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意見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意見》於2011年11月25日以農醫發〔2011〕28號印發。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目標和職責劃分、切實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創新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意見
  • 類別:國發檔案
  • 時間:2011年11月25日印發
  • 目的: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等
內容概述,正文,

內容概述

為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按照深入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的總體部署和要求,轉變政府獸醫工作職能,切實履行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職責,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2011年11月25日,農業部提出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意見,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目標任務、職責劃分、機構隊伍建設、監管機制創新、執法能力建設、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領導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以指導和推動各地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

正文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意見
農醫發〔201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按照深入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的總體部署和要求,轉變政府獸醫工作職能,切實履行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職責,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動物衛生監督是政府獸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嚴格執行國家動物衛生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有關動物防疫活動的監督管理執法,嚴厲打擊飼養生產、屠宰加工、儲藏運輸等各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為推進獸醫依法行政,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產品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是今後獸醫工作發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務,是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切實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職責,是加快轉變養殖業發展方式,深入推進農業依法行政,促進獸醫事業科學發展的迫切要求。
(二)動物衛生監督亟待進一步加強。目前,一些地方對動物衛生監督在獸醫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識不清、重視不夠,重許可、輕監管的情況還比較普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健全、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手段不強、執法力度不夠、執法行為不規範等情況在一些地方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動物衛生監督與實現重大動物疫病從目前有效控制到質的根除的根本性轉變,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對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管負總責的要求還有不少差距。這些問題迫切需要認真加以解決。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提高認識,調整思路,創新機制,增加投入,嚴格管理,全面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
二、明確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目標和職責劃分
(三)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目標。整合現有獸醫行政執法資源,理順獸醫行政執法體制,健全完善動物衛生法規標準,創新動物衛生監督體制機制,強化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隊伍建設,健全完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投入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職責明確、行為規範、執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全面履行和落實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
(四)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職責劃分。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負責相關規劃、政策、標準規範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規定和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他有關動物防疫活動的監督管理執法,承擔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上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指導下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下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規定定期向上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機構等技術機構要為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提供科學有效的技術支持。
三、切實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
(五)加快推進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建設。省、市、縣三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對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各類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具有獨立的銀行帳號。在鄉鎮或區域設立動物衛生監督分所作為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名稱統一為“××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分所”。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使用統一的執法標識,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六)切實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管理。各地要綜合本地養殖業發展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需要,科學測算和配備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加快推進官方獸醫制度建設,對現有在編、在崗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抓緊明確其官方獸醫身份。加強對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等獸醫專業人才的管理,採取簽約、聘用等有效形式,協助官方獸醫開展動物檢疫等執法輔助工作。完善培訓、考核、獎懲制度以及人員招錄製度,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風正、業務精、紀律嚴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
四、創新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機制
(七)強化全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按照分類管理與分級指導結合、事前審批與事後監督並重的原則,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規範跨省檢疫審批,強化檢疫出證管理,推進檢疫申報點建設,創新產地檢疫與屠宰檢疫監管模式,進一步加大對飼養生產、隔離、屠宰加工、經營儲藏、運輸等活動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加快推進基層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建立健全跨區域案件聯防聯動機制、檢打聯動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以及部門間執法協調協作機制。
(八)健全完善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機制。國家級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機構負責實施全國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各省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各省畜牧獸醫部門要建立健全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機構,及時對轄區動物衛生狀況、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安全水平、畜禽養殖屠宰加工企業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進行風險評估。根據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同風險狀況,確定動物衛生監管重點和檢查頻率,實施風險管理。強化源頭管理,指導養殖生產者遵循良好的健康養殖和獸醫衛生規範,有效降低動物疫病等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風險。
(九)實行區域化動物衛生監管制度。國家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管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提高全國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水平。強化活畜禽跨省調運監督管理,逐步推行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產區銷區聯動制度,嚴格出證官方獸醫和出省檢疫合格證明管理,督促落實產地和企業動物防疫、動物產品安全責任。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評估工作,積極申請國際無疫區評估認證。鼓勵和引導畜禽生產企業開展生物安全區建設,加快提高畜禽養殖規範化、標準化水平。
(十)實施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可追溯管理。按照生產有記錄、信息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追究的基本要求,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可追溯體系建設,調整完善建設思路和技術路線,提高建設質量和實際套用效果,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建立全國統一的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信息平台,實現檢疫審批、官方獸醫出證、跨省調運監管等業務信息的統一管理,全面提升動物衛生監督信息化水平。
五、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建設
(十一)健全完善動物衛生監督公共財政保障機制。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職責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以及監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人員培訓、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等工作經費,應嚴格全額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從根本上解決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作為政府公共服務法定職能的定位問題。按照公共財政要求,進一步研究完善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財政轉移支付、無害化處理補助等專項財政投入政策。
(十二)繼續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和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行職責的實際需要,科學確定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標準。重點加強辦公設施設備和執法辦案、現場快速檢測、調查取證工具等儀器設備建設,加強隔離檢疫、無害化處理、可追溯體系建設和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信息化管理和應對突發重大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十三)切實提高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水平。按照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培訓,強化執法人員法律知識的學習。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改進執法方式和作風,做到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定期開展執法案卷評查,全面提高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
(十四)全面提升動物衛生監督技術支撐能力。根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管需要,及時調整檢疫對象,確定科學合理的動物衛生保護水平。健全動物衛生監督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基層執法快速檢測技術推廣培訓,提高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把關能力。加強檢疫、檢測、無害化處理、風險分析等技術研究。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風險評估等機構要及時提供有關檢測數據和風險預警報告,提高動物衛生監督科技水平。
六、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
(十五)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我部關於依法行政的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執法督查和稽查制,以及定期培訓和考核、關鍵崗位輪換和執法迴避等制度。要認真梳理執法依據、執法職權,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執法人員的法定責任,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切實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動物衛生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聽證,公開辦事程式和辦事結果,接受社會監督。要強化服務意識,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六)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來研究謀劃,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要抓好落實,加強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和宣傳引導。要主動向當地政府領導匯報解決制約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重大問題,積極協調編制、人事、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將動物衛生監督工作依法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落實機構隊伍及各項條件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專項檢查和情況通報等制度,確保動物衛生監督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總結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於2011年12月15日前報我部獸醫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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