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法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法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通知》在199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法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3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3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一個時期,法人犯罪活動相當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和市場秩序,腐蝕幹部,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依法嚴肅查辦法人犯罪案件,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保證嚴格執法的有效措施,是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步驟。為加強對法人犯罪的檢察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對當前法人犯罪活動的嚴重性和查辦法人犯罪案件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切實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各類法人犯罪案件的檢察工作,包括直接立案偵查和對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對法人犯罪案件,必須依法嚴肅查辦,並將其作為今後檢察機關的重點工作之一,力爭1994年在查辦法人犯罪案件工作方面取得大的進展。
二、依照法律和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對下列法人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直接立案偵查:1、受賄案、行賄案;偷稅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案;妨礙追繳欠稅案;假冒註冊商標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案、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案;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案等案件。2、檢察機關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牽連出的其他法人犯罪案件。3、已經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沒有追究,或者有關部門作了其他處理的其他法人犯罪案件(如法人走私犯罪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直接立案偵查。對非法人單位犯罪案件,亦應根據法律規定和本通知精神辦理。
三、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法人犯罪案件中,要嚴格依法辦事。要嚴格掌握法律規定的各類法人犯罪的構成條件,凡法律規定應當追究犯罪法人刑事責任的,均應在法律文書中將法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為被告人。在有關法律文書中要同時載明法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犯罪事實,分清法人和有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四、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各類法人犯罪案件中,要敢於碰硬,善於碰硬。特別是對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隱瞞、掩飾、包庇犯罪法人,阻撓、威脅對犯罪法人案件查辦的,要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法人主管領導機關報告。對其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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