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水利部發布了關於切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切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31日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水利
- 公文種類:通知
2021年5月31日,水利部發布了關於切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31日,水利部發布了關於切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簡介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是依法對水利工程開展安全監管,保...
為切實保護好水利工程,堅決制決一切破壞水利設施的不法行為,特通知如下:一、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水電部關於《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和我省《關於保護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四川省...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惠州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1月27日印發的檔案。中文名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 ...
水利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一、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建設管理體制 編輯 語音 水利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一)項目類別...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按照《水利部關於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號)及《重慶市水利局關於修改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和行政許可制度的通知》(渝水政﹝2007﹞5號)、《重慶市水利局...
水庫工程用地劃界確權工作是國家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貫徹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界定工作,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應依法劃界確權,設立標誌,水庫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權屬關係不變。對尚未...
(四)水庫大壩必須依法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填庫、建房、排污、棄渣;不得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開發利用水庫旅遊資源,應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旅遊項目設定和旅遊設施建設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8年省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息化重點監管區域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監管。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檢查、驗收和效益評價中的推廣和套用,提升工程...
等10項地方涉水生態環境標準,制定實施《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實施辦法》等省政府規章,印發《河南省“十三五”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工作實施方案...
水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河道管護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及行政執法。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河道管護資金落實、水環境保護、管護範圍劃定、...
為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體改辦關於 《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縣(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負責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
第十三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鑽探、打井、採石、開礦等活動。第十四條 列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水利工程,按照《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南京市水...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3〕26號)精神,為全面貫徹市委二屆七次全委會議精神,落實...
按規定做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防止因水庫大壩除險加固施工導致生態環境破壞。(責任單位:市水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四、切實加強水庫運行管護 全面理順小型水庫管護機制,通過樣板引領、局部突破、整體推進,推動小型水庫管護...
(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畜牧局、城管綜合執法局配合)暢河道。按照保障“防洪安全、用水安全、生態安全”的要求,綜合運用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治理與保護協同推進,維護河道通暢,消除安全隱患,助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維護水利工程運行...
公布的重點保護水域名錄應當明確水域名稱、位置、類型、面積、主要功能等內容,涉及水功能區內容應當符合《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水域分級管理許可權按照《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關於河道管理許可權劃分的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
第十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加強水工程的管理保護。大中型水庫、水利樞紐工程和需要加強保護的重點水工程的管理單位,經過公安部門批准可以配備經濟民警負責水工程的保衛工作。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毀壞水工程的行為:(一)挖掘、拆卸、...
第三章 河道和水利工程保護 第十五條 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徵用或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
印發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加強三峽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部機關有關司局,長江水利委員會,湖北省水利廳、重慶市水利局,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為切實加強三峽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確保三峽工程持續發揮巨大綜合效益,水利部...
第三條水利工程設施管理與保護應當遵循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對侵占、損壞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第十條 對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保護、節約用水、水生態文明建設和推動水利科技進步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
水利工程建設程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第十一條 建設前期根據國家總體規劃以及流域綜合規劃,開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