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是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8月20日發布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8月20日
辦法全文
(2013年8月20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保障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詢問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三門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題詢問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某一特定問題或工作領域相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詢問,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一種方式,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定權利。
第三條專題詢問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專題詢問的主體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相關機構負責人也可圍繞專門議題提出詢問。
第五條專題詢問的對象是詢問議題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門和政府直屬部門。被詢問人為被詢問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被詢問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同意後,可以委託分管相應工作的負責人到會應詢。
第六條專題詢問的內容,應是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人民民眾迫切需要解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上述問題開展監督工作中,遇到的不了解、不清楚或者不理解的情況和問題。
第七條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要在圍繞專題詢問議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搞好與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溝通,充分做好詢答準備。
第八條專題詢問的實施步驟為:(一)確定詢問議題;(二)制定專題詢問實施方案;(三)開展詢問前的調查活動;(四)做好與應詢單位的協調和詢答準備;(五)召開專題詢問會。
第九條專題詢問的議題由主任會議研究確定,一般從列入當年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的審議議題中選定,必要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確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專題詢問議題的建議。
專題詢問議題經主任會議確定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專題詢問會舉行1個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專題詢問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制定,在與詢問議題所涉部門溝通協調後,經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審定後實施。
實施方案包括專題詢問的目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調查方案、具體問題、方式、程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專題詢問前的調查活動應成立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等組成的專題詢問調查組,向社會各界了解相關情況、徵集相關問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主任會議聽取調查組的專題調查報告,研究召開專題詢問會的有關事項,擬出專題詢問提綱。專題詢問提綱於專題詢問會舉行7日前告知受詢問單位。被詢問單位要積極配合,按照專題詢問的工作要求,及時認真地做好回答詢問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被詢問部門應當於專題詢問會舉行10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分發給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專題詢問會可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舉行,也可單獨召開專題詢問會進行。
第十四條專題詢問與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相結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在聽取有關專項工作報告後,採取一問一答的形式進行。詢問人每次提問一般不得超過3分鐘,被詢問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過10分鐘。
第十五條詢問人所提問題要緊扣詢問議題,重點突出,具有針對性。詢問人在聽取應詢人回答後,認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問題,可對被詢問人進行深入詢問。其他詢問人也可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補充詢問不需事先提出。
被詢問人回答問題要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同時要提出改進相關工作的思路和對策。當場不能回答的,應說明原因,經詢問人同意後,在約定的時間內書面答覆,並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答非所問或發言冗長的,主持人可當場叫停,並要求其會後書面答覆。
詢問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涉及的部門都要參加會議,可以要求一個部門主答,其他部門補充回答。
第十六條詢問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被詢問部門應當按時如實提供。詢問的問題、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國家秘密的,被詢問部門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被詢問人不認真回答詢問議題,或對所分管工作情況不明、解釋不清,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專題詢問結束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會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對專題詢問情況進行綜合整理,形成書面意見,經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審定後,函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辦理。必要時向市委報告。
根據專題詢問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可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定權,就專題詢問的相關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負責專題詢問事項落實辦理情況的跟蹤督辦,特別是對被詢問部門承諾事項的落實辦理情況實行重點督辦,並要求其在3個月內將落實辦理情況書面報市人大常委會。
對落實辦理不力、不到位的,可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督促落實,做到有問必答、有答必果。
第二十條專題詢問會議可安排主流媒體現場採訪,詢問意見落實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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