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23年1月制定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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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於2023年1月13日制定的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於2023年2月17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7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2023〕1號
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監管效能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著力加強和創新監管,取得積極成效,但一些地區一些領域仍然存在監管責任不明確、協同機制不完善、風險防範能力不強以及重複檢查、多頭執法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跨部門綜合監管,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切實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動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監管制度框架,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對涉及多個部門、管理難度大、風險隱患突出的監管事項,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強化條塊結合、區域聯動,完善協同監管機制,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推進。加強整體設計,一體推進監管體制機制建設,統籌各類監管資源,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堅持協同聯動、務實高效。聚焦具體監管事項,逐項理清責任鏈條,明確責任分工,加強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業務協同,切實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綜合監管效能。
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聚焦監管薄弱環節,加快完善風險隱患突出的重點領域、新興領域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補齊監管短板、堵塞監管漏洞,切實把該管的管好、管到位。
堅持創新驅動、數字賦能。創新監管理念和方法,結合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風險特點,加強信息技術運用,統籌推進業務融合、數據融合、技術融合,實施精準有效監管。
(三)主要目標。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清單管理和動態更新機制,在部分領域開展跨部門綜合監管試點,按事項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協同監管機制。到2025年,在更多領域、更大範圍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進一步最佳化協同監管機制和方式,大幅提升發現問題和處置風險能力,推動市場競爭更加公平有序、市場活力充分釋放。
二、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體制機制
(四)確定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清單。行業主管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監管部門梳理需實施跨部門綜合監管的重點事項,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燃氣、特種設備、建築工程質量、非法金融活動等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和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及新興領域中涉及多部門監管的事項,要積極開展跨部門綜合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明確本地區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2023年底前,各地區各部門通過“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對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和動態更新。
(五)明確跨部門綜合監管責任分工。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三定”規定和權責清單,逐項明確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責任分工。對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監管邊界模糊、監管責任存在爭議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與之相關的各部門都要主動履職、密切配合,防止出現監管空白;同時,要按照領域歸口、業務相近原則和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主要行為特徵,會同有關方面及時對其研判定性、明確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本地區涉及多部門監管的事項,要結合地方機構設定和監管力量配置等情況確定監管部門和職責劃分,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對存在部門管轄爭議的行政執法事項,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協調。
(六)完善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規則。各地區各部門要強化監管政策的協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既要防止出現監管漏洞,又要避免政策疊加造成不利影響。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加快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建設,明確牽頭單位、配合單位、監管規則和標準等,完善配套監管措施;對現行監管標準不一致、相互不銜接的制度規則,要抓緊修訂完善。支持各地區實施綜合監管“一業一冊”告知制度,一類事項制定一冊合規經營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場主體合規經營要求,穩定市場主體監管預期。
(七)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機制。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建立健全協同高效的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機制,明確議事會商、情況通報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監管資源,統籌監管政策制定,督促監管責任落實,推動監管信息共享,組織聯合執法檢查。已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的,要進一步完善運行規則,加強業務統籌,強化跨部門綜合監管職能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區域實際,分事項建立健全相關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解決突出問題,防範化解重大風險。
三、完善跨部門綜合監管協同方式
(八)加強風險隱患跨部門聯合監測。聚焦問題多發和高風險領域,構建科學高效、多部門聯動回響的風險隱患監測預警機制,實現風險隱患動態監測、科學評估、精準預警和及時處置。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等現有信息系統,針對具體監管事項的風險特點,構建跨部門聯合監測預警模型,建立健全預警指標體系和預警標準,明確預警信息推送規則,制定預警回響和處置預案。要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全面提升監測感知能力,有效歸集分析相關部門監管信息,及早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對重大預警信息要開展跨部門綜合研判、協同處置。
(九)開展市場主體跨部門聯合抽查檢查。高效統籌監管執法資源,大力精簡整合檢查事項,積極推行聯合抽查檢查,持續提升協同監管能力。兩個以上部門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不同行政檢查且可以同時開展的,原則上應實行跨部門聯合檢查。開展跨部門聯合抽查檢查一般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要結合監管對象信用等級和風險分類,不斷最佳化組織方式,合理確定抽查比例、頻次和參與部門等。發現涉及行業性、區域性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普遍性、多發性問題的,應及時組織開展跨部門聯合檢查或專項整治。
(十)推進問題線索跨部門聯合處置。不斷拓寬問題線索收集渠道,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全國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以及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問題線索,加強大數據分析,形成社會多元共治合力。建立健全問題線索分辦、轉辦和查處工作機制,對涉及多部門監管職責的問題線索,及時轉送相關部門協同開展核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既要做到應查必查、有效處置,又要防止多頭檢查、重複處罰。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將線索等推送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十一)積極開展跨部門聯合信用監管。根據跨部門綜合監管對象的屬性和風險特點,積極探索符合行業監管需要的信用監管模式,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在配置監管資源、防範化解風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明確分級分類標準及相應的協同監管措施。相關部門在註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公共服務、執法辦案過程中,要準確、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及時歸集共享信用信息。發現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失信懲戒。
四、提升跨部門綜合監管聯動效能
(十二)加強部門與地方監管聯動。各部門制定監管政策要充分聽取地方的意見建議;加強對地方的業務指導,全面研判風險隱患,督促相關地區彌補監管短板;建立監管資源統籌調配機制,對需要調用異地監管執法資源處置違法違規問題以及有關地區提出監管協助需要的,及時協調開展跨區域監管執法。垂直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各地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及時分析本地區監管突出問題,對本地區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實施有效監管;有效整合監管資源,及時共享監管信息,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跨層級監管工作。
(十三)加強跨區域監管聯動。針對跨部門綜合監管涉及的跨區域監管缺位、管轄爭議、執法辦案困難等問題,建立健全源頭追溯、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調查、執法聯動、執法互認等機制。加快推進食品安全、道路運輸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資格認定、商業特許經營等跨區域監管協作,切實加強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轉移等跨區域聯防聯治。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區域性地方標準,加強調查取證和案件處置合作,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渝等地區要積極探索創新聯合監管模式。
(十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行政執法機關要與司法機關加強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調查等方面協調配合,建立健全行刑銜接機制。根據不同領域監管實際需要,完善案件移送、雙向諮詢、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檢驗鑑定結果互認等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請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處理。有關機關立案後提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檢驗、鑑定、認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銷毀、處置等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配合。
五、加強跨部門綜合監管支撐能力建設
(十五)提升監管信息化建設水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或現有信息化系統建設跨部門綜合監管業務支撐模組,開發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跨部門綜合監管套用場景,完善監管事項清單管理、信息共享、監測預警、分析評估、證據互認、聯合檢查等相關功能。做好相關監管系統與全國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全國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等互聯對接,統一接口標準。加快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感知、區塊鏈等技術套用,積極開展以部門協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通過多維數據關聯分析,快速有效協同處置問題,提升跨部門綜合監管智慧型化水平。
(十六)大力推進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各地區各部門要著力打通數據壁壘,以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數據互通共享支撐跨部門綜合監管。依託已有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做好與自然人、法人、空間地理、電子證照、公共信用、監管行為等信息庫的對接聯通,按跨部門綜合監管業務場景需要共享本地區本領域審批和監管數據,明確數據回流和交換規則,確保數據歸集規範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相關部門要結合跨部門綜合監管具體事項風險監測、協同執法等業務需求,明確信息共享的範圍、方式、程式、時限、頻次和保密要求等。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到跨部門綜合監管全過程各方面。要加強統籌協調,明確工作重點,細化落實措施,確保取得實效。對監管不力、執法缺位、推諉扯皮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指導,推動跨部門綜合監管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十八)開展試點示範。支持有關地區和部門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單用途預付卡等領域開展跨部門綜合監管試點,完善跨部門綜合監管體制機制、創新方式方法、補齊短板漏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綜合監管一件事”、“綜合查一次”等改革。要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不斷擴大改革成效。
(十九)提升監管能力。根據跨部門綜合監管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培訓,做好人員、技術、設備、經費等保障。深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一專多能”的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進行政審批、日常監管與綜合執法銜接,提升跨部門執法協作能力;支持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整合執法資源、充實執法力量,提升依法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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