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通知在1994.08.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4.08.02
  • 實施時間:1994.08.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已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該法的正確貫徹實施,依法嚴懲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的犯罪行為,特通知如下:
一、《對外貿易法》是從我國國情出發,促使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一部重要經濟法律,對於規範對外貿易行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提高對該法重要性的認識,組織檢察幹警認真學習,掌握有關外貿管理的法律規定。在檢察工作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依法保護對外貿易秩序,更好地為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破壞對外貿易的犯罪案件的檢察工作,依法打擊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侵犯我國智慧財產權、不正當競爭、騙取出口退稅等構成犯罪案件。對觸犯《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十條之規定,走私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進出口許可證而用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進口或者出口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技術,構成走私罪的案件,要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辦理。對違反《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構成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證件罪的案件,要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對外貿易法》的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依法做好批捕、起訴工作,對公安機關的工作予以積極配合,必要時可提前介入。對於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以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對外貿易法》和高檢院《關於加強法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通知》,切實加強查處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法人走私、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騙取出口退稅等法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既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也要追究法人組織的刑事責任。對任何隱瞞、掩飾、包庇犯罪法人,阻撓、威脅查辦工作,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對外貿易法》中,要注意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積累經驗,對執行該法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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