來信來訪,信訪辦公室直接處理。屬重要來信來訪,須填《重要來信來訪呈閱卡》,附原件報經分管或主管領導審批後,按照批示辦理;
(3)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處理的直接與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相關的重要信訪案件,辦理完畢後,統一由信訪辦公室回復有關單位或個人;
(4)屬於轉辦、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應在三日內轉交辦理機關,轉交後應適時發出“催辦函”,或派員深入辦理機關催辦;
(5)對於要求承辦單位回複查處結果的重要信訪案件,應責成承辦機關在三個月內回報查處結果,並及時向有關領導作出報告;
(6)對重大疑難信訪案件,應及時報請常委會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批示或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後,由信訪辦公室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協同處理。
第五條 信訪工作人員要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辦理信訪案件。對有下列行為者,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來信不及時閱辦,對應接訪而拒不接訪的;
(2)對有理有據的申訴控告案件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的;
(3)受賄索賄、徇私枉法、報復打擊當事人的;
(4)將控告、檢舉材料轉交或透露給當事人或利益關係人的。
第六條 對來信來訪人員有下列行為者,建議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1)無理取鬧,不聽勸告,妨礙機關正常工作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2)衝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
(3)對處理恰當的信訪問題仍無理糾纏,謾罵、侮辱、傷害信訪工作人員的;
(4)利用信訪渠道,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散布謠言或反動言論的;
(5)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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