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地方法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 適用地:福建省
  • 施行時間: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福建省專利獎的評獎工作,根據《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以下簡稱“評獎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福建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
第三條 福建省專利獎授予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中國專利的專利權人。
第四條 福建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評審機構
第五條 設立福建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委員由省直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組成,專家人數比例應占50%以上。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和專業評審組,評審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專業評審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和財務專家組成。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職責:
(一)管理和指導省專利獎評審工作;
(二)確定擬獎勵的專利項目、人員、等級,並上報省政府;
(三)決定專利獎評審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協調專利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福建省專利獎評獎工作;
(三)組織公示、處理異議;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專業評審組職責:
(一)對專利獎申報項目進行初評;
(二)提出改進專業評審工作的建議;
(三)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評獎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是指在福建省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或住所地在福建省的個人。省外專利權人許可我省單位實施其專利並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由實施單位申報。
第十條 評獎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經濟效益”主要指新增銷售額和新增利潤;所稱“社會效益”主要指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增加社會就業、出口創匯和替代進口,促進自主創新和節能環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等情況。
第十一條 評獎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利權屬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糾紛。
評獎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是指: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和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尚未解決的。
評獎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程式”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某一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而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程式。
第四章 獎項設定和評獎標準
第十二條 根據評獎辦法,福建省專利獎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其中:
(一)特等獎1項,獎勵人民幣30萬元;
(二)一等獎不超過3項,每項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三)二等獎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人民幣5萬元;
(四)三等獎不超過30項,每項獎勵人民幣3萬元。
第十三條 獲中國專利獎金獎和優秀獎的,分別按特等獎和一等獎的標準給予獎勵;獲中國專利獎外觀設計金獎和優秀獎的,分別按一等獎和二等獎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發明專利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在國家技術創新領域取得重大突破;
在專利技術實施推廣中取得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發明專利項目,可以評為一等獎:
對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貢獻;
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六條 對在技術創新或專利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可以評為二等獎。
第十七條 對在技術創新或專利技術產業化中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五章 申報程式
第十八條 申報人登錄“福建省專利獎項目管理信息系統”註冊後,線上填寫申報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推薦單位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報專利獎時所有專利權人要出具書面同意報告,並協商指定其中一個專利權人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評獎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檢測或審批的產品”主要指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通信設備、壓力容器、基因工程技術產品等特殊產品。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通過福建省專利獎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重點審查:
(一)是否符合評獎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的申報條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合格、真實、有效。
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網上審查,符合規定的提交至評審辦公室,並匯總每個申報項目的紙質材料一式一份、出具書面推薦函於規定時間內送達評審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評審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告知推薦單位或申報人補正的內容,申報人須在十日之內在福建省專利獎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上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提交評審。
第六章 評審
第二十三條 各專業評審組專家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並提出初評意見。
評審過程應遵守迴避制度,與參評項目人員有近親屬關係或與參評項目有利益關係的人員,應主動申請迴避,不得作為當年專業評審組專家。
第二十四條 評審辦公室匯總各專利項目的得分及初評意見,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專利項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辦公室提出的建議進行審議,組織專利權人現場答辯,確定擬獎勵的項目、人員、等級。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在到會委員數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二的情況下,按照評審規則依次對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備選項目進行投票表決。各等級獎項均應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參會委員通過。
第二十七條 根據評獎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組織或個人就評審結果向評審辦公室提出異議的,須如實提出異議理由和相應的證明材料。以組織名義提出異議的,須在異議材料上加蓋公章,並寫明聯繫方式和聯絡人員;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須寫明異議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電話和詳細地址。需要保密的內容須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二十八條 在申報之後、評審結果公布之前,若出現專利權屬糾紛、被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情形,確實影響該專利法律狀態的,該專利項目不得繼續參與評獎。
第二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提出擬獎勵的專利項目、人員、等級上報省政府審定;省政府向獲得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頒發獎牌和獎金,對省專利獎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頒發證書,並予以公布。獲獎專利權人為單位的,應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不低於所獲獎金70%的獎勵。
第三十條 評審辦公室應將獲獎專利項目的材料進行整理、歸檔;未獲獎的專利項目紙質申報材料不予退還。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和相關程式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依據事實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專利獎的,評審委員會有權根據具體情節,做出通報批評、撤銷獎勵、收回獎金的決定。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專利獎的,由評審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建議當地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福建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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