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畫

國家計畫是一個經濟術語。特徵有針對性。國家計畫必須以相關信息的掌握為基礎,具備明確的目的,若沒有確實的可靠的信息,則所制訂的國家計畫必然是盲目的,一旦付諸實施極有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畫 
  • 類型:經濟術語
特徵,分類,功能,

特徵

國家計畫具有以下特徵:
(1)針對性。國家計畫必須以相關信息的掌握為基礎,具備明確的目的,若沒有確實的可靠的信息,則所制訂的國家計畫必然是盲目的,一旦付諸實施極有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
(2)事前性。國家計畫與未來的行動和目標有關,因此在實行過程中會根據情況的發展變化對原定計畫及時作出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3)綜合性。國家計畫在目標的設定以及實施的手段上往往要綜合考慮和運用各種因素和方法,它本身是在動態的過程中由一系列的具體程式組成,是在發展中形成切實可行的行動方案。
(4)法定性。當國家計畫具有規制私人行為的外部效果時,需要有法律上的根據,反過來說,正是因為具有法律根據,國家計畫才具有了對外部的規制效果。
(5)組織性。國家計畫必須有某個或某幾個機構負責促進計畫的實現,所要注意的是,促進計畫實現的機構與實際實施計畫內容的主體是不同的,後者的範圍要遠遠地大於前者。

分類

國家計畫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計畫的期限,可將國家計畫分為長期計畫、中期計畫短期計畫。這一組計畫形式是國民經濟計畫體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計畫形式。就國家計畫而言,長期計畫一般為十年計畫;中期計畫即五年計畫;短期計畫為年度計畫。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是要加強中長期計畫,簡化年度計畫,要把五年計畫作為國家計畫管理、實施巨觀調控的基本計畫形式。
(2)根據計畫實施的範圍,可將國家計畫分為中央計畫、地方計畫(省級、縣級等)、基層計畫。中央計畫、全國性行業計畫和專項計畫,由國務院管理;地方計畫及地方行業計畫和專項計畫由相應的各級地方政府管理;基層計畫由基層計畫單位編制。
(3)根據計畫的保證手段和效力,可將國家計畫分為指令性計畫指導性計畫指令性計畫是以指令性指標或以指令性指標為主組成的計畫;指導性計畫則是由指導性指標組成的計畫。指令性指標是國家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和關係經濟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以法令形式下達的,是必須執行的計畫指標。指令性指標又分為必成指標和限額指標。必成指標多用於短線產品生產計畫,有關執行單位必須完成,超額不限;限額指標多用於長線產品計畫,或超量即可能影響全局的項目,有關執行單位不得突破。指導性計畫指標是國家為了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對除指令性指標以外的其他重要產品、項目和經濟活動所下達的,主要靠經濟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計畫指標,其調節的對象不再是企業而是市場,具有預測性、政策性和協調性的特點。
(4)根據計畫的經濟、社會內容,可將國家計畫分為社會總產品計畫、國民收入計畫、工業生產計畫、農業生產計畫、第三產業計畫、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交通運輸和郵電計畫、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教育計畫、環境保護計畫、城鄉居民收入和消費水平計畫、人口計畫等形式。

功能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計畫在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仍有重要作用,它在巨觀上為各級政府和企業提供了經濟行動的指針和目標,並為實現這些預期目標提供了具體的政策協調和政策指引。計畫作為一種巨觀調控的手段,還可以對其他的巨觀調控手段進行協調,可以說,計畫調控是一種高層次的調控。
概括起來,國家計畫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個:
(1)預測引導功能,即國家計畫不但預測了未來的發展方向,而且引導市場主體遵從並行動;
(2)政策協調功能,即在實現國家計畫目標的過程中,可以協調各個方面的政策,以實現計畫目標;
(3)巨觀調控功能,即通過預測引導和政策協調功能,實現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方面的巨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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