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在1993.05.18由國家測繪局頒布。
2019年6月2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正式廢止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測繪局
- 頒布時間:1993.05.18
- 實施時間:1993.05.18
- 廢止時間:2019.6.26
2019年6月25日,自然資源部《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中,正式廢止《辦法》。
《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在1993.05.18由國家測繪局頒布。
2019年6月2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正式廢止本《辦法》。
《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在1993.05.18由國家測繪局頒布。2019年6月2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布第一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正式廢止本《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
(五)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確定的數位化測繪產品的技術設計、技術總結的副本。以上匯交的副本,除地圖一式兩份外,其他均為一式一份。第六條 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匯交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交...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由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九條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
(五)有關重大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第七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全部移交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按前條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八條...
關於印發《國家測繪局職工個人防護用品標準及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測發(1992)第106號 關於測繪野外艱苦崗位職工實行浮動一級工資的通知 國測發(1992)197號 發布《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測發(19...
第六條 各測繪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的下列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一)國家一、二、三、四等天文測量,大地測量及5″小三角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不履行匯交測繪成果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省測繪局和州(地)、市、縣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依據國家測繪局《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罰。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第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使用單位造成...
外省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測繪任務形成的測繪成果,以及外國人經批准在我省境內完成的測繪成果,由委託單位按上述規定匯交目錄或副本。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亦不得匯交經塗改、刪節的...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本自治區的單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按《測繪法》第十八條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於下年3月底前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國務院有...
經批准複製或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按原密級管理。第十四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測繪主管部門限期...
第五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規定》第七條所列各項內容,在完成測繪任務後一個月內向測繪工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六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對未...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
(七)城市及區域性地面沉降監測測繪成果資料;(八)公開出版的地圖;(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接收測繪成果資料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市、縣(市、區)...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附錄2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附錄3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附錄4 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國家測繪局1997年7月22日發布)附錄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附錄6 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 附錄7...
第四條 在本市測繪完成的測繪成果,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規定的範圍和要求,在每年年底以前向市規劃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副本。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須持單位公函和有關資格證書等報市...
第七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承擔測繪任務和軍事單位在本省承擔民用測繪任務,須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範圍和要求,在測繪成果完成後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八條 各地(市)、縣(市、區)管理測繪工作的...
第十條 各測繪成果的歸口管理單位,應加強測繪成果使用和保管工作的檢查與指導,並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組織本歸口管理範圍內有關單位按時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副本;委託其他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由委託單位負責匯交;進行定期...
第八條 自治區各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按國家測繪局有關規定,向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匯交上年度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應對匯交的測繪成果進行分析鑑定,統計歸檔,並保護其著作權...
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受委託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成果資料按年度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
9. 根據測繪法和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中有關測繪成果匯交、保管的規定,以及《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測繪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確認匯交、保管測繪成果的合法性和有關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9. 根據測繪法和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中有關測繪成果匯交、保管的規定,以及《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測繪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確認匯交、保管測繪成果的合法性和有關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的一個...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區測繪成果資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完成的測繪項目,中方有關單位向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同時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依照下列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一)測繪範圍跨省或者省轄市行政區域的,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二)測繪範圍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向省轄市測繪主管部門匯交;(三)測繪範圍在縣(市...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航空攝影資料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同其他有關部門相互通報航空攝影資料目錄,充分利用已有的航空攝影資料,避免重複航空攝影。第十四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第九條利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按規定向提供財政資金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利用其他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其出資人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一)測繪範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
測繪成果目錄或相關說明包括:項目名稱、測繪技術設計、概要及質量檢查驗收報告。第十三條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
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