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障城市飲用水安全和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7月1日
為了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障城市飲用水安全和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為了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障城市飲用水安全和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6年12月30日開封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7年3...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中文名 《合肥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通過時間 2003年10月24日 通過機構 安徽省...
《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經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
第二章水源保護 第八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並根據實際情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保護區範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為準。因城市規劃調整、自然環境改變或者取水發生...
第二章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質標準 第三章 城市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巴中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已於2016年10月25日經巴中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6次...
第十一條 在市區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興建地下工程設施、進行地下勘探等活動,應當採取分層止水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保護性措施。除應急供水外,在市區地下水禁採區內、限採區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禁止新鑿取水井,現有的自建取水井...
條例介紹 【生效日期】2002-03-2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七號)《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已於2002年3月28日經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跨區(市)縣行政區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受益和保護區的區(市)縣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協商簽訂補償協定。 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為本市城市、鎮、農村新型社區提供飲用水的河流、水庫、湖泊...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生活生產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定隔離防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第十二條 單一水源供水的市、縣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建設備用飲用水水源,...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負責對其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自然資源、農牧、林業和草原、文化旅遊廣電、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和應急備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鄉(鎮)、村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二條 開採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下水開採和保護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規民約中規定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義務,並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飲用水水源地、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
城鎮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基礎情況調查和環境狀況評價,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污染負荷控制,城鎮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程規劃和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核定與補充劃分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衛生計生、交通運輸(海事)、農業(畜牧、漁業)、旅遊、城市綜合管理、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淠史杭灌區和大型水庫...
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委員會公告 第73號 《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已於2011年12月13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現予...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止水體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條例所稱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量一千噸以上或者服務人口一萬人以上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水源。第三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
第三條 凡在自治州劃定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全面規劃,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
本市飲用水水源的保護規劃涉及自治區管轄的河流、水庫等水源的,應當報經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涉及其他城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涉及城市的相關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市人民政府審查,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的具體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農業(畜牧)、林業、...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體育、城市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門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七條各級河長、湖(庫)長...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水源,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二章 保護區劃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環境狀況調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質優良、風險...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改善飲用水水源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水源建設及保護區劃定 第三章水源保護措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用於或者規劃用於城鄉...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8年1月6日隨州市...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5日黃石市第十四屆...
本條例所稱市區飲用水水源,是指城西水庫、沙河集水庫(含沙城乾渠)、黃栗樹水庫。第三條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1] ...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和應急備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鄉(鎮)、村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二條 開採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下水開採和保護規定。...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配置水資源,保障飲用水水源水量,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監督管理。(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位於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的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城鎮生活污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