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

《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於2010年3月30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辦〔2010〕99 號 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設定、程式、罰則、附則5章23條,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
  •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 實行時間: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通知內容,其他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 置,第三章 程 序,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

通知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0〕99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其他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實施意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充分調動我省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增強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提升我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專利獎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為表彰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中國專利而設立的專項獎勵項目。
第三條 福建省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獎勵經費由福建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四條 福建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設立福建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福建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管理和指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福建省知識產權局和福建省財政廳提出,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和專業評審組,評審辦公室設在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福建省專利獎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評審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評審組。
第六條 本辦法同樣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港澳台資企業和個人。

第二章 設 置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
(二)在評獎當年7月1日前被授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三)發明創造水平高,已經在福建省實施並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專利權有效、權屬明確。
第八條 專利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
(二)在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程式中;
(三)同一專利項目已獲得省級專利獎。
第九條 福建省專利獎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其中:
(一)特等獎1項,獎勵人民幣30萬元;
(二)一等獎不超過3項,每項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三)二等獎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人民幣5萬元;
(四)三等獎不超過30項,每項獎勵人民幣3萬元。
獲中國專利金獎的,按特等獎給予獎勵;獲中國專利優秀獎的,按一等獎給予獎勵。
第十條 評獎標準:
(一)對在國家技術創新領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專利技術實施推廣中取得巨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項目授予特等獎。
(二)對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項目授予一等獎。
(三)對在技術創新或專利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授予二等獎。
(四)對在技術創新或專利技術產業化中,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授予三等獎。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條 申報福建省專利獎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專利獎申報書》;
(二)申報人為單位的,提供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申報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證件複印件並簽名;
(三)專利證書複印件(應覆核專利證書原件);
(四)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福建省知識產權局授權機構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五)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檢測或審批的產品,需出具檢測機構的產品檢測報告或行業審批檔案;對形成國家或國際標準發揮作用的,需提供標準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六)該專利技術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七)評審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省直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為推薦單位接受專利權人的申報,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推薦意見並上報評審辦公室。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推薦單位或評審辦公室應要求申報人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提交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辦公室對參評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分類,並送交專業評審組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篩選,形成初評意見。評審辦公室匯總初評意見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專利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以記名投票表決,做出獲獎專利和獎勵等級的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 評審結果在指定的新聞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一周。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提出異議。評審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複審,做出複審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異議方。
第十五條 公示結束後,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結果和複審意見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名單,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向獲得福建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頒發獎牌和獎金,對福建省專利獎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頒發證書,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獲獎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單位應當相應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
對誠實守信、優質服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相關部門可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相關獎勵、激勵政策。
第十七條 對獲得福建省專利獎二等獎以上且符合有關申報條件的專利,由評審辦公室優先推薦申報中國專利獎。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剽竊、侵占他人的專利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建省專利獎的,由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追回獎金、獎牌和證書。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專利獎的,由評審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建議當地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福建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知識產權局和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福建省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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