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福建省專利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個人):

為提高社會公眾舉報專利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有效打擊涉嫌專利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局研究制定《福建省專利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辦法》有關規定,積極向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投訴專利違法行為。

特此通知。

福建省知識產權局

2014年5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福建省專利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施行地區:福建省
福建省專利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社會公眾舉報專利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依法打擊涉嫌專利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投訴維權服務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向福建省知識產權局檢舉、揭發專利違法行為,對案件偵破或查處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但對案件負有查處職責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被侵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違法行為,是指涉及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福建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舉報投訴獎勵工作的實施,並接受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具備獎勵資格的舉報投訴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三)違法行為屬於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範圍;
(四)未經其他維權機構、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受理。
第六條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七條 舉報投訴信息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按照以下情況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詳細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投訴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的,給予800元的獎勵;
(二)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舉報投訴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的,給予300元的獎勵;
中心對獎金髮放提出初步意見,報福建省知識產權局批准。
第八條 中心應當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審查核定獎勵條件,提出獎勵建議,上報福建省知識產權局。
經福建省知識產權局批准給予獎勵的,由中心以書面形式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中心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應出具委託人的委託函、委託人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九條 專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
兩個以上的舉報人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的先後順序以中心業務受理系統登記時間為準。
舉報人聯名舉報違法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時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託人領取,獎金分配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獎金平均分配。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中心對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信息應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許可,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關信息,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工作人員,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舉報人認為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獎勵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福建省知識產權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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