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是因為狂犬病是一種病死率極高、危害性極大的烈性傳染病。為有效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的發生、蔓延,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頒布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 發文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二○○九年五月九日
- 發文目的:加強狂犬病防控
現就加強我縣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增強對狂犬病的自我防範意識。廣大民眾要進一步提高對狂犬病危害性的認識,增強自我防範意識。儘量減少人與犬(貓)的接觸,避免被犬(貓)咬傷或抓傷。如被犬(貓)咬傷或抓傷,應立即自行清理傷口,並及時到當地醫療機構救治。
二、強化犬只免疫。所有犬都要按時進行免疫注射, 並由犬主按規定交納免疫注射費。凡不進行免疫注射的犬只, 一概視為野犬, 由當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捕殺, 並按規定向犬主收取捕殺費。
三、強制撲殺。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對無主野犬或有可疑症狀的犬只,一律予以強制撲殺。對拒絕、阻撓捕殺犬只等行為的,公安部門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四、加強犬類管理。在縣城區內犬的飼養,實行許可證制度。對未經批准擅自飼養犬只的, 由公安部門對犬只進行強制捕殺處理。各犬類飼養者對經過免疫的犬要實行拴養或圈養,廣大民眾要自覺控制犬類飼養量,儘可能少養或不養。凡無證、無牌和免疫後未拴養、圈養的犬只,一律視同野犬處理。嚴禁攜帶犬只進入娛樂場所、學校、醫院、網咖、商場、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造成犬傷人事件的,犬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嚴禁銷售病、死、毒犬只。任何單位、個人發現犬只或其他動物患有疑似狂犬病,要立即向當地政府或公安、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立即採取措施處置。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和被其咬傷動物自然死亡或被捕殺的,屍體要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剝皮、食用、出售。
六、嚴格疫情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病疑似病人,都要及時向當地政府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發現、診治狂犬病疑似病人的衛生醫療機構,要詳細登記病人基本情況,並按規定時限報告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患者應當嚴格隔離、監護。
七、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盡其責,各司其職,形成聯防聯控機制,確保狂犬病防控工作取得實效。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習水縣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