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是2008年習水縣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 發文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
  • 類型:地方檔案
  • 實施時間: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為切實做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在我縣發生流行,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畜牧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特發布本通告。
一、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認真組織動物防疫部門及有關單位對本地區內飼養的動物實施強制免疫,確保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達100%。豬瘟、雞新城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免疫密度達95%以上,城鎮犬狂犬病免疫達100%。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接受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疫病普查、疫情監測。從事動物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主動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飼養動物品種和數量,建立養殖檔案,並嚴格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程做好防疫工作。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強制免疫效果的監測,切實做好動物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的預測、預報工作。
三、疫情緊急防控期間,全縣城鄉禁止動物放養,必須實行拴養、圈養。發現放養動物,由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動物防疫部門和有關單位立即實施撲殺,一律不予補償。
四、加強市場流通環節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動物及動物產品一律憑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等證明進入市場銷售。嚴禁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入流通環節和上市,出入縣境動物檢疫消毒點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禁從疫區採購和調入動物及其產品進入我縣。
五、衛生、畜牧等部門要加強對人畜共患病的監測和預警,一旦發生人畜共患動物疫情,要對有關密切接觸者及時進行醫學觀察,對與動物有較多接觸且患病的病人要及時採取隔離觀察等措施進行診斷治療。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動物疫情,應及時向動物防疫機構報告。對病死動物屍體要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任意拋棄病死動物,不得將患病動物進行出售、宰殺、加工。對拒絕接受強制免疫、拒絕接受動物疫情監測,擅自將病死動物出售、宰殺、加工導致動物疫病傳播的,將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習水縣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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