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是河南省開封市的國家權力機關,任期五年,本屆任期自2018年9月開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現任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閻紅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 成立時間:2018年9月(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性質:國家權力機關 
  • 任期時間:五年 
  • 現任領導:閻紅心 
選舉任免,機構概況,歷史沿革,歷次會議,主要職責,機構設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辦公地址,

選舉任免

2018年9月29,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閻紅心
副主任:于吉良、王文娟(女)、翟中州、高宏勛、賀全營、徐強、穆宏地
現予公告。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2018年9月29日

機構概況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共有代表406名,由4縣6區和駐汴解放軍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現在是第十五屆,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9月26日~30日在開封舉行。

歷史沿革

1949年2月,開封市召開各界代表大會(系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前身,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歷史時期,代表人民的利益,發揮它的歷史作用,從支援前線、恢復發展生產,進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到今天的改革開放,發展經濟,振興開封無不發揮其巨大作用。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為推進開封市的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作出了有益的貢獻。
1966年“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始後,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完全中斷。
根據1975年制定的我國第二部憲法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由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行使。所以,將開封市革命委員會執政的時期視為開封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恢復活動。

歷次會議

2018年9月26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隆重開幕。
2018年9月30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勝利閉幕。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2019年2月16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召開。
2019年2月18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勝利閉幕。
2020年1月16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隆重開幕。
2020年1月19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勝利閉幕。
2021年2月1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隆重開幕。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2021年2月3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勝利閉幕。
2022年2月21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隆重開幕。
2022年2月23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勝利閉幕。

主要職責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開封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開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開封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
(四)選舉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開封市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封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九)改變或者撤銷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撤銷開封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罷免開封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河南省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定

辦事機構

(一)承擔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常委會主任會議、常委會黨組會議的籌備、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人代會開封代表團的服務工作。
(二)受主任會議委託,擬訂有關議案草案。
(三)承擔市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和市委的請示報告,負責聯繫各縣、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統一答覆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對有關問題的詢問。
(四)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及領導同志活動的具體事務;承擔在我市召開的各類人大會議的各項服務工作。
(五)負責與上級人大常委會、下級人大常委會、常委會機關內部和外部的聯絡工作。
(六)負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保密、文電、檔案、文印工作。
(七)負責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人事管理、行政事務、後勤保障、機關保衛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對外接待事宜。
(九)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一)承擔全市人大工作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擬定調研計畫,協調組織調研活動,提供調查報告。
(二)研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法制建設和人大工作理論,向領導提供其他省市人大工作的先進經驗,以及法制建設方面的信息、資料。
(三)承擔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常委會主要領導綜合性文稿和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負責人大宣傳工作。
(五)為各級人大代表傳送有關信息資料。
(六)參與人代會、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服務工作。
(七)負責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報刊、雜誌訂閱,圖書、資料的管理工作。
(八)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接待、審閱、登記、受理來信來訪,向信訪人員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
(二)摘錄、報批、轉辦一般來信來訪問題,督促承辦機關或者單位及時將處理情況答覆信訪人。
(三)調查處理或者會商常委會其他工作委員會調查重大信訪案件,調閱有關材料。
(四)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批轉、交辦的信訪案件,並按要求及時上報處理結果。
(五)向下級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批轉、交辦、督辦重大信訪案件,負責檢查辦理情況,督促及時報告處理結果;對已辦結的信訪事項,發現事實不清或者處理不當的,責成承辦單位限期複查糾正。
(六)負責與“一府兩院”和上下級人大常委會業務部門之間的聯繫,就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統計、分析有關信訪情況和信息,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要求、意見、建議,及時向常委會領導和上級機關報告。
(八)辦理上級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及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工作機構

(一)負責聯繫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總工會、共青團市委、市婦聯。
(二)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全國、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法制方面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三)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法制方面的規定、條例、通告、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法制方面的決議、決定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意見;對全市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
(四)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議案、建議。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計畫,對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主任會議決定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法制方面的專題工作報告,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起草常委會有關內務司法工作所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負責對全國、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立法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七)督促“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作好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八)列席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召開的有關內務司法工作方面的重要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
(九)指導、聯繫縣(區)人大常委會的內務司法工作。
(十)對人大代表、人民民眾反映的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
(十一)負責人大代表對內務司法方面工作進行專題視察、調查的具體組織工作,起草視察、調查報告,協助人大代表整理有關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二)請示、答覆法律、法規執行中的問題,解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規定、辦法、決議、決定。
(十三)研究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內務司法方面的議案,並提出辦理意見或建議。
(十四)辦理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執行上級有關計畫、金融、工業、商貿、電業、信息產業、國有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財經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規和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財經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二)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規定、條例、通告、細則等規範性檔案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建議。
(三)審閱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頒發的財政經濟方面的決議、決定和命令,對其中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問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糾正的意見和建議。
(四)調查、了解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初審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並提出意見、建議。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計畫,對本委職責範圍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主任會議決定,由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聽取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關財經方面的專題工作報告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財經方面的議案和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承辦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機構交付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
(六)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關於財經工作的重要會議,了解掌握有關情況。
(七)督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對新頒布的有關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
(八)組織縣(區)人大財經委總結、交流財經工作經驗。向辦公室、調研室及上級人大提供有關財經工作的簡報和內參材料。
(九)適時召開財經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部門負責人或者專家、人大代表參加會議,廣泛聽取意見,安排部署工作。會議應做好記錄,需要時可編髮會議紀要。
(十)負責組織人大代表圍繞常委會有關財經工作的議題進行專題視察和調查工作,起草視察、調查報告。
(十一)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一)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執行上級有關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以下簡稱教科文衛)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規和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貫徹實施。
(二)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規定、條例、通告、細則等規範性檔案,市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決議、決定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議案和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起草常委會有關教科文衛工作所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按照常委會的工作計畫,對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主任會議決定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專題工作報告,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關於教科文衛工作的重要會議,及時掌握和了解有關情況。
(六)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對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教科文衛方面徵求意見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座談討論,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整理上報。
(七)督促有關部門作出新頒布的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
(八)總結交流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經驗,向辦公室、調研室提供編髮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簡報和內參材料。
(九)負責人大代表對教科文衛工作進行專題視察、調查的具體組織工作,起草視察、調查總結。
(十)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執行上級有關城鄉規劃與建設、環境保護、住房與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人民防空、防震減災(以下簡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貫徹實施。
(二)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條例、通告、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公告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的決議、決定進行初步審查,並對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是否撤銷的意見。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的議案和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城市管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事項、細則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起草常委會關於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所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計畫,對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主任會議決定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的專題工作報告,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關於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會議,及時掌握和了解有關情況。
(六)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對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徵求意見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座談討論,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整理上報。
(七)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新頒布的有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八)總結交流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經驗,向辦公室、調研室提供編髮有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簡報和內參材料。
(九)負責人大代表對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專題視察、調查的具體組織工作,起草視察、調查總結,為代表提供有關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方面的參閱材料。
(十)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負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和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工作;指導縣區、鄉鎮人大換屆選舉鄉鎮人大主席團和縣區、鄉鎮人大代表工作。
(二)對《選舉法》、《組織法》、《代表法》和《河南省選舉實施細則》、《河南省鄉鎮人大主席團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辦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資格的具體事宜。
(四)依照《開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辦理人事任免工作的具體事宜。
(五)接受上一級人大常委會的委託,聯繫駐汴全國、省人大代表及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負責省人大代表參加省人代會的組團、服務工作。
(六)聯繫本級人大代表,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
(七)對本級人大代表所提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進行交辦、督辦及檢查。
(八)負責本級人大代表的學習培訓工作。
(九)承辦駐會主任、副主任接待人大代表日的具體事宜和人大代表日常的來信來訪工作。
(十)負責人大代表活動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年終將代表活動經費使用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匯報。
(十一)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執行上級有關農村、農業、農民、水利、林業、農機、畜牧、糧食、鄉鎮企業、供銷、氣象、防汛、計畫生育等方面(以下簡稱農村工作)法律、法規和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農村工作的決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貫徹實施。
(二)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農村工作方面的規定、通告、細則等規範性檔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農村工作的議案和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農村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起草常委會關於農村工作所作的決議、決定。
(四)對主任會議決定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關農村工作的專題工作報告和廣大農民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關於農村工作的重要會議,掌握和了解有關情況。
(六)對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農村方面徵求意見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座談討論,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整理上報。
(七)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新頒布的有關農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八)總結交流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農村工作的經驗,向辦公室、調研室提供編髮有關農村工作簡報和內參材料。
(九)負責人大代表對農村工作進行專題視察、調查的具體組織工作,起草視察、調查總結,協助代表整理有關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十)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執行上級有關民族、宗教、僑務、外事、旅遊、港澳台等方面的(以下簡稱民僑外)法律、法規和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民僑外工作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貫徹實施。
(二)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民僑外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民僑外工作的議案和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民僑外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起草常委會關於民僑外工作所作的決議、決定。
(四)對主任會議決定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關民僑外工作的專題工作報告,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計畫,對民僑外工作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應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關於民僑外工作的重要會議,掌握和了解有關情況。
(七)參與對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有關民僑外方面徵求意見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活動,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座談討論,提出修改意見,整理上報。
(八)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民僑外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九)總結交流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民僑外工作的經驗,向辦公室、調研室提供編髮有關民僑外工作簡報和內參材料。
(十)負責人大代表對民僑外工作進行專題視察、調查的具體組織工作。起草視察、調查總結,協助代表整理有關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十一)承辦市人大常委會與國外友好城市議會交往及其他有關外事活動的服務工作。
(十二)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執行上級關於財政、稅務、審計等方面法律、地方性法規和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財稅、審計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二)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財稅、審計方面的規定、條例、通告、細則等規範性檔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意見、建議。
(三)調查、了解全市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情況和財政決算情況,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批的財政預、決算草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財政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計畫,對預算工作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主任會議決定,由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聽取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關財稅、審計方面的專題工作報告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財稅、審計方面的議案,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財稅、審計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起草常委會關於財稅、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所作的決議和決定。
(七)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關於財稅、審計工作的重要會議,了解掌握有關情況。
(八)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座談、討論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有關財稅、審計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整理上報。
(九)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對新頒布的有關財稅、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
(十)組織縣(區)人大總結、交流財政預算監督工作的經驗。向辦公室、調研室提供有關財政監督工作的簡報和內參材料。
(十一)承辦全國、省人大常委會對財稅、審計方面執法檢查的具體協調工作,負責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這些方面執法檢查的具體工作。
(十二)負責人大代表對財稅、審計方面進行專項視察、調查的具體組織工作,起草視察、調查報告。
(十三)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主任

閻紅心

副主任

于吉良、王文娟(女)、翟中州、高宏勛、賀全營、徐強、穆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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