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開展涉企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開展涉企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是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開展涉企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 發布時間:2016年10月28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開展涉企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運行〔2016〕355號
清理規範涉企保證金,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涉企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的範圍
(一)行政機關設立,由企業繳納或承擔的各類保證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擔保金,以下統稱保證金),均納入此次清理規範的範圍。
(二)工程建設領域的保證金,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有關要求進行清理規範。
(三)完全市場化行為產生的保證金,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屬於此次清理規範範圍。
二、清理規範的原則
(一)凡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的保證金項目,一律取消。
(二)國家明令取消、停徵的保證金項目,要嚴格落實到位,不得變換名目繼續收取。
(三)對已到期或符合返還條件的保證金,應倒排制定返還進度時間表限時返還,不得以各種理由拖欠。
(四)對能夠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事項,不得設立保證金項目。
(五)合併管理職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證金項目,統一繳納標準,避免多頭執法、重複執法、過度執法。
(六)設立保證金依據的法律法規作出調整的,及時按照調整後的法律法規對保證金名目、繳納形式、繳納額度、返還周期等進行更新規範。
(七)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儘量降低保證金繳納標準,縮短資金占用時間。
三、清理規範的措施
(一)全面開展自查清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上述原則,對本地區、本部門設立的各類涉企保證金進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審核,制止各種違規向企業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提出取消、保留、調整和規範涉企保證金的意見。
(二)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將自查清理情況及擬保留的涉企保證金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徵收標準、徵收程式、返還時間、法律責任等)於2016年12月15日前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並抄送財政部。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形成清單向社會公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將清單中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保證金信息,在入口網站、公共媒體以及繳費場所對外公開;對清單之外的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後凡新設立涉企保證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經國務院批准。
(三)創新完善管理方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違規企業處罰力度、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等方式,逐步取代現行涉企保證金有關管理制度,做好政策過渡銜接,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創新涉企保證金繳納方式,加快建立企業誠信體系,對誠信紀錄好的企業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額度);適度擴大銀行保函套用範圍,逐步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四)嚴格資金監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程式,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財經紀律,堅決制止將保證金資金挪作他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對涉企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加強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抓好落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工信、財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涉企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加強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
(二)嚴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各級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機制的作用,強化對各種違規行為的查處和問責,建立形成監督檢查長效機制。聯席會議在四季度全國減輕企業負擔專項督查中將清理規範涉企保證金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內容,並對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通報。各級工信、財政等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涉企保證金資金的監督檢查,各級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等渠道,加強對涉企保證金政策和目錄清單的宣傳解讀,發揮全社會監督作用,營造關心支持清理規範工作、促進企業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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