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決議》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議案的辦理方案報告》,落實省政府確定的用5年時間,建立健全省、市、縣(包括縣級市、區,下同)、鎮四級動物防疫網路,改變我省防疫工作落後局面,促進畜牧業進一步健康發展的目標,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902
  •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0]70號
  • 發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
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00〕7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省農業廳《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決議》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議案的辦理方案報告》,落實省政府確定的用5年時間,建立健全省、市、縣(包括縣級市、區,下同)、鎮四級動物防疫網路,改變我省防疫工作落後局面,促進畜牧業進一步健康發展的目標,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建設目標
(一)建設目標
從2000年起至2004年,用5年時間,逐步建立健全省、市、縣、鎮四級動物防疫網路,改變我省動物防疫工作落後面貌。
(二)基本要求
1.省獸醫防疫檢疫站
省獸醫防疫檢疫站按《廣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省農業廳、計委粵農函〔1999〕324號)以及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制定的“九五期間”《動物防疫機構實驗室設備要求》(牧站(防)〔1998〕51號)的規定,配備中高級技術人才和先進的科學儀器,使之建設成為全省的動物疫病監測、診斷中心,能對帶有普遍性而且嚴重危害生產的疫病進行研究,及套用科技成果,為動物防疫服務,使之具有較強的技術推廣、技術培訓能力,具有對細菌病、病毒病、寄生蟲病病原的分離鑑定、血清學監測能力,以及對常規的中毒病檢測和診斷能力,具有為制定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提供科學指導的能力。
2.市級獸醫防疫檢疫站
按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制定的“九五期間”《動物防疫機構實驗室設備要求》(牧站(防)〔1998〕51號)加強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實驗室面積應達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補充儀器設備,配備專業人員,使其具備常見疫病的診斷、科研能力。能開展細菌分離鑑定,常見寄生蟲的初步鑑定,常規的血清學監測。能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動物疫情調查,指導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計畫的實施。
3.縣級獸醫防疫檢疫站
按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制定的“九五期間”《動物防疫機構實驗室設備要求》(牧站(防)〔1998〕51號)加強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實驗室面積應達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補充必要的儀器設備,配備專業人員,使其能開展動物疫病血清學監測,對常見的寄生蟲進行初步鑑定,能指導鄉鎮畜牧獸醫站做好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
4.鄉鎮畜牧獸醫站
新建或重建鄉鎮畜牧獸醫站,按省農業廳1995年制定的《廣東省鄉鎮畜牧獸醫站建設目標及實施辦法》(粵農〔1995〕183號)的要求,每個站辦公用房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並設有辦公室、診斷室、獸藥門市等,配備冷藏設備、普通顯微鏡及一些診療設施,使其具有動物疾病的臨床診療、簡單的細菌染色觀察和寄生蟲觀察能力。
二、資金管理
(一)資金安排
1.資金來源
動物防疫網路建設資金來源包括:
(1)省級補助資金每年1355萬元,5年共投入6775萬元,用於省補助範圍內的市、縣獸醫防疫檢疫站及鄉鎮畜牧獸醫站建設。
(2)列入省補助範圍內的市、縣政府每年配套1355萬元,5年共投入6775萬元。
(3)未列入省補助範圍內的市、縣,由當地政府安排資金,參照相應的建設標準,建設動物防疫網路。
(4)省級動物防疫機構工作經費。
2000年由省財政在預算內一次性安排省獸醫防疫檢疫站建設資金600萬元(註: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廣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計農經〔1999〕1328號)和省財政廳有關“省財政將對國家財政債券安排我省動植物投資項目所需配套資金給予安排解決”的粵財農函〔19990〕40號文,無償利用國家債券建設《廣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項目》,省級財政配套資金800萬元,其中省獸醫防疫檢疫站建設的配套資金600萬元)。
省級宣傳、技術推廣、疫情監測、疫病綜合防治技術研究等經費由省財政預算內另行安排。
(5)各級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本級動物防疫機構的宣傳、技術推廣、疫情監測、疫病綜合防治技術研究等經費,並安排撲殺患烈性傳染病動物專項資金。
2.各市、縣政府應將動物防疫網路建設項目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落實資金。鄉鎮政府應無償劃撥200平方米以上建設用地供鄉鎮畜牧獸醫站站址建設使用。
3.省補助範圍內各級動物防疫網路建設投資比例(詳見附表一、二)具體為:
(1)山區為主的地級市獸醫防疫檢疫站
11個山區為主的市獸醫防疫檢疫站總投入880萬元,其中省補助440萬元,市配套440萬元。
(2)山區縣級獸醫防疫檢疫站
50個山區縣級獸醫防疫檢疫站總投入4000萬元,其中省補助2000萬元,市配套400萬元,縣配套1600萬元。
(3)經濟欠發達縣級獸醫防疫檢疫站
14個經濟欠發達縣級獸醫防疫檢疫站省級補助市縣配套資金,主要用於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更新補充,總投入560萬元,其中省補助280萬元,市配套56萬元,縣配套224萬元。
(4)鄉鎮畜牧獸醫站
811個鄉鎮畜牧獸醫站建設總投入7810萬元,其中省補助3905萬元,市級配套811萬元,縣級配套3094萬元。
①對於新建和重建辦公用房的339個無站址、397個危房鄉鎮畜牧獸醫站,每站總投入10萬元。投資比例為省補助5萬元,市配套1萬元,縣配套4萬元。
②對於需維修辦公用房的75個鄉鎮畜牧獸醫站,每站總投入6萬元。投資比例為省補助3萬元、市配套1萬元、縣配套2萬元。
鄉鎮畜牧獸醫站儀器設備應配備疫苗冷藏設備、普通顯微鏡及一些診療設備,其中冷藏設備、普通顯微鏡由省農業廳負責統一招標採購。
4.未列入省補助範圍內的動物防疫網路建設
未列入省補助範圍內的10個市、51個縣動物防疫檢疫站基礎設施建設和檢疫檢驗儀器設備的更新補充,及56個無站址和危房鄉鎮畜牧獸醫站的建設,應按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制定的“九五期間”《動物防疫機構實驗室設備要求》(牧站(防)〔1998〕51號)和省農業廳1995年制定的《廣東省鄉鎮畜牧獸醫站建設目標及實施辦法》(粵農〔1995〕183號)規定分批進行建設,由當地政府列入財政預算,自籌資金解決,並參照省補助範圍內對各類站建設的投資總額安排資金。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應在2002年前全部完成動物防疫網路的建設工作。
5.各級宣傳、培訓、技術推廣、疫情監測、防治技術研究等工作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重視宣傳、培訓、技術推廣、疫情監測、疫病綜合防治技術研究工作。其中省級每年組織一次動物防疫宣傳、技術推廣月活動,安排至少3期培訓班,組織技術力量對危害嚴重的動物疫病、新發疫病等進行常年性疫情監測和綜合防治技術的研究;市、縣也應作相應的工作安排。
(二)資金管理
1.省補助範圍內的動物防疫網路建設,省補助資金由省農業廳根據動物防疫網路建設進度,編制年度計畫,送省財政廳審核後聯合下文。
對動物防疫網路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採取自下而上填報《動物防疫網路建設協定書》的申請程式,各級政府對動物防疫機構建設投入要作出5年規則,向省農業廳提出申請並填寫《協定書》,按照協定書組織人員對建設資金、用地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於領導重視、規劃落實、資金到位的市、縣、鄉鎮給予優先扶持;對在限期內無規劃的單位,省暫緩安排扶持資金。為確保建設計畫落實,省的扶持資金到位前,要求各級政府出具落實配套資金的承諾書。
2.未列入省補助範圍內的市、縣,也要根據省農業廳編制的動物防疫網路建設計畫,制訂相應的項目建設資金、進度等計畫,報省農業廳備案,並簽訂完成動物防疫網路建設《任務書》。
3.各級政府、各級財政部門對動物防疫網路建設資金要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項目計畫要求投放,對基建設項目要按工程進度撥款。對由政府統一招標採購儀器設備的資金要由同級財政部門集中支付。要監督資金的專款專用,各部門不得用項目資金購置通信、交通設備,或用於彌補辦公經費和人員經費。對動物防疫網路建設資金不落實或挪用建設資金的,要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審計機關對動物防疫網路建設資金要加強審計監督。各級審計機關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省審計廳將進行重點抽查。
三、項目管理
(一)省安排建設項目進程
2000年至2004年,各年度動物防疫網路建設項目進程安排如下:
1.省補助範圍內的市、縣
包括韶關、河源、梅州、肇慶、清遠、雲浮、汕尾、揭陽、潮州、茂名、陽江等11個市的獸醫防疫檢疫站、50個山區縣和澄海、潮陽、陸豐、揭東、惠來、電白、化州、陽西、陽東、吳川、雷州、廉江、徐聞、遂溪等14個欠發達縣的獸醫防疫檢疫站,以及811個鄉鎮的畜牧獸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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