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權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開封市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開封市人民政府、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開封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開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行政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決議;根據開封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開封市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人選;根據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開封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開封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及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然後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按表決器等方式。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開封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和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封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現任領導
副主任:尹君、穆宏地、錢忠寶、徐同君、薛冬、黃騰、陳泗
內設機構
常委會下設辦公室、調查研究室、信訪辦公室3個辦事機構和9個工作委員會。這9個工作委員會是: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人事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