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公布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是自然資源部財務與資金運用司2019年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公布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財務與資金運用司
關於公布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爭〔2019〕150號)要求,現將我部《要求企業接受第三方服務事項表》和《以行政委託方式交由事業單位等承辦的行政管理事項表》予以公布。
自然資源部財務與資金運用司
2019年9月30日
附屬檔案 :
  • 對外公開情況表.xls
要求企業接受第三方服務事項表
填表部門:自然資源部
序號
事項名稱
政策依據
備註
1
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十一)企業建設,達標入庫。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礦山企業應進行自評估,並向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市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逐級上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通過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自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
2
礦業權轉讓交易服務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第八條規定:轉讓人委託礦業權交易平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組織礦業權轉讓交易的,應當簽訂委託契約。委託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轉讓人和礦業權交易平台的名稱、場所;(二)委託服務事項及要求;(三)服務費用;(四)違約責任;(五)糾紛解決方式;(六)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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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委託方式交由事業單位等承辦的行政管理事項表
填表部門:自然資源部
序號
事項名稱
政策依據
備註
1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
《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海人字〔2011〕662號)規定“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能是從事項目用海的技術評審、海洋行業資質資格認證和海洋管理相關的評審、評估工作,為海洋行政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和技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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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底電纜管道選劃詳細依據、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報告評審
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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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材料評審
《國家海洋局關於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國海規範〔2017〕1號)規定“海島管理機構自行或委託技術單位組織專家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進行評審”。
《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海人字〔2011〕662號)規定“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能是從事項目用海的技術評審,海洋行業資質資格認證和海洋管理相關的評審評估工作,為海洋行政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和技術保障”。並規定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責包括“開展海域、海島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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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評估
《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44號)“第六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前應當由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出讓價款進行預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決策的參考依據。”
《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海人字〔2011〕662號)規定“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能是從事項目用海的技術評審,海洋行業資質資格認證和海洋管理相關的評審評估工作,為海洋行政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和技術保障”。並規定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責包括“開展海域、海島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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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島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確需進行保護領海基點為目的的工程建設項目論證報告評審
參照《國家海洋局關於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國海規範〔2017〕1號)規定
《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海人字〔2011〕662號)規定“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能是從事項目用海的技術評審,海洋行業資質資格認證和海洋管理相關的評審評估工作,為海洋行政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和技術保障”。並規定海洋諮詢中心主要職責包括“開展海域、海島評估工作”、“承擔國家重大海洋(岸)工程的諮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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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
《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1998〕79號),明確“按有關規定承擔各類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工作”;《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油氣儲量評審辦公室職能定位的通知》(國土資函〔2016〕30號)明確油儲辦“受部委託,承擔全國油氣儲量報告評審工作”,《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三定”規定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230號)規定“承辦部交辦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立卷歸檔和儲量登記、統計、信息發布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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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質資料保存、管理和服務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第四條;《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第四條;《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1號)第四條;《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油氣等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委託保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2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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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油氣礦產)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三定”規定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230號)規定,受部委託組織開展油氣勘查實施方案方案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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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非油氣礦產)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土資源部發證採礦權的開發利用方案審查費收取方式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6〕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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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油氣礦產)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三定”規定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230號)規定,受部委託組織開展油氣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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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然資源部發證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專家庫和委託評審單位的公告》(2017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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