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關於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暫行規定

《陝西省關於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暫行規定》在1989.03.09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關於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3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3月09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發揚社會主義發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正確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密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人民民眾的聯繫,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社會的正常秩序,推動改革和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其所在單位或上級組織控告、檢舉的權利;有提出申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三條 公民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上簡稱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和權利;對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其所在單位或上級組織控告、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是地解決人民來信來訪提出的問題。
第四條 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應按地區、部門、單位的職責範圍,分級負責,歸口辦理,通力協作,就地解決問題。
第五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應設立信訪局。各級信訪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工作機構。上級信訪工作機構對下級信訪工作機構實行業務指導。
信訪任務較大的政府工作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都應充設立信訪機構或配備信訪工作專職幹部。
各級信訪工作人員,必須是懂得政策、熟悉業務、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為民眾辦事的幹部。
第六條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受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維護來信來訪人的合法權利;
(二)承辦上級機關;、同級領導機關及其負責人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
(三)向同級和下級單位交辦有關信訪案件;
(四)按所轄範圍指導和督促有關單位辦理信訪案件,提出處理建設,檢查辦理情況;
(五)協調處理單位之間的信訪案件;
(六)綜合研究信訪工作情況,及時向領導機關提供有關信息;
(七)管理信訪檔案,保守信訪機密;
(八)向人民民眾提供有關信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
第七條 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工作程式:
(一)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一般應由居民所在單位或與問題有直接關係的單位負責處理。
(二)重大疑難案件,由信訪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會商處理;涉及幾個地區或部門管轄範圍的信訪案件,由受理單位同有關地區或部門協商處理;有爭議的問題,由上級信訪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三)信訪人對所在單位已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申請複議:經複議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訴;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四)凡屬重要或不宜向下轉辦的信訪案件,受理單位應摘報有關負責人或轉交信訪人所在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處理。
(五)違紀案件,由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或監察部門處理;屬於控告、舉報負責人違紀、失職的案件,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處理。
(六)凡屬刑事、民事的控告、申訴案件,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七)凡屬撤銷或合併單位的信訪案件,由其現在單位或原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條 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原則
(一)凡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該解決的問題,必須認真加以解決,不得推諉拖頂;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講清情況,做好思想工作。
(二)對於法律、法規和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予以處理。
(三)對於提出過高的或無理的要求,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說服教育,做好思想疏導工作。
第九條 已受理的或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承辦單位應及時查處,在三個月內處理結案。交辦機關在收到承辦單位的處理結果報告後,如認為事實不清或結論、處理不當的,應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覆核處理。
第十條 禁止對申訴、控告、舉報人進行威脅、恐嚇、壓制、追查,或者利用職權打擊報復;禁止將控告、舉報材料轉給或泄露給被控告、被舉報的單位或個人;禁上將附有上級機關或負責人批示的信件交給當事人。
處理信訪問題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必須迴避。
第十一條 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秉公辦事,不徇私情,維護來信來訪人的合法權益。
對在來信來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來信來訪者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禁止利用來信來訪的名義,捏造事實,歪曲直相,蓄意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條 公民向領導機關反映和要求解決問題,必須維護安定團結,不應採取防害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聚眾集體上訪行動。
對已發現和可能出現的集體上訪,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立即進行說服勸阻、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對不聽勸阻、執意到領導機關集體上訪領導機關有權讓其推選三名至五名代表進行商談,其餘上訪人員應立即返回。
第十四條 上訪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各級信訪工作機構的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長期糾纏、蠻橫要挾,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不得煽動民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不得衝擊機關、衝擊會議、不得擾亂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人民民眾的生活秩序;不得堵門攔車、堵塞交通、破壞公私財物;不得張貼、鋪設、散發“大字報”、“小字報”和煽動鬧事標語、傳單,捏造事實,公然誹謗侮辱他人、毀壞國家機關聲譽;禁止“打砸搶”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
對出現上述行為,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有關單位予以勸阻和制止。
第十五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在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 分別給以批評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信訪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對上級機關或負責人交辦的信訪雜件推諉不辦的;
(三)對下級機關、單位請示的信訪案件,逾期不作答覆處理的;
(四)泄露信訪機密,將控告、舉報材料轉給或泄露給被控告、被舉報的單位或個人的;
(五)對來信來訪人進行威脅、恐嚇、壓制、追查或利用職權打擊報復的;
(六)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
(七)隱匿、銷毀或偽造來信來訪人信件、證件的;
(八)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第十六條 來信來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或由民政、公安等主管部門分別予以收容遣送、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上訪為名,到處流竄、行騙,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故意歪曲、捏造事實,蓄意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三)無理取鬧,蠻橫要挾,長期糾纏,屢教不改,屢遣屢返的;
(四)將老、弱、病、殘人員和兒童捨棄在機關或接待單位進行要挾的;
(五)聚眾鬧鬧,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妨礙執行公務的;
(六)衝擊機關、衝擊會議或擾亂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人民民眾的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好果和惡劣影響的;
(七)堵門攔車,堵塞交通,搞“打砸搶”,破壞公私財物的;
(八)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的。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年邁老人、殘疾人上訪,接等單位應通知其親屬、監護人或所在單位負責接回,並對其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陝西省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