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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打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假冒專利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向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假冒專利行為並被立案查處,對違法行為查處起到積極作用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用於舉報獎勵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下各種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撥打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熱線12330或向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電話舉報;
(二)通過山東智慧財產權服務網智慧財產權投訴平台舉報;
(三)投遞信函至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
(四)直接到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獲得獎勵:
(一)舉報對象明確、具體,有違法事實、線索或初步證據;
(二)舉報案件屬於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範圍;
(三)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行為未經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舉報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經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結案後,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七條 舉報假冒專利行為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屬實,有助於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給予300元獎勵;
(二)舉報人提供的情況詳細,證據確鑿,並積極協助案件查處的,給予500元的獎勵;
(三)舉報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況和線索,對查處重大案件做出貢獻的,給予5000元的獎勵。
重大案件是指違法所得超過500000元或在一個行為中假冒3件以上專利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第八條 舉報人僅就與其舉報事實對應的假冒專利行為獲得獎勵,同一假冒專利行為只能獲得一次獎勵,不得重複獎勵。
兩名以上舉報人先後舉報同一假冒專利行為的,僅獎勵在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接到舉報的時間為準。同時舉報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獎金分配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獎金平均分配。
舉報案件調查中發現新的假冒專利行為或新的違法主體的,不再另行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九條 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每半年將根據舉報人舉報立案查處的假冒專利行為案件匯總上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經審核後30日內,由原受理舉報案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單位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
舉報人自接到或者應當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舉報人是個人的,領取獎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他人領取的,應當提供
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舉報人是單位的,領取獎金時應當提交該單位出具的蓋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的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內容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涉嫌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對舉報人的身份予以保密,非辦案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查詢有關舉報人身份的任何信息。
相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的獎金,列入山東省年度智慧財產權(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專款專用。
各市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獎勵政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