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6〕12號)精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制定了《涉企收費清理情況專項檢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印發《涉企收費清理情況專項檢查方案》的通知
財稅[2016]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6〕12號)精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制定了《涉企收費清理情況專項檢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涉企收費清理情況專項檢查方案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2016年7月13日
附屬檔案:
涉企收費清理情況專項檢查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將對地方涉企收費清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檢查目標
通過專項檢查,確保國家各項普遍性降費政策落地生根,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再徵收,已經降低的收費標準執行到位;堅決遏制各種亂收費,切實降低企業成本負擔;對確需保留的涉企收費基金項目,建立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研究提出進一步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監管機制。
二、檢查範圍和重點
範圍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收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審批前置、涉及市場監管和準入以及其他具有強制壟斷性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等。檢查的重點是:
(一)對於國家明令取消、停徵、免徵,以及降低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政策檔案見附屬檔案),未按規定落實到位的;
(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管理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提高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的;
(三)沒有法定依據設立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下同)並收費的;
(四)沒有法定依據設立投資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並收費的;
(五)政府部門及所屬單位通過設定不合理的市場監管和準入條件,增加企業繳費負擔的;
(六)將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交由事業單位或中介組織承擔並收取費用的;
(七)政府部門及所屬單位利用電子政務平台搭車收費的;
(八)政府部門及所屬單位利用行政檢查搭車收費,或要求被檢查單位接受付費服務的;
(九)政府部門及所屬單位違規要求企業提供各類審計、年檢、鑑證報告,增加企業負擔的;
(十)中介服務機構利用行政職能、壟斷地位指定服務、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十一)行業協會商會強制企業入會收取會費,強制參加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收取費用的;
(十二)行業協會商會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三)未按規定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以及未建立常態化公示制度的;
(十四)企業反映強烈的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階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各省(區、市)財政、價格、工業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涉企收費的現狀進行摸底調查,查清涉企收費種類、性質、標準、範圍、數額和依據。同時,通過書面調查、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了解企業繳費情況及負擔水平。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對照檢查範圍和重點,對本地區涉企收費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於不符合收費管理規定的、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過高的收費標準要堅決降低。各省(區、市)財政、價格、工業和信息化、民政部門要對涉企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的組織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議進行總結,於8月15日前將總結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和國辦督查室。
(二)實地檢查階段(8月16日至8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4個檢查組,對部分省(區、市)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省份和時間另行通知。同時,審計署將對涉企收費情況進行重點審計,持續跟蹤,審計結果按月抄送財政部和國辦督查室。
(三)整改治理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各省(區、市)涉企收費自查自糾和實地檢查情況,公布取消、調整和規範涉企收費的政策措施。同時,發揮各級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機製作用,依託減輕企業負擔舉報平台,加大對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曝光力度。對查實的亂收費問題,將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處理情況將納入國務院大督查問責範圍。整改治理階段結束後,將及時形成專項檢查報告報國務院。
四、其他事項
(一)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工作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組織實施,民政部按職責分工承擔有關工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財政、價格、工業和信息化、民政等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統籌安排、認真實施。
(二)加強輿論引導。專項檢查工作事關全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等渠道,加強涉企收費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附:2013年以來國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費政策檔案
2013年以來國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費政策檔案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
(國辦發〔2014〕30號)
2、《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和免徵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3〕67號)
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31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3〕98號)
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1494號)
5、《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4號)
6、《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
7、《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停徵和免徵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稅〔2014〕101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稅〔2014〕122號)
9、《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稅〔2015〕92號)
10、《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和暫停徵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2號)
11、《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註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2136號)
12、《財政部關於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號)
1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
14、《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6〕42號)