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意見

《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意見》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7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意見
  • 發文字號:冀建質〔2011〕19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7月18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監管,確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讓百姓住上放心房滿意房,現就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高度重視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資重點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點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事關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大局。今後一段時期,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任務重、規模大、投資高,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責任重大,監管任務繁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站在講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措施,強化督導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的質量安全應達到以下工作目標:主體結構工程達到優良,竣工工程達到市級以上優質工程標準,施工現場達到市級文明工地以上標準。
二、嚴格控制基本建設程式
(一)加強招標投標管理。建設項目所在地招標監管機構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管和指導。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投標管理規定,嚴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標工作,嚴禁規避招標、虛假招標。要選擇市場信譽好、施工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工程質量安全有保證的施工隊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不得參與保障性住房投標。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的合理周期和費用,杜絕低於成本價中標或不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
(二)加強規劃設計審批。要切實保證保障性住房功能齊全,總局合理,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功能標準、確保設計質量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設計深度要求,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實施最佳化、細化設計。各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選用國家和省保障性住房設計競賽優秀方案,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最佳化設計,好中選優,確保設計質量。
(三)嚴格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含勘察檔案)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抗震設防、消防安全等關鍵環節技術審查,對工程地質詳細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強制性標準的,及時予以糾正,排除質量安全隱患。
(四)嚴格施工許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對不依法委託建設監理、不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得開工建設。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主動服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手續、縮短辦理時限,保證工程依法儘早開工建設。
(五)嚴格竣工驗收。建設單位、質量監管機構要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暫行辦法》,全面落實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認真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有效防控工程質量通病。竣工驗收結束後應及時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竣工驗收資料移交當地城建檔案部門歸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三、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
(一)建設單位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嚴禁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或簡化建設程式。要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確保合理的工期和工程造價。任何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合理造價,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設計、檢測、監理單位降低建設標準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嚴格落實施工現場質量安全責任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等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必須依法分包工程,嚴禁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及專業分包單位必須將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禁止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嚴禁總承包單位以勞務分包形式,將工程肢解後轉包、分包。參建各方要嚴把鋼材、水泥、節能保溫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驗收與進場復檢,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管理規定》,建立現場送檢台賬,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嚴禁不合格材料進場。嚴禁杜絕“瘦身”鋼筋和易燃保溫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四、加強工程施工組織和現場管理
(一)嚴密施工組織管理。施工單位要落實質量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嚴格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質量安全預控。有針對性地編制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以及關鍵工序的專項施工方案,合理選擇工法,積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要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落實防範措施。有條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技術進行遠程實時監控,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二)強化工程現場監理。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查現場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並督促落實;要配備足夠、合格的專業監理人員,認真執行旁站式監理;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簽字認可;對發現有質量安全隱患的,應書面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立即停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要加強協助質量監督部門防治工程質量通病,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三)嚴格工程質量檢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檢測管理的規定、標準和規範,嚴格檢測要求,確保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質量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工作中要嚴查各項檢測資料,對工程檢測出現的不合格材料堅決予以清出,杜絕不合格材料進入實體工程。要對檢測機構進行實時動態監管,對涉及結構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試件等進行抽樣檢驗,確保工程質量處於受控狀態。
(四)加大質量安全監管力度。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為監管服務重點,加強施工現場的協調服務和巡查,強化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管,所有保障性住房工地都要達到省級文明工地標準。發現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嚴格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追究
(一)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終身責任制。嚴格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設定標牌制度,督促建設單位應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對於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執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安全責任人責任追究制。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房屋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二)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參建各方,包括工程檢測、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凡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轉包和違法分包、掛靠、弄虛作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市場。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外,還要對負有責任的註冊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建造師(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等執業人員依法做出相應處罰,直至註銷註冊資格。
(三)加強對保障性住房質量安全監管。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層級監管,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監管責任落實。要開展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專項通報制度,對發現問題的保障性住房責任主體和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力度,堅決查處,對不良行為進行通報。
(四)認真做好信訪投訴處理。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檔案,認真做好住房質量安全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專項統計制度,對工程項目、保障性住房類別、數量及質量安全情況進行專項統計,統計情況及時上報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測管理總站和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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