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是2023年9月1日開封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 通過會議:開封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歷程,檔案全文,

通過歷程

開封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號)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已經開封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5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工作,增強人大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參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是指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針對某一特定問題或者工作領域的相關情況,組織開展的詢問活動。
第三條專題詢問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監督、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及時研究專題詢問涉及的重大問題,確保專題詢問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第五條專題詢問的實施步驟一般為:
(一)確定專題詢問議題;
(二)成立專題詢問工作組;
(三)制定專題詢問有關方案;
(四)開展專題詢問前的視察、檢查、調研等活動;
(五)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相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
(六)形成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七)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開展滿意度測評。
第六條專題詢問的議題,應當緊密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結合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確定。
第七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十二月下旬前,提出關於下一年度專題詢問的建議,經匯總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草案,按程式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專題詢問建議的內容應當包括專題詢問的議題、時間、是否進行滿意度測評等。
提出建議,應當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充分溝通協調。
第八條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研究決定年度工作計畫以外的專題詢問議題。
第九條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對專題詢問進行調整。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專題詢問議題確定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成立相應的專題詢問工作組,統籌、協調、推進專題詢問的實施。
專題詢問工作組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副秘書長,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相關人員,市人大代表等組成。
第十一條專題詢問工作組一般應當於開展專題詢問的兩個月前,擬定專題詢問方案。
專題詢問方案經主任會議審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印送被詢問機關,以便被詢問機關做好應詢準備。
主任會議決定開展滿意度測評的,滿意度測評方案隨專題詢問方案一併提交主任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專題詢問方案主要內容為詢問議題、組織領導、工作分工、方法步驟、詢問人和應詢人名單、詢問會議組織、新聞報導等。
詢問人應當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名單由專題詢問工作組推薦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個人向專題詢問工作組報名的方式產生。
第十三條滿意度測評方案應當包括測評時間、方式、標準、等次設定、結果運用等。
滿意度測評可以在專題詢問後隨即進行,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交對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後進行。
第十四條詢問人可以圍繞專題詢問的議題,從以下方面擬定詢問的具體內容:
(一)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在工作視察或者調查研究中發現的比較重要的問題;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比較突出的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相關議題時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較多的問題;
(五)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圍繞詢問議題,通過調查研究、座談、聯繫代表、民眾來信來訪等,了解到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六)其他途徑反映的比較重要或比較突出的問題。
第十五條專題詢問工作組應當按照專題詢問方案,組織開展視察、檢查、調研等活動,全面了解專題詢問涉及事項的真實情況和各方面民主意見。
第十六條被詢問機關應當在開展專題詢問的二十日前,將有關報告及材料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徵求意見。
臨時舉行的專題詢問以及特殊情況,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專題詢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聯組會議上進行;詢問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先聽取相關工作報告並進行分組審議。
第十八條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同志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需要,被詢問機關可以邀請有關機關單位、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到會就問題作補充說明。
第十九條專題詢問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
提出詢問應當服從主持人安排,在被詢問機關職責和詢問議題範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重點突出、事實清楚、客觀公正、條理清晰;提出每個問題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分鐘。
被詢問人應當全面、如實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脫或者迴避,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回答每個問題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詢問人在聽取回答後,可以根據回答情況,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一次;其他詢問人員也可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一次,但問題已經回答清楚的,不再次詢問。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在下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前書面答覆。
第二十條詢問人提出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回答,其他有關部門補充回答。
第二十一條必要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就專題詢問涉及的相關工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專題詢問結束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和專題詢問情況進行綜合整理,形成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簽發、交辦以及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督促檢查、初審、評議等,按照《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督辦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主任會議決定進行滿意度測評的,按照滿意度測評方案進行測評。
第二十四條專題詢問和滿意度測評可以通過報刊、電視、網路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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