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的規定》在1986.10.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的規定》在1986.10.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關於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的規定》在1986.10.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為維護圖書、報刊發行銷售的市場秩序,促進首都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規定。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圖書(含...
《濟南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市長 翟永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圖書報刊是指...
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本條例自2003年...
《山東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在1991.01.0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繁榮圖書報刊市場,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圖書(含圖片、畫冊、掛曆、年曆、檯曆等)、報刊發行(包括批發、零售及...
青島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 (1992年7月2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建立良好的圖書報刊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圖書報刊是指書籍、報紙、期刊、畫冊、掛曆、年曆畫、年畫、中堂畫、...
第十五條 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單位,發行報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辦理;經營圖書的,按本條例辦理。第十六條 新設市、縣申辦新華書店的,應當報自治區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新華書店設立銷售網點、發展連鎖書店,應當報自治區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從事書報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變更...
進口外國和港澳台報刊,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凡須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報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外國、港澳台版的社會科學類圖書和自然科學類圖書,分別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 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書報刊發行企業,...
《廈門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由廈門市政府於1990年1月31日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內容 廈門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1月31日廈府〔1990〕綜014號)一、為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更好地適應特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二、凡在...
《關於加強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6.08.0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為保障本市出版事業健康發展,促進首都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有關規定,作如下規定:一、凡本市從事圖書出版業務的,須經國家出版局批准;從事報刊編輯出版業務的,須經上級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批准,並經市文化局核發登記證。未經批准領證,任何單位不得...
第十五條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著作、大中國小教材、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依照規定,由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發行。第十六條古舊圖書報刊銷售、出租,應當在新華書店設定的專櫃或圖書報刊市場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古舊圖書報刊店、攤進行。第十七條禁止經營下列圖書報刊:(一)有反動、破壞祖國統一和...
第二條 報刊圖書發行是社會文化市場的一個組成部門,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第三條 郵局、新華書店、出版單位的發行機構、集體所有制的發行企業、個體經營發行攤點,以及其他形式的發行網點(以下統稱發行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省新聞出版局和省文化廳主管...
對集體、個體書店、書攤及其他各類圖書、期刊的銷售點要加強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開展書刊批發業務的規定。國家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從事出版發行業務,以維護出版發行工作的正常秩序。所有國營、集體、個體書店、書攤及其他各類書刊銷售點,嚴禁出售反動、淫穢、色情、兇殺、迷信等書刊和畫冊、圖片。對目前...
第一條根據《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圖書報刊批發、零售和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第三條市新聞出版局是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書刊市場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各區、縣圖書報刊...
第十一條 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經營者變更登記註冊事項或者轉業、停業、歇業、合併或分立經營機構,應當向原審批、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第三章 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二條 出版社、期刊社委託圖書、期刊總發行單位征訂發行圖書、期刊,應當使用統一的《書刊征訂發行委託書》,不得從事下列...
個體、私營書店(攤)一律不準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圖書、報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均不得經營圖書、報刊的發行業務。第二十五條 發行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圖書、報刊發行範圍的規定。國營發行單位只準發行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刊;集體發行單位和個體、私營書店(攤),只準...
第十一條 對守法經營,文明服務,為繁榮圖書報刊市場作出顯著成績的圖書報刊經營者,由文化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停止營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
規定內容 珠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2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圖書報刊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圖書報刊市場,是指批發、零售、出租圖書、報紙、期刊、畫冊、掛曆、年曆、年曆畫、門畫、圖片等出版物...
第十一條 出版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第十二條 圖書、期刊出版單位應當遵守《出版管理條例》關於重大選題備案的規定,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不得出版。第十三條 出版期刊的增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正式期刊連續正常出版一年以上並按規定及時繳送樣刊;(二)正式期刊兩年內...
北京市圖書報刊音像市場管理條例 (1990年1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繁榮文化市場,加強對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發行、出租和放映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
經營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和國外出版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圖書、期刊批發單位應當進入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批發市場集中經營,不得在批發市場以外從事批發業務。批發單位應當按照批發前送審的規定,將圖書、期刊樣本報送所在地市(行署)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第三十九條 舉辦圖書、報紙、期刊、電子...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市場的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書報刊,是指圖書、報紙、期刊、畫冊、圖片和掛曆、檯曆、年曆等出版物。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磁、光、電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用以表達思想、...
凡須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報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進口外國、港澳台版的社會科學類圖書和自然科學類圖書,分別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
第四條 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地市、縣出版(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第五條 圖書、報刊出版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出版的方針、政策,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禁止圖書、報刊刊載下列內容:(一)泄露黨和國家機密的;(二)進行反革命宣傳的;(三)...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制度的文化經營活動,申請人必須取得經營許可證,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後,方可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文化經營單位及活動的審批。第七條 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經營單位的審批。第八條 縣級以上...
(三)圖書、圖片、報刊的發行、銷售、出租;(四)音像製品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五)書法、美術等藝術品的銷售、拍賣、營業性裝裱;(六)電影片的發行、營業性放映;(七)依法允許的文物經營活動;(八)營業性藝術攝影、攝像;(九)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十)文化經紀活動;(十一)法律、法規規定...
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社會科學類書報刊等出版物的進口、征訂、銷售業務,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指定的圖書進口單位經辦。上述出版物僅限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有專門需要的單位訂閱。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要嚴格按照國家著作權法和新聞出版署《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及《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加強對我市...
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發展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生產經營圖書、報刊、音像等出版物和進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生產經營出版物和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 文化經營活動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文化活動經營者,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文化活動經營項目的需要,到公安等部門辦理《安全合格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從事圖書、報刊經營...
設立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出版單位不得委託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出版物;非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印刷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印刷未經批准的報紙、期刊、圖書;複製單位不得複製未經批准的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對準許印刷、複製的出版物,不得擅自增加印刷或者複製數量。第二十四...
29 關於舉辦港台版圖書展銷的幾項規定 1988.6.15 30 關於出版社不得向學校發行站(代辦站)批銷教材的緊急通知 1988.6.28 31 關於獲得國外重印權的圖書、期刊發行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8.7.16 32 關於加強報紙、期刊、圖書審讀工作的通知 1988.11.9 33 關於不要安排出版介紹我國政府官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