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的意見》是2024年2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中央網信辦等9部門制定的,《意見》圍繞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的關鍵工作,從建立工作機制、突出重點執法、創新執法手段等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發布背景,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背景

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提出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要求,相關各部門要主動履職、密切配合,防止出現監管空白,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在醫療監督執法過程中,加強執法聯動、形成執法合力,是醫療監督執法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與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密切相關。國家層面已多次多部門協同開展醫療亂象等專項治理工作,積累了醫療監督領域的執法聯動實踐經驗,地方各部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在社會層面也形成了有力震懾。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為鞏固醫療監督執法部門協作,形成跨部門聯合監督執法長效機制,嚴厲打擊醫療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規範醫療服務行業秩序,保障醫療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維護人民健康權益,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中央網信辦等9部門制定了《關於加強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的意見》

發布信息

2024年2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發布《關於加強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的意見》。

內容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黨委網信辦、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醫保局、中醫藥局、疾控局、藥品監管局:
為加強醫療監督執法部門協作,形成跨部門聯合監督執法合力,嚴厲打擊醫療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規範醫療服務行業秩序,保障醫療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關於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等檔案精神,現就加強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推進聯合監督執法工作機制
(一)加強醫療監督執法隊伍建設。醫療監督執法隊伍是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的基礎。各地要加強醫療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提供有力支撐,強化醫療監督執法保障。各地要開展醫療監督執法隊伍培訓,持續提升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和醫療行業知識水平、執法技能。
(二)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以衛生健康部門牽頭,市場監管、醫療保障、中醫藥、藥品監管、公安、網信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會商機制。每年召開工作會商會議,通報各部門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推進情況,協調跨部門重大事項,研究監督執法結果綜合運用等。
(三)建立聯合監督執法要情工作清單。地方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中醫藥等部門要根據本部門日常監督執法發現或醫療機構在自查中反映涉及醫療執業過程中突出問題和系統性風險,以及輿情監測發現、民眾投訴舉報反映的重大違法問題線索等要情,探索建立、形成聯合監督執法工作清單。
(四)推進問題線索跨部門聯合處置。各地要建立健全問題線索主辦、分辦、轉辦和查處工作機制。建立“一案多查”機制,地方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中醫藥等部門在查辦醫療機構相關違法行為的同時,要將發現的違法主體上下游關聯企業、單位涉嫌違法行為另案處理或通報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通過部門聯動,查辦案件中的關聯違法行為,實現“一案多查”,既要做到應查必查、有效處置,又要防止多頭檢查、重複處罰。其他行政部門在行業監管過程中發現無資質醫療機構、無行醫資質人員擅自提供診療服務違法行為的問題線索,應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在參與打擊欺詐欺保、行風治理等專項行動中發現的,以及審計、紀檢部門移交的涉及醫療服務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建立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地方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中醫藥、公安等部門在行政案件查辦過程中,對案情複雜、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違法情節涉及多個部門監管職責的案件,可開展個案聯合執法,在各部門職責範圍內充分發揮各成員部門優勢,提升案件辦理效率。如後續需要人民法院配合,可將相關情況抄報同級人民法院,以更好加強信息溝通、協作配合。案件線索涉及主要問題的部門為牽頭部門,會同參與成員部門制訂聯合執法方案、明確案件辦理中各成員部門具體工作任務;參與聯合執法的成員部門要明確參與人員,服從牽頭部門統一安排。對社會關注、可能引發重大輿情的案件,可由相關成員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確保案件處理及時穩妥。
(六)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地方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中醫藥等行政部門要與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加強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調查、法律適用等方面協調配合,建立健全行刑雙向銜接機制。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要準確把握行刑銜接界限,明確移送標準,禁止以罰代刑、降格處理情況的發生,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將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書、調查報告、物品清單、檢驗報告或鑑定結論等移送公安機關。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後提請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銷毀、處置等協助的,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後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或者判決信息通報有關行政部門。
(七)建立健全監督執法結果協同運用機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報制度,發揮有力震懾。探索監督執法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等級評審、醫保定點協定管理等以及與從業人員評先評優等的掛鈎機制,推進監督執法結果統籌運用。
二、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工作聯合監督執法
(八)聯合開展隨機抽查。地方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中醫藥等部門要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高效統籌監督執法資源,探索將醫療監督事項納入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可結合工作職責和監督需求,針對重點領域、重點機構發起聯合隨機抽查任務。發起聯合隨機抽查的部門牽頭制訂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實施層級及範圍、參與成員部門的工作職責,會同參與成員部門統一發布聯合執法信息;參與聯合執法的成員部門應當服從發起聯合執法單位安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依法履責,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九)聯合開展醫療執業活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地方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中醫藥、藥品監管等部門要結合醫療執業日常監督、舉報投訴、社會關注熱點等情況,針對醫療美容、輔助生殖、健康體檢、醫學檢驗、網際網路醫療等重點執業活動,以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倒買倒賣出生醫學證明或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非法回收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聯合專項整治。專項整治以涉及主要問題的監管部門為牽頭部門,牽頭部門要制訂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開展範圍、部門分工、實施步驟等具體任務;參與部門要積極配合,依法依規落實部門監管職責。
(十)規範民營醫院發展。各地要為民營醫院提供公平的市場準入機制和經營環境,明確準入條件、管理規範和監督要求。落實對醫療機構的日常運營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抽查,規範民營醫院依法執業。依法打擊損害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淨化執業環境,促進民營醫院守法經營、依法執業。
(十一)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各地要建立健全多部門協作的打擊非法行醫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地方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藥品監管、中醫藥、公安、網信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協作,強化信息互通、資源共享,通過舉報投訴、信息監測、部門移交等發現和收集非法行醫線索。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將打擊非法行醫作為醫療監督執法的常態工作,持續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和執法,始終保持打擊非法行醫高壓態勢,對非法行醫“查早查小”“露頭就打”,要逐步完善跨地區行政處罰信息共享機制,解決好異地兩次行政處罰未能及時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及時通報打擊非法行醫工作進展情況,曝光典型案例,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十二)嚴肅查處發布違法廣告和有害信息的行為。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厲查處未經審查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重點查處未經衛生健康部門審查和未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並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一年內不受理當事人廣告審查申請;情節嚴重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介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服務的虛假違法廣告過程中,需查詢相關信息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地方各級網信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加強網際網路虛假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信息監測,對醫院自建網站、公眾號等發布的虛假醫療信息進行清理,淨化社會網路環境。
(十三)嚴厲打擊破壞公平就醫秩序的行為。地方各級公安、衛生健康、中醫藥等部門要對醫療機構內及周邊活動的“醫托”“號販子”“黑救護”“黑護工”情況以及涉醫謠言和惡意炒作等進行摸排,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網上掛號系統安全防範,採取措施提升預警反制效能,不斷堵塞漏洞、防範風險。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從事醫療諮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將存在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依規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各有關部門要對違法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採取信用懲戒措施。
三、堅持創新驅動,守正創新助力聯合監督執法
(十四)創新賦能推進監督執法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強監督執法平台建設,探索建立省級醫療監督管理平台。藉助大數據、雲計算、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利用已有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收集、整合、分析醫療監督業務關鍵信息,加強業務協同,打通信息壁壘,實現數據共享互通,破除“信息孤島”。要持續完善各部門信息公開目錄,通過監督管理平台及時推送和獲取涉及醫療機構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雙公示”信息以及“雙隨機一公開”、專項檢查等監督執法信息。探索行政處罰案卷共享,實現成員部門間互相查閱涉及醫療監督執法的現場檢查記錄、行政處罰案卷等個案信息資料,通過相互學習借鑑,共同提高醫療服務領域監督執法水平。
(十五)探索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各地要探索套用數據模型,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運用非現場執法手段,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建立運用大數據的風險規則模型,對醫療監督數據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註冊聯網管理系統中的許可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在第一時間發現醫療機構超範圍診療、醫護人員超範圍執業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抽查抽檢、定點監測、違法失信、投訴舉報等相關信息,加強風險評估和分析,提高發現問題和防範化解重大風險能力。通過風險預警機制,聯動醫療監督執法,實現“問題發現—風險預警—執法處置—信息反饋”閉環執法模式。
(十六)強化信用管理和結果套用。各地要積極套用數據分析,推動醫療服務領域信用監督管理。地方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中醫藥等部門要依職責推動建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等信用記錄製度,在註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督、執法辦案過程中,準確、全面記錄醫療服務經營主體信用行為,依法將信用記錄推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地政府相關信息平台,涉及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信息的,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推動對醫療服務領域失信行為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各地要統籌推進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完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協同監督執法機制。各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全面梳理本部門涉及醫療服務監督事項清單,明晰部門監督責任,確保部門間職責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監督空白和多頭執法,切實提升監督執法合力。

內容解讀

《意見》圍繞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的關鍵工作,從建立工作機制、突出重點執法、創新執法手段等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要求。共分三部分十六條:
第一部分是明確執法聯動工作機制。《意見》明確要加強醫療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工作機制,建立聯合監督執法工作清單,推進問題線索跨部門聯合處置,建立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健全監督執法結果協同運用機制。形成行政-行政、行政-刑事、上下級部門之間的充分聯動。
第二部分是明確執法聯動工作方向。《意見》要求圍繞醫療領域突出問題,聯合開展隨機抽查、專項整治。明確涉及主要問題的監管部門為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各司其職。明確要規範民營醫院發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發布違法醫藥等廣告和有害信息的行為,嚴厲打擊破壞公平就醫秩序的行為。
第三部分是明確執法聯動工作手段。《意見》鼓勵創新賦能推進監督執法信息共享,建設監督執法平台,通過藉助大數據、雲計算、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提高醫療執業活動監督執法效能及水平,探索套用數據模型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強化信用管理和結果套用。
《意見》圍繞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的關鍵工作,從建立工作機制、突出重點執法、創新執法手段等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要求。共分三部分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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