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精神,進一步培育和發展我省技術市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49號檔案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13號)要求,現就加快全省技術市場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1.明確全省技術市場發展目標。按照“省市聯建、開放共享、促進轉化”的原則,採取公益性服務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網上平台與實體機構相結合、技術要素與功能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引導全省各市、縣(市、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積極參與,吸引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組織、中介機構、社會投資機構加入,廣泛聚集要素資源,促進政府、行業、中介機構良性互動,構建開放共享的技術市場體系。積極融入全國技術交易體系,進一步提升省內市場、機構與省外技術交易機構、平台的互聯合作水平。到2017年年底,形成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全省統一網上技術交易平台體系。力爭全省技術交易額年遞增20%以上。到“十三五”末,全省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達到80家,國家創新驛站站點達到20家,技術轉移聯盟達到10家,全省年技術交易額達到800億元左右。
2.健全全省統一的網上技術交易平台體系。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移動電子商務、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技術供需、融資服務、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中介服務、專業人才等基礎數據平台,完善線上交流、展示洽談、申報受理、信息推送等服務功能,提供信息審核、統計分析、誠信監督、信息安全等管理保障,以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為核心,構建數據標準、品牌標識、管理制度和服務規則相統一的全省網上平台。制定落實支持網上技術交易平台建設和網上交易的政策措施,促進市、縣(市、區)加快開展網上技術服務平台建設,活躍全省技術交易活動。
3.鞏固擴大多層次的實體技術交易體系。按照線上線下交易並舉要求,加強對線下實體技術市場建設的規劃和指導,鞏固擴大現有實體技術市場規模,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技術交易機構,構建區域性與行業性縱橫交錯的技術轉移組織體系。鼓勵在技術需求旺盛、技術供給能力強、科技中介服務較為完善的區域建立綜合性技術交易機構。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揮煙臺市產業導航服務平台作用,支持青島國家海洋技術轉移中心加快建成全國重要的區域性技術市場;在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支持在東營建設全省農業技術交易平台,在壽光建設山東果蔬種權交易中心,服務現代農業發展;在省會城市經濟圈,加快智慧財產權導航平台建設,依託省科學院成立技術轉移聯盟,加強技術輻射;在西部經濟隆起帶,支持魯南技術產權交易中心進一步發揮技術轉移作用。圍繞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發展,重點布局建設專業性強的行業技術轉移中心。依託高校院所、新型研發組織等創新載體,重點建立以技術出讓為主的技術轉移機構、技術轉移聯盟等技術交易載體。加強創新驛站區域站點等技術轉移新型服務機構建設,實現與全國站點聯網,構建資源配置能力強、服務手段先進的實體技術交易體系。
4.培育發展適應技術交易需要的新興服務業態。積極發展具有技術交易服務特點的科技服務業新興業態,探索建立服務完善、各類科技資源高效配置的新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體系。面向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需求,加快培育一批從事技術諮詢、中試基地、評估、檢驗檢測及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代理、科技金融等專業服務的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動態選擇一批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交易服務商業模式創新試點。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爭取國家、省服務業發展相關規劃以及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到技術交易服務領域,促進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快速發展並充分發揮作用。
二、嚴格依法規範技術交易行為
5.發展第三方參與技術交易模式。充分發揮技術評價、代理、融資及市場調查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作用,參與技術價值評估、撮合交易、契約鑑證與結算交割等過程,依法訂立和履行三方契約,落實三方權利義務,解決好傳統技術交易過程中風險高、不信任、易糾紛、款難結等問題,推動技術交易規範有序運行。
6.落實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制度。強化制度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流程,嚴格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監督,加大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業務宣傳力度,保障國家技術交易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保護交易人合法權益,構建有利於技術轉移的良好環境和市場秩序。
7.建立技術市場信用徵信體系。引導技術市場制定相關技術交易活動規範,明確技術交易範圍、服務標準、工作流程等內容,推進技術交易規範化開展。加快建立技術交易主體動態信用信息平台,完善技術交易主體信用信息資料庫,開展技術交易主體的信用徵信和評價,依法依規向社會提供相關信用等級信息,及時清退徵信程度差的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確保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三、創新機制,全面推動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8.豐富技術交易內容和方式。鼓勵全省網上技術交易平台和各類實體技術交易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讓、合作開發、委託開發、人才參股、專利技術許可、專有技術出讓等各類合法交易。積極發展協定轉讓、招標轉讓、競價交易(含拍賣)、合作開發等靈活多樣的交易方式,滿足不同市場主體需求。
支持實力強、信譽高、運作規範的實體技術交易機構開展科技成果交易掛牌、組織、監督、簽證,通過技術、股權、資產綜合交易,完善創新創業資本進入及退出市場機制,促進創新創業資本良性循環和不斷放大。加強對實體技術交易機構有關業務的認定管理,鼓勵各類實體技術交易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制定可量化的市場標準,開展諮詢、代理、價值評估、保險、拍賣、廣告策劃以及技術再開發、逆向開發等服務。
9.擴大技術市場信息容量。積極推動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面向技術市場提供項目實施所產生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創新創業、科技人才等信息內容,強化技術市場信息集散功能。大力推動企業、高校院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組織等各類技術供需主體參加技術市場活動,提高技術市場供需信息總量。加強各類孵化器、中試基地、金融機構、風險投資機構、信息研究機構以及展覽、展會與技術市場的業務銜接,充分發揮技術市場的橋樑紐帶和組織協調作用。
10.促進技術市場的內聯外引。鼓勵有條件的技術交易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與高新區、高校院所、企業開展多層次合作。鼓勵技術交易平台與各類專業市場平台互聯互通,提供跨市場的綜合服務。鼓勵省外關在線上構在我省建立分支機構,吸引省外技術交易會員加入我省技術市場,通過服務外包等多種方式,加強與省外技術轉移機構的合作。依託我省主辦的國際科技合作會議(論壇)等,打造國際性的技術轉移平台。
四、健全技術交易政策保障機制
11.落實國家技術交易和科技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免徵增值稅政策。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有關契約經所在地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登記,並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後,免徵增值稅。
落實企業技術轉讓減免所得稅政策。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委託或合作開發先進技術的相關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由科技、稅務、財政等部門共同認定一批符合條件的企業類的技術交易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並對其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科技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12.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以技術交易為抓手參與創新。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關於支持高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14〕11號)中有關高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技術成果轉移扶持的相關政策,並將實施範圍擴展至全省科技型小微企業。對通過技術市場獲得技術成果並實現產業化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省科技計畫給予優先支持。對通過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新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並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實現技術轉讓的,由省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擇優給予支持。
13.支持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發揮作用。將新確定為“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國家創新驛站站點”的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納入省創新公共服務平台計畫統籌安排。積極爭取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加強服務業園區技術轉移工作。
14.支持技術成果交易後續創新。加強各類科技計畫與技術市場的銜接,省科技計畫加強對交易技術成果熟化、集成、工程化、二次開發的支持,推動技術商品加快形成完善的終端產品。技術市場交易的技術成果,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省級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優先給予支持。
15.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技術交易。鼓勵和引導金融和風險投資機構加大對依託技術市場進行技術成果轉化的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各類融資擔保、科技保險機構創新服務模式和產品,加大對交易成果轉化融資的保險保證,降低交易成果轉化融資風險。
16.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協會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等基本職能。對政府、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組織等多元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實體技術交易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由行業協會根據工作績效情況每年進行考評。
17.提供專業人才支持。省科技人才計畫支持相關高層次人才從事技術轉移工作。選擇具有較好條件和基礎的高等院校共建技術交易人才培訓基地,開展多層次技術交易人才培訓,重點加強法律法規、公共政策及實務操作、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等培訓。注重加強技術經紀人業務能力培訓,提高技術經紀人隊伍整體服務能力和水平。到“十三五”末,全省簽約技術經紀人達到1000名。
五、營造有利於技術市場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18.加強組織協調。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技術市場工作的管理部門,要完善技術市場組織管理體系,強化對技術市場的監管。建立技術市場跨部門協商機制,加強與發展改革、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形成整體合力,共同推進技術市場工作。
19.提供統計分析服務。健全技術交易信息統計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面向全省網上技術交易平台和重點實體技術交易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開展技術交易統計工作。完善錄入、上報、匯總等統計工作機制,提高統計的準確性和實效性。建立全省技術交易統計監測資料庫,實現技術交易分類檢索,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和監測分析報告,為促進全省技術市場有序發展提供決策支持。
20.加強工作模式創新和典型示範帶動。把發展技術市場作為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加強技術市場發展戰略研究,把握技術市場新情況、新特點和新規律。鼓勵各地積極開展技術市場政策、環境和工作模式創新,扶持和培育一批先進典型,對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示範推廣。通過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加大對技術市場的宣傳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