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使用規範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使用規範》是農業部辦公廳2009年12月7日發布的針對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派出機構的使用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使用規範
  • 檔案編號:農辦醫[2009]66號
  • 發布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 適用對象: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派出機構
法規發布,法規內容,

法規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為維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權威性、規範性和嚴肅性,樹立動物衛生監督良好執法形象,進一步規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的使用,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啟用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圖案的通知》(農辦醫[2008]1號)要求,我部制定《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使用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使用規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屬檔案:

法規內容

為了維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權威性、規範性和嚴肅性,樹立動物衛生監督良好形象,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啟用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圖案的通知》(農辦醫[2008]1號)要求,制定本規範。
1.適用原則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為執法標誌唯一使用主體。
2.適用範圍
執法標誌用於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各類辦公場所、交通工具、證書、證件、旗幟、執法工具和設備、以及官方網站。
3.使用場合、規格、要求
3.1辦公場所
固定的辦公場所使用圓形執法標誌,選用ZL102鋁合金和純黃銅材質。
3.1.1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使用執法標誌直徑為2.00m。
3.1.2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使用執法標誌直徑為1.50m。
3.1.3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使用執法標誌直徑為1.00m。
3.1.4縣級派駐鄉鎮(區域)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使用執法標誌直徑為0.80m。
3.1.5省際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以及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鐵路、航空、水路機構或人員的固定辦公場所,使用執法標誌直徑為1.00m。
3.1.6動物檢疫申報點及駐屠宰場和隔離場等場所的檢疫或監管辦公室,使用執法標誌直徑為0.80m。
3.2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使用圓形執法標誌,用噴塗或貼上不乾膠貼材質。在噴塗(貼上)前要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3.2.1監管執法用汽車,執法標誌圖形位於車身前門兩側面位置,直徑為0.40m。
3.2.2執法用機車等交通工具,執法標誌圖形位於車體油箱兩側位置,直徑為0.20m。
3.3證書證件記錄類
3.3.1執法證件、工作證
3.3.1.1外封:使用盾形執法標誌,位置在證件外封中間位置,材質為鋁質,直徑0.04m。
3.3.1.2內芯:使用盾形執法標誌,位置在證件中間位置,作為地紋、水印、直徑0.05m。
3.3.2執法文書
使用圓形執法標誌,位於文書左上位置,上邊距0.015m、左邊距0.015m;直徑0.025~0.040m。
3.3.3筆記本、檢疫監督記錄薄等
3.3.3.1封面:使用圓形執法標誌,位置在中間位置,材質同筆記本封皮;可凹凸立體印刷或平面印刷,直徑0.03~0.06m。
3.3.3.2內芯:如採用,需使用圓形執法標誌,作為地紋、水印,直徑0.015m。
3.4執法工具、設備類
錄音機、錄像機、錄音筆等執法工具、設備需要使用執法標誌時,使用圓形執法標誌,用噴塗或貼上不乾膠貼材質;直徑0.01~0.06m。
3.5旗幟類
使用圓形執法標誌,位於旗幟正中間;旗幟統一為絲綢或其他柔軟材質,顏色為正藍色C100。
3.5.1用於懸掛或挺舉的旗幟,旗幟大小為2.40m×1.60m、執法標誌直徑0.865m。
3.5.2用於辦公桌擺放旗,旗幟大小為0.21m×0.14m,執法標誌直徑0.087m。
3.6各級動物衛生監督網、單位內部自動化辦公系統等
使用圓形執法標誌,具體參見中國動物衛生監督網。
4.農業部對檢疫標誌、檢疫證明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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