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瀘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為更好地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知情權和詢問權,切實加強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5月26日
辦法全文
2016年5月26日瀘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專題詢問是指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或閉會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有組織地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工作開展專門詢問活動。
第三條專題詢問的事項,一般是指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審議議題範圍內,關心關注或者需要進一步深入了解的問題,主要包含法律法規的實施、全市重大決策的執行、關係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等方面的問題。
第四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下列途徑了解的情況,擬出詢問的重點:
(一)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在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就詢問專題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五)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就詢問專題開展調查研究時發現的突出問題;
(六)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圍繞詢問專題,通過代表座談會、代表接待日、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徵求意見函、媒體網路等了解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七)其他途徑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第五條 開展專題詢問,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突出重點、依法辦事、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專題詢問的事項一般應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在日常工作中,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向常委會辦公室提出詢問事項,由辦公室轉交所提問題涉及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結合相關工作提出專題詢問的建議,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專題詢問的詢問人是指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被詢問機關為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專題詢問所涉及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到會回答詢問。根據專題詢問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被詢問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八條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專題詢問的具體工作,在專題詢問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專題詢問的工作方案,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
專題詢問的工作方案包括:詢問的目的、詢問的主要內容、詢問人和被詢問人建議名單、主持人、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列席人員、新聞報導等內容。
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專題詢問工作方案後,常委會辦公室應通知被詢問機關做好應詢準備。臨時確定專題詢問的,辦公室即時通知。
第九條專題詢問應嚴格按照工作方案組織實施,確需變更時,需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專題詢問如在常委會會議期間進行,可採取分組審議有關議題後,集中在聯組會議上開展;也可視詢問議題在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安排專門會議進行。
第十一條專題詢問由常委會主任或者由與專題詢問議題內容相關的常委會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專題詢問為一事一問,詢問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被詢問機關時,應當分別進行詢問,或者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覆,其他有關部門補充答覆。
第十三條專題詢問採取現場面對面“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詢問人應當在被詢問單位職責和詢問專題範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突出重點,清晰明確,言簡意賅,不講套話。被詢問人回答詢問應全面詳實,避免答非所問、照本宣科,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詢問人在聽取回答後,可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其他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經主持人同意,可補充詢問。
被詢問人當場不能直接答覆時,應當說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後,可以在專題詢問結束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詢問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被詢問機關應當按時如實提供。被詢問機關未能當場提供詢問人所需相關資料的,應在專題詢問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提供。詢問的問題、要求提供的資料,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被詢問人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應當作出說明,經主持人同意後,可以不作答覆。
第十五條 專題詢問結束後形成審議意見交“一府兩院”處理。“一府兩院”應在規定時間內,在徵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意見後,向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的情況。常委會會議在聽取情況後,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經測評,滿意和基本滿意人數未超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重新組織詢問、責成被詢問機關再次報告,或採取評議、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第十六條 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對專題詢問的事項進行跟蹤督辦,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對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屬於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進行專題詢問,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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